39楼羚羚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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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9 16:14
只看此人
交强险被移花接木,失去存在价值.
交强险制度非常有必要,交强险应该也必须要投保,可是,我要告诉你,现在的交强险早已被悄悄地移花接木,基本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你相信吗?
一 几乎完全背离立法本意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要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 不论是谁的过错,都要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不至于沦入悲惨境地.所以,交强险应当是无过错保险,即根本不考虑被保险人—车主是否主观上有过错,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险赔偿都应该是一样的.
例如,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
请注意,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本源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你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你看看,这里面有规定考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的过错问题了吗?没有,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直接就赔偿, 如果交强险按照这个原则出台后,应该一定就是无过错保险。
再来看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你看看,这里面提到过被保险人有过错时限额、无过错限额了吗?没有。
可是,等到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情况悄悄地变了,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而后,保监会据此发布了相关的限额,被保险有过错、无过错的限额比是5:1。
看明白了吗,就这么一小点改动,交强险便由无过错保险变成了过错保险,即保险公司主要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时候才赔偿受害人,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时候呢?也赔,可是非常少,少到很可怜的地步。交强险对行人、非机动车最大限度保障的属性消失殆尽。
厉害吧,能想出这个办法,小小一笔就改变整个交强险性质的人,一定是高人。
可能你会问,什么无过错、有过错,反正保险公司赔就行了,管用就好,何必这么较真。好,接下来我告诉你,为什么说交强险已经失去了价值。
二、有责赔付毫无意义
我们经常听到宣传称,交强险保费1000,保险限额5万元,你感觉似乎还算划得来,对不对。
其实这个保险限额5万元是指在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况下,造成行人、非机动车死亡或伤残时候的赔偿限额。
问题出来了,如果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况,造成行人、非机动车死亡或伤残的,其实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是要完全赔偿的,并且赔偿涵盖范围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差别。可是,如果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是1000元的话,保险限额最少最少也在20万元以上,而交强险却仅有5万元。那么,有什么必要还要单独来一个交强险呢?
其实,交通事故伤人致死致残的情形毕竟是很少很少,大多数情形下,伤人就要住院医疗。这个时候,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赔偿10万、20万的医疗费用,保费不过区区几百元。可是,你花1000元买的交强险能赔多少呢?8000元而已。请问,有必要吗?这么折腾有意义吗?
也许,你会说,这些情况当然我也知道,不过,交强险不是强制嘛,这一强制,人人都会保,这不就没有死角了吗,就有利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了嘛。可是,以前,对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地方政府其实也是强制要求保的,你可以查一查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有多少?现在的交强险投保率又是多少?很明显能看出,哪个保障的范围更大。
再其次,强制车主花6-7百元保20万,与强制车主花1000元保5万、甚至保8000相比,哪个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这简直是不言而喻的嘛。
三、无责赔付是个噱头
也许有人会说,交强险中的有责赔付可能意义稍微差了点,但是无责赔付毕竟是个亮点,很值得说一说吧。我要告诉大家,这个“无责赔付”其实不过是噱头而已。
所谓“无责”的“责”,并不是指被保险人应该要承担的实体责任,而是指被保险人的过错,即在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该怎么赔偿?
首先请您注意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既然“交强险”是无责赔付,那么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大概就是“有责赔付”,当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大概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不赔了。其实这是错误认识,你可以翻翻看,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来也没有说过“无责不赔”。在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赔,这个请您别忘了。
大家一般理解,无责赔付是特指一种情形,其实不然,无责赔付是个统称,实际上大致分为三种无责情形:
第1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制造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看到了吗,这种情况下,是不赔的。
第2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100%过错,也就是全责,这该怎么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也应该要承担人道主义的救助责任,一般是受害人损失的10—20%。
这种情况下,我承认交强险的确要发挥作用了。问题在于,你有没有算过,如果一个事故造成一个或几个人死亡或伤残,损失会有多少,损失的20%又是多少?请问1万元的无责赔付限额有意义吗?如果没有人死亡和伤残,但是需要住院治疗,这种费用又是多少,医疗费的20%又是多少,这种情况下,1600元的限额,能起多大的保险作用呢?有必要用1000元保1600吗?
更何况,这种10—20%的人道主义的救助责任也是车主—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应该赔的,那么,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卖点在何处?
第3种情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哪一方当事人有过错,那么交警只能认定双方都无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没有过错,这又该怎么办呢?
以前,我们通过有关渠道,向有关立法机构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归责原则。意思是说,如果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就必须要举证,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机动车一方拿不出这样的证据,就是不能反证,那么光证明自己没有问题一点用也没有。这时候,就要视为机动车一方100%责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这个要承担全部责任时候,那个1万元和1600元有用吗?有意义吗?
看到了吧?意义在哪里?保障在哪里?你觉得受害人心里会坦然呢,还是会更加忧心忡忡?这个无责赔付看起来不错,实际上效果略等于无。
四、保险垫付责任还有吗
交强险的另外一个大卖点是垫付责任,可是这个制度也被乾坤挪移,几乎消失,且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看明白了吗,不管什么情形,只要是需要对人进行抢救的,保险公司都要垫付抢救费用。这时对交强险垫付责任正确、唯一的理解。
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这个规定也对,依然是要求交强险要垫付各种情形下的抢救费用,不过有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可是,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就不对了,完全不对了。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看到了吗,原来是对一切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只对三种情形追偿。现在是只对三种情形进行垫付,然后对这三种情形追偿。一切情形变成了三种情形,这垫付的范围还能说出口吗?
再者说,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难道就一定要垫付吗?不一定嘛。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不意味着就是穷光蛋,干嘛一定要垫付呢?
你看,这些垫付的情形都是机动车违法、犯罪、恶意的情形,所以如果我们走在路上,如果被车撞的话,请祈祷自己务必被坏蛋司机撞上,而且越坏越好,这样我们也许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垫付款。如果你不巧被一位好人司机撞上,遗憾的是你们双方都没钱,你很可能要乖乖等玩完了。你看看,这像什么话?好好的一个保险垫付制度,莫名其妙就这样消失了,无影无踪了。
所以,我觉得由于结构性的疏忽和缺失,导致本来应该很好的交强险制度变了味,失去了意义。既不能保护受害人,也无法为被保险人转移风险。并且,由于交强险资金封闭运行,保险公司也挣不了钱,对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你说是不是严重的问题?
我要再次说明,交强险制度本身是好的,是必须的,但是必须要正确、合理,要不然就毫无用处,就太令人遗憾了。呼吁有关机构赶紧进行必要的调整,否则这样下去真的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