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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点疑问

一点疑问

2008年1月1日就要开始执行新的劳动法了, 有个问题不太清楚: 如果是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到08年合同期满, 如果和这个员工不再续约, 公司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吗?

[ 本帖最后由 beingparent 于 2007-11-27 10: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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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宝石海欣 于 2007-11-28 21:00 发表
唉,到哪里都是给职工经济补偿,有没有为企业想过呢!那如果是职工有过失呢?是不是应该补偿企业?我觉得如果企业没有过失职工提出离职的话,应该给企业经济补偿,凭什么企业就该倒霉嘛!个人的诚信应该也放进劳动法 ...
非常同意!虽然我只是一个打工的, 但也觉得新合同法不管三七二十一都要企业赔付经济补偿, 有失公平。员工里不作为或者不讲诚信的人也很多啊,按照旧的合同法, 企业还可以撑到合同期满, 不再续就行了, 这下倒好, 怎么样都得赔钱啊。以后象我们这种负责招人的责任更重了, 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另, 谢谢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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