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顺顺妈妈
(......)
发表于 2007-1-25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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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修改意见 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修改意见 全
筒子们啊,得好好学学啊,二读稿出来和最后的三审我看也不会相差很大啊!
预防措施啥的也要先准备了哦!
(蓝色部分为劳动法专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读 修改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稿(二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改为】: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特别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理由】:首先,合同是双方行为,不可能通过规范一方而达到立法目的,所以应该为规范双方行为;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权利,只要是权利都应当保护,但是劳动法应当对弱势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特别的倾斜的保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建议】:实践中,第二款的判别标准缺乏统一、客观的认识。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用人单位主体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一个客观标准,建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工行为彻底与劳动关系脱离,即划清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的界限,也避免在同一单位中由于立法而产生身份差异。
常委委员和各界意见(以下简称各方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也是体现双方劳动关系的。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将这类劳动合同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委回应:对草案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改为】: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书面、口头或者行为的方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理由】:在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化的同时,不能将非书面劳动合同排斥在外,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就应当承认双方已有的约定,无论约定的方式是怎样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改为】: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理由】: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系根据公司法以及本法的第三条规定所赋予,不能规定为一项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改为】: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如果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定其无效。
【理由】: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都不是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不能作为规章制度的直接制定者,但是由于存在一定利益相关,法律应当授权其“异议权”,以监督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各方面意见:不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有劳动者的参与,企业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也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也有意见认为,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少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草案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要由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
法律委回应:对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对草案作出修改: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改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让劳动者能够知晓。
【理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类似国家法律,法律应当公开,规章制度也应当公开。但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做的比国家还严格。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