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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修改意见 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


  (二)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改为】:删除该款。

  【理由】: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中国特色的创新,没有理论依据,并且非常容易规避。

这个,是不是意思以后公司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补偿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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