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晓俊妈妈
(身体健康!)
发表于 2010-5-31 09:11
只看此人
您好,想咨询您这样一个问题~~
公司2010年1月4日招了一名质检,2010年5月18日辞退了他,理由是骚扰女性员工且工作上玩忽职宁.此人入职的时候提供了不用交金的证明.我上12333网上查,因为要密码,所以无法查到此人是否有单位交金.
这次正好碰上劳动监察,查到此人是失业状态,从2002年开始已经无人交金.现在公司需要帮他补交5个月的社保.3000元的基数,个人部分是交1650元,公司部分5550元.现在财务和老板的意思是个人与公司的部分都让他自己承担,理由是他入职时欺骗了公司。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以这个理由让他承提所有的(个人与公司)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