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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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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crab
greatcrab
(......) 发表于 2008-11-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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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7〕6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
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2007年8月,我委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从2007学年起调整本市中小学作息时间,
小学和初中(寄宿制学校除外)分别实行上午8:15以后和8:00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作息制度,不得提前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
9月3日开学以来,大部分学校认真按照作息制度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但也有一些中小学生家长来电来信,反映一些学校未认真执行我委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规定,仍然要求学生提早到校。家长们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我委予以处理。我委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这些学校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抓紧核查,如情况属实,立即予以纠正。为防止和杜绝此类现象继续发生,我委特作以下要求和重申:
1.提高对调整学校作息时间重要性的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目前,一些学校擅自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既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课堂教学质量,违反了素质教育倡导的“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也违反了我委的明文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学校和教育的形象,影响了教育诚信体系建设,因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校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7]2号)规定的学校作息时间,小学在上午8:15、初中在上午8:00、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在上午7:45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提前安排。
中小学生在上述相应时间前到校上学不能作为迟到
。对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认真地安排好值日和护导等工作,开放场地设施,安排好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开展体育健身等活动。
3.组织全面检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作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所辖中小学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提早开展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予以严肃处理。
4.开展专项督查。区县教育督导室在对学校教育工作督导中要将对中小学作息制度实施情况的督查列入其中。市教委、市教育督导室也将根据需要进行明查暗访或开展专项督导。从2007年12月起,对违反我委规定的作息制度的学校,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件内容立即通知所辖中小学,切实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
:教育
中小学
制度
通知
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70份)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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