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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柳琴小姑娘 于 2009-6-1 11:43 发表 其实这是一份10年前的离婚协议。当时就这样离了婚,我和女儿没拿一分钱就离开那个家和那个人。看着这个不平等条约,我一气之下,在离婚的第二天就带着女儿离开了那个地方,到了上海,10年来,我更改了女儿的姓名,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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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ml 于 2009-6-12 13:20 发表 建议以后谁再离婚的话,可以把小孩的一个星期分成一半,三天在爸爸这里,四天在妈妈这里,这样小孩也能正常的得到父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