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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新民晚报A26法治视窗
为争房产 父女反目走上法庭
瞒母卖房 儿子被判偿还损失
两起父母状告儿女案凸现孝心、亲情淡漠与缺失
江跃中 夏芸 薄萱
父母亲出钱购买的房屋,女儿却要占为己有;七旬老母将房子赠给儿子助儿还贷,儿子却立即把到手的房子卖掉。案件中的两家老人,不得不将儿女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青浦区法院和宝山区法院分别判决女儿和儿子,向各自的长辈支付20余万元的房款和损失15万元。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类案件有增多的趋势,凸现了眼下儿女辈孝顺心和亲情的淡漠与缺失,社会应强化中华美德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教育。
案例一
返还不当得利
家住青浦区的严先生和陈女士夫妇膝下有一个女儿。1997年,两人从同村的老郑手中受让了一处房产,1998年至2000年间,夫妇两人分4次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
1998年,女儿严小姐请求父亲将这套房屋借给她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严先生在向房产公司咨询后,得知超过法定年纪的人不能贷款,于是便提议用女儿严小姐的名义贷款,并且把2000年以前的发票收据的名字,都改成了女儿的名字,还用女儿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严先生告诉法官,为了保全房屋,他每月自行向银行还款,至2004年房贷还清。
谁知房屋到手后,在关于房产所有权的问题上,父母和女儿产生了极大分歧。严先生夫妇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并且自己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女儿严小姐在取得房产之后并未支付对价。严先生夫妇要求法院判令严小姐支付20余万元的房款及其利息。
面对父母的起诉,严小姐表示,在还贷期间,她与丈夫有很长时间不在上海。为了还款,除了最后一笔购房款之外,其余欠款均是自己交由父母支付的,并非父母自己出资,因此自己获得房产权是天经地义的。她只同意返还父母最后一笔购房款800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严先生夫妇对系争房屋的首期购房款究竟由谁支付存在异议。严先生和陈女士认为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的,收据一直在自己手中。后因为夫妻间争吵,严先生一气之下将收据交给了女儿。严小姐则认为系争房屋的房款虽由严先生经手交付给了房产开发商,但这其中除了第四笔款项之外,其余均为自己交由父母支付的,并非父母本人出资。
法院审理后查明,严先生和陈女士对房款收据的原始持有及长期持有,其效力明显优于严小姐,所以严小姐拥有房款收据原件并不能说明房款是由其本人支付的。而严小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房款支付给父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严先生夫妇误以为房屋为自己所有,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女儿取得了房产,并未支付对价,严先生夫妇因此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被告严小姐基于父母支付房款的行为而取得房产,对严先生夫妇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当将房款返还给严先生。最终,法院判决严小姐向父母支付20余万元的房款。
案例二
偿还卖房损失
1995年傅先生结婚后,在本市宝山区买了一套房子。2005年,他的七旬老母为帮助儿子尽快还贷,将自己在市区的一套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傅先生在成为房屋产权人后,可以用房屋租金来偿还所购房屋的贷款,但他必须保证老母亲对原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居住权。2年后,傅先生夫妻瞒着老母,将房屋出售,获得现金30万元。他们将其中15万元用于还房贷,另外15万元买了一辆轿车。
今年3月,老母将傅先生夫妇告上宝山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她的损失15万元。庭审过程中,傅先生同意老母的诉讼请求。但其妻认为,自己正在办理离婚,且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合同是母子二人所签,且合同明确约定受赠人为傅先生个人,所以只对其二人有约束力,傅妻并非合同当事人,在这次纠纷中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胡先生支付其母亲15万元。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