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老板在三年前以公司的名义租借一私人房东的房子。当时合同上写明房租是3万多,这在上海已经算得上是天价的房子了。合同中同时明确规定要支付2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我们照办了。合同里还规定每月25日前必须付房租,逾期将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
这些条款看上去合情合理,我们也签字生效了。问题在于由于我们是公司付款,财务并没有严格按合同要求的付款时间付房租,有时会晚1-2天付款,有时可能会晚3-5天才付。房东在这三年中没有一次向我们提出过这个问题,我们也并没意识到会有什么不妥。直到这个月我们退租,房东才跟我们一次算清滞纳金,没想到3年来每个月的累积,我们竟要支付4万多元的滞纳金。
旺旺上如果有律师BBMM,请你们帮忙看看是否可有挽回的机会,法律上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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