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mikem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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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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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制度
本市医保工作又取得重大进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为此,市政府召开居民医保推进工作专题会议,周太彤副市长出席会议并作工作布置,要求区县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医保部门精心操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把好事办好。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是上海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本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实现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的重要制度保证。标志着本市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据了解,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此外,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同时,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试行办法》还明确,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此外,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据介绍,居民医保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二是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三是增强政府责任。在坚持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居民按人头给予普惠性补贴;对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体现对困难人群的更多照顾。四是注重政策衔接。将已出台的高龄老人、老年遗属、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通过归并和整合,纳入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政策,简化操作。同时,妥善解决职工家属劳保不落实的社会矛盾,实现由单位管理转向社会统筹管理。
目前,本市相关部门已做好了办理居民医保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