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良良姨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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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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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关于付给这2%的手续费的使用问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进一步明确:“'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这是对“三代”税款手续费使用原则的最新规定,据此贵单位应按此规定使用国家税务部门返还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