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楼街角梧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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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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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优势明显
相比一般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
随着2007年3月1日信托新规的正式实施,信托公司受托资产管理职能将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而股权管理方式也将成为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当前及未来的重心。在信托新规的指引和支持下,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具备了充分的制度条件。
与一般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信托制PE具有其比较明显的优势。一是信托仅仅是利用一种法律关系将各方联系在一起,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投资公司,从而免除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极为低廉。二是信托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资金安全性,有效防范受托人道德风险。三是采用信托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避免公司型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四是在退出机制的灵活性上,信托明显优于其他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许多信托公司原本脱胎于银行,在实业领域方面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及人才、项目方面的储备,开展股权投资类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十分擅长的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