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楼海底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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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0:09
只看此人
先交代下那个四合院的下场.
大约在79年,80年时, 又有组织上的人来联络我们,重新登记确认这个四合院的事. 大意是承认我们家有产权,但自动委托房管所管理,里面的六家住户也有使用权,如果不是他们另有安排,愿意不再承租并搬出去,我们是肯定不能赶他们出去的. 但同时房管部门对这个房子的维护和修缮是要钱的,按国家当时的政策向他们收的房租微乎其微, 不足以养房,如果因为房子有问题,伤及住户,房主要负责任的.
所以明摆着就一条路,按国家建议的价格卖给国家.
说实话,当时我们家人真没觉得特冤什么的,自我安慰的说法有很多.比如, 有很多我们认识的,原来有更大的房子住的人,现在住的连煤气暖气都没有,还在用公用厕所,公用自来水,搬煤气罐,烧蜂窝煤的阶段, 我们就算好了.
再比如,当时那套院子,家里曾经自己装过一套锅炉,供暖,供热水, 但四合院的房子,层高很高,能源浪费, 按照当时家里的收入,觉得即使把住户都请出去,我们也住不起了.
我爷爷奶奶四个子女,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就是我爸.那时候,我爷爷已经去世了, 从东北给捞回来的大姑,在海淀区那边,某大学教书,虽说住着筒子楼,也不会再回城里. 二姑当年大学毕业也给弄到东北,在那里安了家,也不会回来. 三姑在北京, 住了那个新增配的50米的房子. 就剩我们一家和奶奶, 大家都觉得不需要四合院了.
于是,奶奶签字,同意卖给国家, 价格呢,就是国家给算出来的,不到一万元的一个数. 我奶奶主持把这个钱分了六份, 三个女儿各一,她自己留一份,我爸,我妈各一份. 估计这个钱够当时买套家具,或添几样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