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楼淘宝宝007
(想飞太胖)
发表于 2009-11-24 19:41
只看此人
我也正在办理买房 我属乙方 我仔细看了合同 你说的不对 对乙方有约束的 :
第九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 款内容办理。
(一)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部分,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 )日内向甲方。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由乙方据实赔偿。
在我们一般的合同中都是选择按第一款执行,而且填0.05%。 我的理解是在10月30日后,可以向乙方讨要违约金每天1成的0.05%,在规定的贷款日或者交房日后 ,如果还没支付 就是每天8成的0.05%
如果上家选择条款二 就更好说了 书面通知后单方解除+赔偿
实在不放心 找个律师咨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