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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布雷耶大法官清华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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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耶大法官清华演讲

大法官首先介绍了美国的法律制度:美国各州有自己的法律,联邦法律只占所有法律的5%,且各法院没有上下级关系。然后,大法官又介绍了最高法要做的事情:每年从8000多个上诉到最高法的案子中挑选80个审判,挑选的原则是什么。后来又介绍了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独立,然而,作为既没钱(国会有钱),又没权(总统有权)的最高法如何能够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就是说,在你宣判完毕,敲法槌后,人家凭什么照你的判决执行?也就是法律的执行问题。最后,大法官还介绍了法官与政治的关系,因为大家都感觉法官就是政客,所以,大法官尽量远离政治,尽量让最高法院远离政治,“说到底,”大法官说,“法律是个逻辑问题,而非政治问题。”

@何帆 :#布雷耶大法官清华演讲#美最高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妙语连珠,回顾历史,阐释法理,纵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详答现场学生各种尖锐提问,槽点无数,精彩程度不输于其哈佛前同事迈克尔·桑德尔的正义课。讲座内容收入新书《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豆瓣:http://t.cn/zOmZO0t)视频:http://t.cn/zOkeP7v


[ 本帖最后由 核桃酥 于 2012-6-8 08: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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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中提到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好奇下,上网搜“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第一个答案是百度知道——百度啥都知道,它是这样说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发生于1803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是马歇尔并末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midnight justias of peace)。这些法官中,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仓促之间末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积怨已久的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并将这些任命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上述行为的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直到 1803年最高法院才再次开庭行使权力。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引起末接到任命状但已获得法官任命者的不满。被任命为华盛顿郡的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一个,他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便以1789年的司法条例(亦译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马歇尔大法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接到了这个烫山芋。他考虑了如下三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经过一番权衡,他做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同时他又判决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马歇尔法官在这个著名的案例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论证前两项判决,在其论证过程中,确立了著名的司法审查原则,他说:“所以,合众国宪法的词语确认和强化了这一应成为所有成文宪法的本质的原则,即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都受宪法的约束。…该命令(指麦迪逊的命令)必须予以撤销。”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在这个判决中,马歇尔法官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使得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极大的权力,可以说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张到无人能够想象的地步——不管共和党人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力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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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番介绍,第一个感觉是:这个案子其实是政治斗争的延续,是一场狗咬狗的闹剧;第二,像一场阴谋,因为它的结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张到无人能够想象的地步——不管共和党人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力的扩张。”至于那三个问题意味着什么?知道只是囫囵一通说:“(他)花了大量的篇幅论证前两项判决,在其论证过程中,确立了著名的司法审查原则”。看完还是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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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653499.htm),要比他们家知道要详细很多,先写了这个案子的背景和前因,也就是知道说的那些;但不止于此,然后写了这个案子的过程,并详细解释了判决书对三个问题的回答,它的着眼点在哪里,是一系列的逻辑问题。最后,是此案的后事以及对后世的影响,后世对此案的评论。但总的感觉仍然是政治和法律像一碗二米粥一样,始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最终不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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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发生于1801年。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目录

党派斗争 法官星夜任命
马伯里告上法院
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司法审查原则草创
编辑本段
党派斗争 法官星夜任命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来纳州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华盛顿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政党制度现在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华盛顿在任期间,内阁中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和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米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华盛顿对此深恶痛绝。当了两届总统之后,华盛顿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1796年离任时,华盛顿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与1854年成立的美国共和党没有关系)。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将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这部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马歇尔来自南方的维吉尼亚州,与杰弗逊、詹姆斯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士阶层,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但是,他们虽然志同,道却不合。作为维吉尼亚最成功的律师之一,马歇尔怀疑平民政治,认为杰弗逊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马歇尔既不是詹姆斯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杰弗逊那样才华横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
  与华盛顿、杰弗逊、詹姆斯、亚当斯等开国元勋和制宪先贤不同,约翰·马歇尔属于美国的“第二代领导人”。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马歇尔曾在华盛顿指挥的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副军法官(deputy judge advocate)战争初期,马歇尔目睹了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余年后,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极力维护联邦至上的宪政原则,显然与他当年的军旅经历有直接关系。(马歇尔曾回忆说:“我作为一个维吉尼亚人参加独立革命,闹完革命变成了一个美国人”。)独立战争后,马歇尔先后干过执业律师以及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等职务,在法律事务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积累了非常而全面的经验,这是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戈尔与布什之间的选举大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又译星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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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告上法院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马歇尔在给其弟的信中承认:“我担心种种责怪将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忙乱和瓦格纳先生[马歇尔在国务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经签字和盖章的法官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2),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间暂时关闭,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现在一般译为司法部长。这个职位虽然是1789年建立的,但当时只是一个非全职的内阁职位,直到威廉·怀特任职期间才成为全职位置——即使这样他仍然是光杆儿司令一个,因为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要到1870年才建立,只有到这时才可以称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Charles 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原文为拉丁文writ of mandamus,也译训令状,在英美普通法中指有管辖权的法官对下级法院、政府官员、机构、法人或个人下达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命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制宪先贤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划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utedquieu)、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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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数(William 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编辑本段
司法审查原则草创

  马伯里一看当个治安法官竟然这么费劲儿,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灰心丧气之余,他只好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当上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治安法官实惠多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美国学者梅森(Alpheus T. Mason)认为,与英国王权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从表面上看他的做法天衣无缝,因为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所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这样,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实际上,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有所准备,即便是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马歇尔来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阱,把判决转向法律与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性问题。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判决,那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踞被引用的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通过对马伯里案的裁决,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另一方面增强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可以说,这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一百多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 Smith)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但是,历史进程并不是涅瓦河大街,制度创新也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收场后,杰弗逊总统极为恼火。在杰弗逊看来,行政、立法与司法部门之间应当是一种三权分立、平起平坐的关系,凭啥司法部门要凭借司法审查权高人一等呢?杰弗逊认为:“宪法没有赋予法官替执法部门决策的权力,就像执法部门无权为法官作决定一样。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两个机构彼此平等独立”。“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行动范围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
  杰弗逊总统的担忧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如果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司法审查权推翻民主共和党国会制定通过的重要法律,那么,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就会因党派斗争而陷入瘫痪。即使国会能够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但结果将是彻底削弱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司法权威。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一场宪法危机似乎已在劫难逃。
  然而,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尽管杰弗逊总统忧心忡忡,但出乎意外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领导之下,联邦最高法院自我约束,见好就收,并没有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利用司法审查权与杰弗逊总统和民主共和党人死拼硬抗,频繁地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1803年3月2日,即马伯里案结束六天之后,在审理Stuart v. Laird案时,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妥协退让,承认了《1802年司法条例》的合宪性。更为重要的是,在马伯里案之后的30余年中,马歇尔法院再也没动用过司法审查权。而杰弗逊在8年任期内也表现出大局为重和超越党派分歧的宪政精神,保留了联邦党人在加强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建树。
  一些美国宪法学者认为,马歇尔对马伯里案的绝妙判决实际上只是当时党派斗争的产物,它在当年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法律效力,其作用只是为司法机构今后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奠定了基础。此外,这个判决也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因为马歇尔断案的法律根据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既然如此,他根本就不应做出任何判决,而是应当依法把案子打回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可是,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无权审理,无权审理只是后来在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新认识。还有,马歇尔是这个案子缘起的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没有这样做。(美国在立宪建国之初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比如,1801年2月4日至1801年3月3日期间,马歇尔作为地位仅次于总统、副总统的第三号行政首脑却兼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显然违反了分权制衡原则。相比之下,在马伯里案中马歇尔身为当事人却没回避,只不过是小事一桩。)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司法判决,后来却成为美国宪政历程的里程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不光彩的动机成就了伟大的事业。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一直被后人誉为人类政治制度设计的伟大典范,恩泽绵远,千古流芳。其实这种评价好像有点儿过高了。原因在于,在宪法最终解释权问题上,实际上就是在涉及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个具有美国特色的国家宪政制度,以及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这一宪政法治的基本原则问题上,1789年宪法并无开创性建树。由于历史的局限,这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结果使司法在三权中处于最弱的一方,使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形同虚设。按照这种宪法设计,缺乏权威的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可有可无,比如在马伯里案中,国务卿麦迪逊对最高法院让他解释扣押任命公文原因的信函干脆就懒得搭理。
  但话又说回来,在美国宪法的条款中实际上可以引申出最高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原则,在美国宪法之父的理论探索中也有关于最高法院应当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论述。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的权限之一是受理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纠纷。既然是涉及宪法的纠纷,最高法院在裁定时显然要阐明它对宪法的解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制宪先贤汉密尔顿精辟地指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以对于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亦即: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所以,马歇尔的判决绝非无源之水、空穴来风,而是有相当坚实的根据。
  但是,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对于为什么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却有权力宣布代表人民的国会所制定的法律违宪这个重要问题并未从宪法理论上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然而,制度创新的基础并非尽善尽美的宪政理论或立法。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法规或制度的演变和创新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经验和惯例的积累和发展。议会立法形成的法律只是法律的一部分,大量的法律是由法院的判例构成。实际上,在立法过程中,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早已占据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和角色。这种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习惯和传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初期受英国枢密院审查北美殖民地立法的司法判例的影响,州一级的法院已出现了一些类似司法审查制度的判例。1786年Rhode Island的Trvett v. Meeden案,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此案的基本情况为,Rhode Island州议会立法规定纸币为合法货币,但州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该法案“不得人心并违反州宪法”(repugnant and unconstitutional),使其最终失去了法律效力。
  由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响,由于宪法之父的杰出思想,以及当时和后来的美国政治家们对政治规则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协让步的特点,加上马歇尔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超乎寻常的智慧和努力,在宪政法治的历史进程中,美国最高法院逐渐成为分权制衡体制中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使美国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美国宪政体制有别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且成为美国宪政法治的基石。
  二百年后的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馆中,唯有马歇尔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铜像的特殊待遇。在九位大法官专用餐厅的墙壁上,则并列悬挂着马伯里和麦迪逊二人的画像,仿佛是在提醒每一位大法官:一汤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若不是当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恐怕就不会有今天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戈尔和布什各自的拥护者没准儿已在白宫前面真刀真枪地开打了。

[ 本帖最后由 核桃酥 于 2012-6-8 08: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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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的解释

wiki同样也介绍了此案的前因后果,但它没有纠缠于此案的政治化和庸俗化,首先在背景中说明“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然后“马歇尔面临的两难选择”,最后是判决结果以及后世影响——这个案子虽然是以政治开头的,但最后判决是以逻辑收的尾,并“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31]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32]今天,几乎所有的宪法课程,一开始都会提到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世界各国的立宪民主政体,都把这个案例奉为制衡之源。[33]”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 ... A%E9%80%8A%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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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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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漢▼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辩论:1803年2月11日
判决:1803年2月24日
案件全名        威廉·马伯利 诉 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引注案号        5 U.S. 137
1 Cranch 137; 2 L. Ed. 60; 1803 U.S. LEXIS 352
法庭判决
《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违宪,因其给予了宪法未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国会不能通过违宪的法案,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最高法院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        马歇尔
其他大法官        库欣、佩特森、蔡斯、华盛顿、穆尔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        马歇尔
联名:佩特森、蔡斯、华盛顿
库欣、穆尔没有参与该案件。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三章;《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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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2 事实
2.1 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2.2 马伯利的委任状
3 马歇尔的选择
3.1 两难
3.2 第三种选择
4 判决
4.1 问题
4.2 答案
4.3 结论
5 分析
6 影响
7 相关条目
8 注释
9 参考书籍
10 参考网页
[编辑]背景



威廉·马伯利
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1]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2]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案件。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3]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4]
[编辑]事实

[编辑]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在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联邦党遭遇失败,托马斯·杰斐逊因和阿隆·伯尔得票相同,众议院多次以州为单位重新投票,杰斐逊最终于1801年2月17日当选。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失去多数。[5]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亚当斯和联邦党人在司法部门任命了大批的联邦党人: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党人国会1801年2月13日通过《司法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由3个增加到6个,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两个星期后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成立了特区法院,在1801年3月3日,由当天卸任的总统连夜任命42位“太平绅士”,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为“午夜法官”。[6]这些做法,尤其是这两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逊。[7][8]
[编辑]马伯利的委任状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根据上述两项新的法律,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一共任命了50多名法官,全部都是右翼联邦党人。本案原告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一位来自马里兰州的银行家兼庄园主,也成为“午夜法官”之一。参议院批准了这些任命。即将卸任的总统也签署的委任状,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国务卿——同时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玺,然后发出。[9]但是由于最后时刻工作过多,有17份委任状马歇尔未在卸任国务卿之前发出。[10]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得知此事后,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得发出这些委任状。[11]
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12]依据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13]
[编辑]马歇尔的选择

[编辑]两难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出委任状。[14]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15]所以实质上最高法院此时面临的是自身法律地位的问题,宪法赋予最高法院与行政权、立法权同等的权力,但是否能够得以确立?又以何种方式正式确立?问题放在马歇尔法院面前。
[编辑]第三种选择
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法法》与宪法的矛盾点,并聚焦于此:
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16]
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是这样写的“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执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17]
他选择了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条违宪。[18]这样马歇尔法院就使自己摆脱了两难境地,理由是宪法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权是排他性的,不能通过国会的法律加以扩大。所以最高法院否决马伯利的申请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高于法律,而是因为马伯利直接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而最高法院本身并不具有此案的初审权。[19]
[编辑]判决



约翰·马歇尔1808年
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写的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他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20]
[编辑]问题
“申诉人是否有权取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21]
“如果他有权,而这种权利已受到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补救办法?”[22]
“如果法律确实向他提供补救办法,是否即为本院发出的执行令?”[22]
[编辑]答案
马歇尔在判决意见中接下来作出了这样回答: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是这样回答的:“合众国总统通过签署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的一名太平绅士,国务卿盖在委任状上的合众国国玺是总统签名正式有效及委任业已完成的确证;委任状授予他担任此项职位五年的合法权利。”[22]
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能对于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23]“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来源请求]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利既得的权利,帮助马伯利从麦迪逊处得到委任状是法院的责任。[24]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笔锋一转,给出一个否定的回答。马歇尔认为虽然法院有权向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利案中,最高法院仅具有“上诉管辖权”,而不具有“初审管辖权”;简单地说,就是马伯利告错了地方。[25]
[编辑]结论
马歇尔的根据是如前所述的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而马伯利在最高法院起诉,是参考了如上所述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于是马歇尔斩钉截铁的指出,《司法法》这一条与宪法冲突,非法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限。[26] 在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中,有一部分是这样写的“宪法要么是一项用普通方法不可改变的最高法,要么就是与普通法处于同等地位,并且像其他立法一样,立法机关想要改变就可以改变。倘若前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违反宪法的立法就不成其为法律;倘若后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成文宪法就是人民想要限制一项其本身性质是无限权力的荒谬企图。”[27]马歇尔强调,“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28]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宪法的含义否定了最高法院拥有原诉管辖权;尽管《司法法案》赋予了最高法院原诉和上诉管辖权,但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
[编辑]分析

为了做出这一判决,并裁定国会的法律无效,最高法院宣布自己有权审查国会法律的合宪性。这是一个绝无仅有的时机,因为最高法院并未支持马伯利的申请,所以不会引发与杰斐逊的正面冲突。并且,作为司法权中的最强大的权力——司法审查权,是在裁定国会赋予最高法院额外管辖权的法律违宪,这样一个环境中得到声明的;这使得杰斐逊很难对此进行攻击;而且马伯利案正处于美国建国之初的1803年,倘若马歇尔这时不采取此一立场,最高法院第二次使用司法审查权是时隔54年后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到那时再提出以司法审查权来推翻国会法律,可能就很难得到认可。[29]不过,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来源请求]马歇尔在本案中关于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的说法,并非首创。该学说起源于殖民时代和独立战争时期;在宪法成文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措施,使得学说成为法律的一条固有原则;而马歇尔在马伯利案的判决意见中,则是把以前宣告过的内容以明确的形式确立下来。进一步说,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美国最高裁判机构以判决的形式阐述了自身具有司法审查权这样一个事实。[30]
[编辑]影响



刻在美国最高法院墙壁上的判语
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31]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
[32]
今天,几乎所有的宪法课程,一开始都会提到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世界各国的立宪民主政体,都把这个案例奉为制衡之源。[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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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演讲还让我忽然明白,为什么美国法学院总是那么贵,还没有奖学金,虽然律师的收入很高,但同样读法学院,出来做法官的,工资可未必高啊。大概这种设计就是:法律说到底是个逻辑问题。只有富人家庭的孩子才会凭兴趣,去读法学院,研究逻辑问题,出来做法官;秉持法律公正的人必须衣食无忧,才会倾向于作出公正的判决,否则,难免为养家糊口而枉法;而穷人家的孩子读法学院,出来则去做律师,高薪,就是为了挣钱而打官司,千方百计的找法律的漏洞,这是合法的。但你不能指望去做法官然后通过受贿来获利。
还有,三权分立的原则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所谓“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大法官不是选民选出的,不必为选民负责,从而,能更加公正的判决案子,尤其是保护少数人权利方面。看过这个,再重看“公正该如何做才好”,更加一层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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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正是政治斗争的妥协才造就了平等,而这种平等最终成为了政治斗争的目的。说白了就是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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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楼heart 的帖子

中国的教育总是喜欢把所有问题归结到政治上,政治又为经济服务,说到底是利益的问题。所以,养儿是为防老,谈个恋爱,也先看看对方的经济基础。当把所有的行为都与利益联结起来时,还会体会到看着怀里的孩子全然信赖你呼呼大睡时的幸福感吗?还会体会到因荷尔蒙上头而愿意与他一晚一晚的走在大街上,直到把腿儿溜细时的甜蜜感吗?法律也许总会和政治纠缠在一起,但如果最后的结论就是法律为政治服务,政治为经济服务,总觉得忽略了其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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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楼核桃酥 的帖子

后人回顾历史总是取其结果,因为过程已经无法复制,只有结果可以对当前或者今后产生影响。
说到中国教育其实是体制所形成的局面并不是教育本身问题,如果教育背体制而行倒是会发生问题,也就是今天的结果是曾经的过程所形成的,曾经的过程真的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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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heart 的帖子

不仅是中国教育如此,实则中国文化如此,虽说早有:“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的古训,但真正流行的是另一句话:成王败寇。窃钩者贼,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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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方周末上看到了,其中印象深刻的有几点:
一是他不在推特上说案子,说看法院的公告就可以了;
二是他是个建筑师,还设计了些建筑;
三是法院、法官不受舆论、政治的影响(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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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楼核桃酥 的帖子

有趣呀!
你提到中国文化,觉得展开的话太大了,如此联系真是有想头。
可惜那老外的视频太长,一下子没有时间看完,看了前面那部分,希望有时间再看后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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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核桃酥 于 2012-6-8 09:09 发表 \"\"
这个演讲还让我忽然明白,为什么美国法学院总是那么贵,还没有奖学金,虽然律师的收入很高,但同样读法学院,出来做法官的,工资可未必高啊。大概这种设计就是:法律说到底是个逻辑问题。只有富人家庭的孩子才会凭兴 ...
为什么美国法学院总是那么贵,还没有奖学金,虽然律师的收入很高,但同样读法学院,出来做法官的,工资可未必高啊。------ 这点恐怕是误解。

美国的法官,一般而言,没有谁是一出法学院的门就能当法官的,多数也是做律师起家,当然其中做政府律师(检察官)的收入会低些。另外,也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一辈子当法官的。
记得有本书中说到过法官的工资,大致印象是与同级的议员相当,那么也不算低了,至少还地清法学院的学习贷款,过中产生活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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