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情况如您所说,觉得LZ的反映有点过了。
LZ觉得 “一名女生手持锋利的美工刀刺向一名男生,幸亏那位男生身手敏捷奋力夺掉了美工刀才没有酿成大祸。”
“刺向”“奋力夺掉”貌似已有实际行动了,并且是以造成人身伤害为目的的;而“吓唬”虽然也有行为,但不以造成人身伤害为目的,而是行为者警告对方,防止行为者本人不能接受的结果发生为目的的,两者有天壤之别。
如果是第一种学校必须严肃处理,不可让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这个与是否初三,是否毕业班没有任何关系,道是作为一个公民法律上的缺失有关;如果是第二种,本人认为学校不应该过度关注,毕竟是学生间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当然孩子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老师和家长可以引导,但大张旗鼓的话,对于那个同为初三的女生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
初三——人生的关键时刻,不但学校和老师应该给孩子们创造有利于学习的环境,家长们更应该提供有利于每个孩子健康成长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