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齐齐妈妈(律师) 于 2012-1-5 15:53 发表
1、按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如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则可以适当分得遗产。2、我个人观点认为:本案例中,因收养导致其对生父 ...
谢谢齐齐妈妈如此迅速的回复!
有个疑问,他户口以儿子的名义迁回上海,不是等同于解除收养关系吗?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其实当初就是为了安慰大伯的,实际上他从小到大的生活费都是亲生父母支付的, 大伯留下的财产是兄弟姐妹分掉的。他没有拿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