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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上海10岁儿童惨遭老师毒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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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了,转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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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人 (......) 发表于 2010-10-27 22:19  只看此人 短信 关注 忽略  备注  
想不到,真不想到啊想不到,真不想到啊,我刚离开日新1年多1点,就出这么大事情,姓居的,你真不是个东西了,在学校我连孩子的手都不敢碰1下,辛苦的护卫他们,你呢,被学校2个校长宠坏了,依仗自己有点才华,就在学校嚣张跋扈,几年前,我刚到日新的那一年,你当时连我都准备打,当时有学生围观,你没敢打,我那时候就知道,你不是个东西,但是校长护卫你,没人动的了你,现在应验了。你个畜生,10岁的孩子,你下的去手?谁都知道,年幼无知,你让小孩子不犯错,就是等于让天上午太阳,可能不?不可能啊,退1万步,你打哪里不好,你打孩子的牙齿,那还T小孩子的生殖器,你变态啊,畜生都不如行为。你要知道,万一孩子的生殖器受影响以后无法生育这么办?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你身为老师殴打学生是为不仁,你辜负学校,恩将仇报是为不义。 你个不仁不义的东西,国法不处置你,天理何在?

不知道事情的去看新闻:http://www.tudou.com/playlist/pl ... 62459875&cid=29

以上文章摘自"日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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