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美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我一直感觉这个中译有点怪怪的。在汉语里,“民”通常是与“官”相对而言的,可是所谓美国“民权”运动,并不是美国民众要求与当官的人享有平等权利;孙中山“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英语表述是Principles of Democracy,即民主主义,是规定“主权在民”的政体设计。有人说“民权”就是“人的权利”,即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讲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那为何不干脆叫“人权(运动)”而叫“民权(运动)”呢?又不似唐朝柳宗元写《捕蛇者说》,要避唐太宗李世民的讳,只能以“人”代“民”(“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而我们要故意反过来用,代柳宗元向李世民“复仇”?
查英汉词典,人权是Human Rights;民权Civil Rights,正确的完整的翻译应该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这就对了!人权与公民权有交集,但不是一回事,因此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全译应是《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英译是: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公民权包括人权,人权不一定包括公民权,比如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却不一定享有中国的公民权;重罪囚徒被剥夺了公民权,但仍应享有不受酷虐和羞辱的基本人权。
简而言之,所谓美国“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应该称“公民权运动”。“公民权运动”当然包括争取基本人权,比如说黑人应该享有不被白人种族主义分子三K党暴徒用私刑处死的权利——而这在法理上,美国社会早已解决,虽然现实又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