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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RS落地: 有人将海外资产紧急转向美国 有“代持”亲属求助

中国版CRS落地: 有人将海外资产紧急转向美国 有“代持”亲属求助

全球征税来袭

税收征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对富裕人群的征收。从9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同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部门将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相关协议条款(CRS),开展首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这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将清楚掌握中国公民在多个海外国家和地区开设银行账户的资金状况与金融投资交易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海外金融机构正在冻结可疑账户,收集中国公民海外账户信息,多数海外“避税天堂”也将不再能够为中国富人“避税”。同时,不少中国公民在咨询相关机构如何避免海外账户信息被交换,不过专业人士认为,通过转换资产等方式避免账户信息交换存在得不偿失的风险。此外,中国影视明星也面临税收征管方式的改变,将大幅提高税率,不过,这部分税收成本或传导至影片制作方,从而引发影视行业的洗牌。


导读

至于重复征税,则可能出现在税种不同的两个国家。比如不少国家以资本利得税替代个人所得税,若中国高净值人群在当地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中国相关部门由于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不排除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由此造成“重复征税”。


“本周以来不少高净值客户一直在询问如何隐藏自己海外账户资产信息,但我不得不告诉他们,孙悟空再聪明,也逃不过如来佛的手掌。”一家海外离岸信托服务提供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从9月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同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部门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相关协议条款(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开展首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这意味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清楚掌握中国公民在六十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开设银行账户的资金状况与金融投资交易行为。


“考虑到明年1月1日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版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国家税务部门很可能会对中国居民海外财富(尚未在境内完税)进行征税,以此打击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等行为。”这位海外离岸信托服务提供商表示。事实上,CRS的监管重点,就是防范个人将财富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避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中国税务部门在CRS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中发现部分中国公民的海外资产来源不明,不排除会采取进一步的查处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国高净值人群拥有的海外财富达数千亿美元,这意味着这笔巨额财富都将被纳入征税范畴。”上述海外离岸信托服务提供商向记者透露。


记者多方了解到,为了藏匿自身海外财富与资金状况,近日不少中国高净值人群纷纷将海外财富紧急转向美国,原因是美国尚未加入CRS,因此他们认为此举能逃避中国税务部门的“调查”。


隐藏海外财富“渐行渐难”

在9月中国税务部门与其他国家首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前,不少国家银行机构已经积极开展行动。多家澳洲新西兰银行近期采取措施冻结数千人的账户,以确认开户人是否属于外国纳税人,其中涉及不少中国公民。


记者获得的一家澳洲银行出具的个人自我证明表(用于CRS信息自动交换)显示,开户人需填写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址、生日、银行存款账号及余额、托管账户号码及余额、海外保险合同、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债券状况等资料,供中澳两国税务部门共享。


“若开户人拒不执行,这个账户将被银行直接冻结。”一家外资银行合规部人士告诉记者。这导致海外财富代持模式难以维系。


上述海外离岸信托服务提供商也向记者透露,这两天多位中国高净值客户打来紧急求助电话,因为他们部分海外财富通过亲戚在海外银行开户“代持”,如今这些亲属担心中国税务部门发现资金来源不明而进行查处,令他们不愿在个人自我证明表填写相关内容,很可能导致相关账户资金被冻结。


“这类现象并不少见,不少中国高净值客户先以各种名义将大额资金转向海外亲属的账户,再由后者将资金转入自己海外账户用于买房或投资,以此绕过相关监管规定实现资金跨境转移。”上述信托服务提供商指出,目前没有妥善解决办法,只得让这些高净值客户尽可能说服亲属先填写个人自我证明表,再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们个人的海外账户,再向银行与相关部门进行补充申报。


上述信托服务提供商坦言,目前受冲击较大的,主要是两类人群,一是人在境内,钱在境外;二是人在境外(已经取得海外国籍),钱在境内。


“只要他们将个人财富转向低税率的海外国家或地区,无论是通过代持模式,还是利用避税天堂离岸信托架构隐藏资金,一经查实,都将面临补税等查处措施。”他分析说。具体而言,因CRS需要补税的个人海外财富,主要是拥有合法来源,但一直没有进行税务申报缴纳;若税务部门发现个人海外财富来源不明,或海外金融资产金额过于庞大(远远超过他的收入所得),就可能面临反洗钱、追查资金来源等其他查处措施。


一位熟悉CRS相关法律的资深律师透露,目前相关部门重点追查的,可能是中国富豪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等避税天堂开设的离岸公司,这类公司大部分收入来自各类金融投资的股息分红、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投资收益分红,被CRS视为个人财富转移出境避税的主要工具,加之这类离岸公司架构复杂容易帮助富豪隐藏巨额不明来源的财富,因此相关部门将从严核查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存在洗钱或逃税行为。


躲避监管“得不偿失”

随着中国开始与多个国家和地区首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并将反避税纳入个税法案,不少国内高净值人群开始担心重复征税问题将接踵而至。


多位常驻香港与新加坡的离岸信托服务机构主管向记者透露,本周他们接到不少中国高净值客户咨询,这些客户已在海外国家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若中国相关税务部门要求他们再缴纳一笔税收,是否引发重复征税问题。


“重复征税现象的确会存在,但更多将以补税形式出现。”一家常驻新加坡的离岸信托服务机构主管向记者坦言,最常见的现象是部分中国高净值客户在某个国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有15%,但其收入按中国相关税法规定需缴纳更高的所得税,因此中国税务部门可能会认为其中存在避税行为,要求他补缴所得税,这也符合CRS的监管重点——防范个人将财富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避税。


至于重复征税,则可能出现在税种不同的两个国家。比如不少国家以资本利得税替代个人所得税,若中国高净值人群在当地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中国相关部门由于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不排除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由此造成“重复征税”。


“我们正建议中国高净值客户尽早将海外财富转移到税种与中国相似、税率与中国接近的国家,规避重复征税烦恼。”上述常驻新加坡的离岸信托服务机构主管告诉记者。但他发现,不少中国高净值客户正积极购买海外房地产或艺术品。究其原因,CRS主要核查的个人海外财富主要是金融资产,即股票、理财产品、信托、债券等,与此对应的是,海外房地产、古董字画、游艇飞机、公司股权尚未纳入CRS监管范畴。


记者多方了解到,这些高净值人群的算盘,是先将海外金融资产(现金)用于购买海外房地产,以此回避中国税务机关对其海外财富状况的“调查”,再通过专业机构将海外房地产出租赚取相应的租金回报。


“此举投资风险不小。”这位常驻新加坡的离岸信托服务机构主管直言。由于欧美房地产经历多年上涨,整体估值偏高,此时高价投资海外地产反而面临估值下跌风险,何况大额房地产投资也会遭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调查。


但令他惊讶的是,更多中国高净值客户正积极将海外资金往美国转移,理由是美国尚未加入CRS,资金转入美国可能规避中国税务部门调查。多位人士表示此举并不明智,不仅不会减轻税收费负担,而且中美未来也存在信息交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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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征税时代到来

离岸“避税天堂”风光不再

文:陈若萌

长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很多富人都悄无声息地将自己的巨额资产转移到所谓的“避税天堂”,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卢森堡……


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地区)经济,这些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国家(地区)有一些共同点:对前来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只收极少的年度管理费;对公司股东信息、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给予高度保密;不征税或税负极低;无外汇管制;监管宽松。同时,在这些国家(地区)设立的公司几乎被所有国际大银行承认,可在银行开立账号。


但是从目前已公布的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相关协议条款(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国家(地区)名单看,共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参与,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热门移民国家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卢森堡、巴哈马等这些曾经的“避税天堂”赫然在列,而随着CRS+反避税条款在中国的实施,这些中国富人的“避税天堂”或将风光不再。


“避税天堂”多数沦陷


中国互联网公司中的三大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就在“避税天堂”之一的加勒比海地区的开曼群岛都注册有自己的离岸公司。之所以称为“避税天堂”,那是因为这些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对各类国际商业公司、离岸公司的税负极为轻微,甚至完全免征税款,而且几乎所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而离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经营,不能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世界上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马恩岛等,多数为岛国。它们的优势便是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


同时,离岸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离岸公司充当的角色更多是转口贸易及其银行账户收款。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今年9月,中国政府陆续与其他CRS参与国完成首次信息交换。“CRS在中国的推进,代表着中国会收集非居民信息去跟非居民所在国分享,同样地,反过来,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的信息,将来也会被海外这些地区交换回中国税务总局。鉴于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CRS体系,这些国家(地区)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不少中国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匿。”毕马威中国税务咨询萧文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不仅如此,中国实施CRS后,将以“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信息来判定进行信息交换。举例来说,A是法国国籍,但是长居中国,并且在中国工作,那么A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部门,而非法国税务部门。一旦被查询到海外巨额收入,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巨额的个税补缴,以及海外设立公司的25%企业所得税,此前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一本其他国家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


而如果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而BVI公司持有香港银行账户,公司收益在BVI不用交税,之前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也没有申报缴税,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部门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由于这家BVI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CRS规定,银行需穿透这家BVI公司,最后会识别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A。之后香港银行和香港税务部门会将这家公司和A的相关信息报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部门和中国税务部门。这样一来,A及其在BVI隐匿的收入,都将变得透明。之前大部分‘避税天堂’将因加入CRS而不复存在。”萧文灿分析。


举例:

假设中国人(税收居民)李小姐是某电力公司老板。她通过自身努力和勤俭节约在国外持有一笔资产,但是并不想被中国政府(包括纪委)知道。李小姐通过一家中间控股公司A 公司间接控制一个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B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资产”。在CRS或者FATCA下, 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的一种)。


下面大致分三种情况来讨论,看李小姐把资产放在哪个国家设立资产持有公司可以避开CRS或者FATCA,从而其账户信息不被中国政府掌握。

第一种情况:A公司在开曼群岛,B公司在英国。

第二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英国。

第三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美国。


中国,开曼群岛,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政府间多边信息交换)。

英国,牙买加,中国分别与美国有签署或实质签署FATCA模式一协议(政府间双边信息交换)。

牙买加,美国不是CRS的参与国。


本例子为纯理论探讨。不考虑李小姐直接移民到非CRS以及非FATCA参与国(例如朝鲜)并成为其税收居民的情形,或者直接把资产藏匿在这些国家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由于中国、开曼群岛和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那么开曼群岛很容易就识别出李小姐,并将其账户信息传递给中国政府。这个很好理解,在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下,只要你在这90多个CRS参与国的任何一国持有“金融账户”,你的账户信息都会被传递到中国政府。


第二种情况:

鉴于第一种情况的结论,我们把中间控股公司A公司设立在一个非CRS的参与国,譬如牙买加(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没有参与CRS但是却跟美国有或者打算有FATCA协议的国家)。阻断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与李小姐之间的直接关联。当B公司在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的时候会发现,位于牙买加的A公司本身是“金融机构”,所以A公司的信息不需收集和申报。A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A公司所在国牙买加没有参与CRS,A公司不需要识别李小姐,更无需将其信息传递给中国。


但是这一招早被OECD识破。为了避免账户持有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实体而规避CRS的情形,OECD特别规定,位于非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应被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实际控制人。那么此时,A公司会被穿透,从而李小姐也会被B公司识别出,其账户信息会被B公司报送给英国政府,而后交换给中国政府。所以第二种情况下李小姐的目的也不能达成。


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点,美国没有参加CRS,那么美国属于CRS规定的“非CRS参与国”么?美国的“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么?

第三种情况:

李小姐在美国的“低税州”设立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由于美国与牙买加有FATCA协定,而且A和B都是“金融机构”,所以B公司无需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其实即便A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也是一样的效果,因为FATCA双边协定下牙买加的B公司只需要识别其控制人是不是美国人,不用管中国人的情形)。牙买加不是CRS参与国,所以A公司不需要识别和报送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信息给中国。

从而,李小姐可以通过这种架构在美国持有“金融资产”,而且其账户信息不会受到FATCA或者CRS的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FATCA双边协议与CRS多边协议并不是无缝衔接的两套机制,存在规避的空间,并且这个空间恰好就在美国。有阴谋论者猜测这是美国政府故意为之,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财富都流到美国,因为虽然美国政府对自己的避税者深恶痛绝,但是对国外过来避税的富人是敞开怀抱的。不管怎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的FATCA制度与OECD的CRS制度将共存。美国虽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署了FATCA双边协定,并且部分国家已经于2015年第一批向美国政府报送了账户信息,但美国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以及怎么样对等地把信息报送给其他国家,美国国内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法规出台。当然,“条约必须遵守”,这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



目前IRS与OECD都在寻求两种制度的融合之道,至于到底会融合成怎样,上面例子中所说的第三种情形是否会一直存在下去,其实很难说。因为世道变换太快,太难预测,就像没有人能预料“特朗普”在任的美利坚会发生什么一样。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上个月发的文件还把美国列入“CRS参与国”的名单,这个月就把美国删了,而且据说卢森堡和列支敦士顿正在考虑把美国列入“CRS参与国”的名单。每个国家都在努力成为新国际秩序的受益者,而不想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新的国际秩序建立才只是起步,国与国之间的博弈十分激烈,“观望者”还不少,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这个时候做出任何肯定性的结论都略显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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