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买了10几平方的二手房,当时是房管所管理员介绍的,说该户的主人(女)要卖,旁人说不要,我本着投资的心态买下了,几万元,也就是那时的市价。
全部手续办好,户口也报好了。本来这间房子就打算看有没有动迁的机会,再说那里原先有租户,人很老实,就让那个租户继续租赁下去。
没想到几年后,麻烦来了:
卖主的LG跑出来说房子原先是他的户名,何时变成她了?——我看到的房卡确实是她的,后来才知道她伪造了他的签名进行了变更(这在我们交易之前,我不可能知情)。
然后是打官司,本来以为自己是善意取得,有物权法撑腰,没料法院说:
这是使用权房不适用物权法,我的房子必须还他。
说到这,我要补充下:当时那二人已在外国离了婚,不过没进行财产分割。
现在法院催着我交房子,说只能给我个小面积的房子(是原先我买的一半),她把购房款还给我(不过她有没有钱没人知道,她一直在哭穷)
我弄不懂了,搞了半天,我是受害者,我的损失最大!
法院的说我的房子没有自己住,而他已经住不上房了。呸!这管我什么事啊!
我请教WW网上懂法律的、律师我该怎么办?就这样算了?
官司开审已二年多了,法官说这个月要结案,要么调解(我同意上面的方案),要么硬判(我拿钱,现在的折合款,可不知道这笔钱能否拿到?我也知道是买不到投资房了)。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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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熊雯雯的妈妈 于 2009-6-5 18:5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