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是一条远洋船上的轮机长,一次在修理机器中意外使一只眼睛受伤,当时没有立即将他送到就近港口治疗,而是在数天后船抵达新加坡时才让他就医,而后又让他飞机回到福州家中治疗.至今已经10个多月了,舅舅的眼睛还未痊愈,请问是否有关法律条例规定船主必须在员工受伤后在第一时间到就近港口治疗.另外,该船公司是国内的一个私人公司与台湾的一个公司合资在香港注册的,舅舅因未治疗结束所以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所以未向公司提出索赔事宜,前几日公司来人说最近金融危机,企业效益不好若倒闭了就无从索赔,所以希望舅舅尽早已他们达成赔偿协议.就这样情况请各位法律达人能给以指导,舅舅现在应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