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ladyqian
(最近比较烦,比较烦,比较烦)
发表于 2008-1-27 21:44
只看此人
求助!!!!!
业主停在小区内电动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2004年11月,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内,早上取车时不见了踪影.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告情况,问其如何处理?物业经理让保安队长陪同我在小区找了一遍,没找到,叫我自己去所辖警署报案.并称:由于地下车库不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并且未进行道歉及补救措施。
请问,作为业主,我交了物业费,车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为什么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究竟保卫什么?难道只有四个轮子的车才受保卫?难道在小区内停车收费了,物业才有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于是,我拒绝支付2004年度第四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而其它费用(电梯运营费、水泵管理费)全部付清。2005、2006、2007年所有费用(物业费、电梯费、水泵费)全部付清,在这一点上我还是讲道理的,没有为难物业管理公司。但电动车被盗后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物业至今未给我合理答复。近日收到物业通知,“限2008年2月底前把2004年最后一个季度物业费缴清欠费,逾期不交,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我认为它没有这个权利。作为弱势一方,我的损失该如何计算(时间成本?)
在这件事上我想弄明白我的权利如何不受侵犯,我想在得到适当的赔偿后,我会履行义务的。现在不是在建设和谐社会吗,不是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