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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今天孩子去看病,用上社保卡了!

今天孩子去看病,用上社保卡了!

今天领孩子去五官科医院看眼睛,用上了学校统一办的那个一面写着学籍卡,一面写着社保卡的。门急诊医疗手册还没有发。副主任专家的挂号费是17元的,用了卡自己付13元,省了4元。虽然省得不多,还是高兴的,以前可都是彻底的自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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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怎么到这里来了?
但偶还是顶一下
因为偶家也有宝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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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发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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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幼儿园还没有办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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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是幼儿园的,到街道去申请的,马上可以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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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没拿到呢,拍照的时候就说要过两三个月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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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半价吗?  药费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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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可以用了吗?
那太好了
我们约了30号的医生也可以去试试了
但愿可以使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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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记录册没发,持卡到儿童医学中心遭到拒绝。说没册子不能用。我咨询了一下。说以后拿到册子后,可以到街道或医保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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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收到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是不是就能用了啊?但这个社保卡是磁条卡,不是IC卡,那上次孩子们拍照拍得是什么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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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燕山月似钩 的帖子

办学籍卡时还没有交60元呢,就可以报销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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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我们都还没有办好呢!明天还准备带宝宝去看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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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就是好 的帖子

我们挂的是副主任的号,我想能省的就是普通号的一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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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学校统一办的那个一面写着学籍卡,一面写着社保卡的,但是这2天再交户口簿复印件,学校说统一办医疗卡,是《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搞不懂为什么要户口本,只有上海户口才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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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燕山月似钩 的帖子

对比下来,觉得办社保卡比不办还付得多,不办社保前单位还能报销50%,这花60元办社保卡,一年只能用240元,几乎看一、二次病就没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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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如歌 于 2008-1-18 10:16 发表 \"\"
对比下来,觉得办社保卡比不办还付得多,不办社保前单位还能报销50%,这花60元办社保卡,一年只能用240元,几乎看一、二次病就没钱了。
啊,只有240元的报销额度?那是非常不划算的,现在每年报销的远远超过这个数了,单位减负了,我们增负了。呜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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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不会吧,那办这个医保卡,还有什么意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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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收到《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看病还需要社保磁条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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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医院没门急诊医疗手册光有社保卡还不给看呢!

不会吧?一年还有240元的规定?没听说呀,这样就等于花60块钱换240块钱?还不如直接当场就兑换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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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aobao1997 于 2008-1-18 11:02 发表 \"\"
我们只收到《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看病还需要社保磁条卡吗?
是的,一定要用社保卡才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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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如歌 于 2008-1-18 10:16 发表 \"\"
对比下来,觉得办社保卡比不办还付得多,不办社保前单位还能报销50%,这花60元办社保卡,一年只能用240元,几乎看一、二次病就没钱了。
你理解错了吧.再好好看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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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缴260元,个人缴费60元,其余国家帮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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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那么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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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下面文件有具体解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负责居民医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一)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第八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条(支付管理)
  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可以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和出借就医凭证。
  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或者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归并对象)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与本办法的具体衔接问题,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专项资金承担。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可以中止与其的结算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追回流失的居民医保基金。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沪医保〔2007〕23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医保事务中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为了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实施,现就《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㈠ 《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所称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 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㈡ 《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
    1. 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 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关于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㈠ 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㈡ 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

    ㈢ 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㈣ 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可以中途参保,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三、关于医保支付报销

    ㈠ 参保人员暂不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药品按比例分类支付的规定。

    ㈡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㈢ 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归并对象

    ㈠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四类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居民医保: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老年遗属);二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高龄老人);三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四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㈡ 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的参保资金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筹集,个人不缴费;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原渠道解决,个人不缴费。

    ㈢ 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年龄段医保待遇。

    ㈣ 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重残人员纳保后的医疗救助、医疗帮困有关事宜,继续按照市残联《关于调整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残联〔2007〕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㈤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住院就医管理暂按《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6〕27号)规定执行,门诊大病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医保待遇执行。

    ㈥ 《试行办法》实施后凡符合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以及重残人员条件参保的,个人不缴费,从有关部门批准的次月1日起,按照已纳保同类人员办法纳入居民医保,其个人已缴纳的当年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五、关于个人缴费补助

    ㈠ 凡参加居民医保的下列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具体由个人按居民医保规定先行全额支付个人应缴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

    1. 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0元。

    2. 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

    ㈡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补助,并由区县民政部门按实际参保人数每年向区县医保部门统一缴交。

    ㈢ 上述个人缴费部分减免补助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六、其他

    《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7〕102号)废止。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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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医保基金按年度筹集,不同年龄段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 70周岁以上人员(含70周岁),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2.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3.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4.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二、参保人员(不含城镇重残人员)的筹资标准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其余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60%,职工医保基金承担40%。市财政和职工医保基金承担的资金归入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区县财政承担资金,按市医保局提供的年度各区县核定人数及规定筹资标准,划拨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城镇重残人员个人不缴费,按其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三分之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三分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的资金,按市医保局提供的年度重残人员核定人数及规定筹资标准,由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分别筹集后,划拨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归还区县财政。

    五、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居民医保实施以前按《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资金,其收支结余部分统一划转至居民医保基金管理。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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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幼儿园还没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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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关心的。
请LZ,那4块需要自己垫付吗?还是直接通过卡划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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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小孩看病不都是报销1半的吗?有时1次就几百的,现在办了这卡到底划算吗?也蛮想知道的,我好像没听说发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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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请问,是不是应该不保?以前老公单位还保一半,那现在是没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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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医保发的是磁条卡,社保卡中心发的是学籍社保卡(IC)带照片,3月底以后都要用IC 社保卡看病。因为IC 社保卡没全覆盖,有的医院要手册,所以有的就用医保发的是磁条卡。可以以后零星报销的。
报销是50%,没有限额的。住院走少儿住院基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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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宝娘 于 2008-1-18 13:21 发表 \"\"
这个问题关心的。
请LZ,那4块需要自己垫付吗?还是直接通过卡划掉了?
我们也用过了,是直接通过卡划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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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如歌 于 2008-1-18 10:16 发表 \"\"
对比下来,觉得办社保卡比不办还付得多,不办社保前单位还能报销50%,这花60元办社保卡,一年只能用240元,几乎看一、二次病就没钱了。
谁说只能用240元啊???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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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总是好的。因为我们是全自费的,公司不报,老公公司也不报,是不是很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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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刚拿到,已经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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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去儿童医学中心做包皮手术, 带了学籍卡去(背面写了社会保障卡), 不给用, 白高兴一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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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懂?好像交过60元,卡没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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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白痴问题,那如果单位可以全额报销的,还有没有必要办这个社保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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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用社保卡了,原来单位里报50%的就不能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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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只有学籍社保卡(IC)带照片,没有医保手册,好用吗?医保手册是自己是街道办还是学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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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原来可以报一半的,现在也没听说要取消啊,现在政策都是临时报佛脚出来的,细则么也搞不清,真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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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手册到哪里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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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亮亮妈咪 于 2008-1-20 13:03 发表 \"\"
医保手册到哪里去办理?
两种渠道
(1)等学校发。需要时间
(2)到街道社保中心领取,带上社保卡。
我们是到社保中心领取的,因为怕万一要用到先备着了。没过几天学校又发了一本,所以现在有两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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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幼儿园怎么只发了社保卡(医疗专用),没有就医手册,还说要填个表+25元交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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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钊元妈妈 于 2008-1-18 21:12 发表 \"\"
我们今天去儿童医学中心做包皮手术, 带了学籍卡去(背面写了社会保障卡), 不给用, 白高兴一场啊!
如果能住院的话,少儿基金是可以报的。上次我们去的时候,就碰到有小朋友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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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手册是学校统一办的。我们也没拿到呢。估计要下学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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