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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报4月23日三、四年级家长会情况(欢迎补充)

通报4月23日三、四年级家长会情况(欢迎补充)

4月23日晚上,与会的是交小高校长、翟老师、交大叶校长以及全体三、四年级家长。

6:30,翟老师向家长通报本学期教学工作,大致意思是虽然交小面临属地化和动迁的问题,但教学任务仍然紧张有序地进行着,并开展了各项兴趣特色班。在全国、上海市的各项比赛中,学校也获得了多少个奖项和名次。

晚上7:00,高校长宣布叶校长刚乘火车从外地赶到我校,所以先跟学校领导班子商量一下。现在先由各班级任课老师向本班通报本学期情况。

大约20分钟后,叶校长开始讲话。他表示经过教育局、交大、交小领导多次开会讨论,向家委会通报过情况,现向全体家长通报。大致意思分为三点:
1、关于更名和动迁问题。
    自今年起,学校属地化,与虹桥路小学合并,更名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小学”。现校址系“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小学徐虹分部”。目前本校址已经列入动迁,将于2010年正式拆迁。
2、关于学生的安置问题
a)目前的五年级完全没有影响,在原址上课、维持原有的老师、毕业证书仍然是“交大职工子弟小学”
b)目前的三、四年级也基本没有影响,在原址上课、维持原有的老师,唯一不同的是毕业证书将改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小学”
3、关于招生的问题
   今年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小学”的名义对地区招生,新生将在虹桥路小学校址上课。


    叶校长没有讲更多的内容,最后表示跟三、四年级相关的内容就通报到这里,草草结束。而此时,广播室门口已经聚集了好多表示抗议的老师。据说他们一直约叶校长谈关于老师的安置问题,一直约不到,所以只能等家长会的时候能够见到叶校长的难得一见的尊容。

7:40左右,家长会结束。焦急的家长们仍然留在教室、走道里、操场上。而老师们与叶校长当面谈判。最后经家长们商量,决定去找叶校长,当面问清几点:一是如何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二是为何徐汇区教育信息网公布的今年小升初对口的名单中没有交小?三是鉴于这一切问题都是由于卖地和属地化引起的,所以属地化能否再谈?没想到,叶校长说了几句无关痛痒的话“属地化是不容再谈的”“小升初的对口中学问题要找高校长”,然后就在随同人员的陪伴下匆忙离开,留下了众多家长和仍等在教室里的众多老师。

9:00多,家长们陆续离开了,而愤怒的老师们仍坚持要约见叶校长,继续等待着。。。

请问,如果学校被拆得四分五裂,学校只有几个年级上课,老师带着情绪上课或者纷纷自寻出路,那我们的孩子怎么办?我们现在是否应该团结起来,做些什么努力?

请今天一、二年级家长在会后再通报一下情况吧!

[ 本帖最后由 快乐的小鱼 于 2008-4-24 13: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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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一、校方
叶校长主要是向三、四年级家长通报(请注意:是“通报”)属地化方案,如小鱼所写,仅补充两点:
1. 关于学校老师的安置问题,是学校跟老师之间的问题,对于家长来说就不用详细展开。
2.属地化是大势所趋。

高校长主要是会议主持人的角色,最后强调了希望家长们通过正常渠道向校方提交意见,所谓正常渠道包括家委会、校信访办等。

二、家委会
在教室的黑板上张贴了《上海交通大学子弟小学“家委会”关于交小搬迁问题的意见书》,征求各位家长的意见,以及各班家委会成员的联系方式。

家委会主席在本次家长会上做了讲话,没什么实质性内容。

[ 本帖最后由 糊糊 于 2008-4-24 16: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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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让大家认识一下新校长及其履历.校长校长一校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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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孩子该怎么办?有谁能关心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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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的总结,人气可惜不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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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孩子 !

现在很明显交大铁了心要把子弟小学甩掉,既然叶取源校长要和大家撕破脸,大家还有什么好想的。
1.        我们要把问题扩大化,要投诉,要让事情见报。大家看看能不能建个MSN群,便于大家沟通。还有谁已经是旺旺网的会员了,能发给大家一个邀请码吗?
2.        我们有些小朋友是交了赞助进来的,我们交的是5年的钱,那就相当于我们和学校之间是有一个5年的协议的,学校没有权力这样粗暴地把我们卖给别人。
3.        之前的学校和家长沟通中提到,办学社会化是为了改善办学的软,硬件!可现在完全不是这样的,这不是再 骗我们吗?其实,显然学校一直在拖时间和欺骗我们。
4.        交大都不要自己的牌子了,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叫交大子弟了,只要是能和现在的交大子弟同一个水平的学校,我认为都没问题。可现在交大为了把子弟小学甩掉,已经把自己定位成和虹桥路小学一个层次了。这个我们坚决不同意!
5.        叶取源是交大的罪人,他不配做交大的校长!大家联合起来收集证据,把他搞倒。那么大的陈良宇都被抓了,不信他没有什么猫腻在和开发商这里和虹桥路小学这里!
6.        交大和汇师以及徐汇教育局之间如果有什么问题的矛盾,问题的话,不应该让无辜的家长和孩子来承担,我们要上访到市教育局去!不能等叶取源给我们联系了,我们要自己去找。估计叶取源从来就没去找过什么市教育局的领导。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我们的孩子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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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太好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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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了一个MSN群,请大家尽快加入!
save_childre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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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了以前别人的帖子。这个是2007-4月的帖子

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  
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教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普通中学、小学、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成人中学、成人初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少科站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是指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建筑物与固定设施、运动场所、绿化区域,以及配套的生活设施、生产实习建筑等。
  第四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上述各类教育机构房屋土地资源行使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机构的房屋土地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擅自移作他用。
  第六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区(县)域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区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订本市教育房屋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七条需要改变教育机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将教育用地性质转变为非教育用地性质的,必须先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办学规模在20个班级以上的教育机构改变其部分或全部教育用地性质,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向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列入拆迁范围的教育机构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本市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款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校基本建设。
  第九条由于人口结构变化需对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作出调整的,首先应为教育机构发展留有空间。对闲置的房屋土地,可在教育机构内部调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凡根据各类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对不适宜继续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以置换、买卖、交换等方式进行转让的,必须先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机构或举办者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转让收益应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必须先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建筑物属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利用周边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开发。因特殊原因需要合作开发的,必须先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拆除校舍房屋等建筑。对校舍房屋改、扩建等,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后,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毗邻教育机构兴建各种建筑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建的城市居住区,应按《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配套的教育设施。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先征求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教育设施配套情况的意见。
  第十六条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


  
作者: 61.171.17.*  2007-4-29 22:1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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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  
  第十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建立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档案,确定领导和专人负责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教育机构的土地房屋如有增减、调整,应及时做好有关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转制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工作,并适时确定国有资产在转制学校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市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地方高等院校、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院校、地方与中央部委共建院校、成人高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为本市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服务的教育电视台、教育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评估院等教育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保护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是指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建筑物与固定设施、运动场所、绿化区域,以及配套的生活设施、生产实习建筑等。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上述各类教育机构房屋土地资源行使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机构的房屋土地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擅自移作他用。
  第六条需要改变教育机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将教育用地性质转变为非教育用地性质的,应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按有关规定向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应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拆除校舍房屋等建筑。对校舍房屋改、扩建等,需经过可行性论证,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建筑物属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第九条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利用周边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开发。因特殊原因需要合作开发的,必须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凡根据各类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布局,对不适宜继续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以置换、买卖、交换等方式进行转让的,必须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由教育机构或举办者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转让收益应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建立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档案,确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的使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教育机构的土地、房屋、设施等有调整变化的,应及时做好有关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资源的保护管理,防止在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中出现中等职业教育房屋土地资源流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流失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国务院部门(单位)和本市有关委办局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因管理体制改革等过程中涉及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是指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建筑物与固定设施、运动场所、绿化区域,以及配套的生活设施、生产实习建筑等。
  第四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上述各类教育机构教育房屋土地资源行使保护管理的职责,防止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流失。
  第五条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是办好教育的物质基础,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破坏或擅自移作他用。
  第六条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划转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本市有关委办局继续履行学校举办者职责,确保原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教育经费投入。
  第七条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原举办学校的委办局已经撤并或准备撤并的,其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划归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办理划转交接手续。
  第八条管理体制调整划转后,中等专业学校原有的财政拨款数额不得减少。市财政部门根据划转后的隶属关系,相应调整财政拨款渠道。
  第九条非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办学单位不得擅自将中等专业学校的土地房屋改作他用。有特殊原因需要将学校用地和房屋转变为非教育用地和非教育用房的,必须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建筑物属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必须先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学校房屋土地资源档案,确定领导和专人负责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教育机构的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如有增减、调整,应及时做好有关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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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致交大新领导  
饮水思源,爱国荣校  
交大是以饮水思源为校训的,交大人都知道饮水思源。交大的前身是南洋工学,南洋工学是中国近代史上,中国最早成立的现代教育体系的学校之一。南洋工学在成立时,就分小学部,中学部和大学部。当年蔡锷将军曾经就读于南洋工学的小学部,现在当然是顶顶大名的校友。南洋工学变为交通大学,交大人因为饮水思源,从不忘记南洋工学。改为大学了,中学迁出去,成为现在的南洋模范中学,而小学就当然成为现在的职工子弟小学。  
现在是要办世界一流大学,要饮水思源,老传统,老校训都不能丢。英国的牛津,美国的MIT,就是没有丢弃老传统而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交大的小学不是要停办,而是要大办,要办的更好,才能对得起这所百年老校声誉。  

  
作者: 58.34.54.*  2007-5-2 03:4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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