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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今日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今日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今日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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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今日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创 2017-09-07 天拓 海内校园


今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笔者感觉最近一两天可能就出,特别关注了一下,今天下午五点中国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出台了。

现第一时间把条例全文摘抄整理如下,供读者阅读、思考、代祷以及预备:





索 引 号:000014349/2017-00167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宗教事务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7年08月26日
标  题:宗教事务条例
发文字号:国令第686号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7日
主 题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四十六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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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17-09-07 统战新语 统战新语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施行12年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国家宗教局于2016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宗教局赴地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问:《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
问:《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问:《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问:《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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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岗教授初评修订版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9月7日清早,看到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比照2016年9月公布的“宗教事务修订草案(送审稿)”,研读之后,感觉这个最终版本比送审稿对于宗教事务的管制更加严格和细致:

1.        开头增加了装点性的语句:“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第一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2.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管得更多,责任更少。比如,删掉了送审稿中3处对于其批准与否给予书面答复的规定(第十二条、二十一条、三十条),但是,有些事情在得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还得找民政部门、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去办理具体手续(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于宗教团体、院校、场所的财务监督(第五十八条),只说其“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3.        增加全新的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4.        第七十条增加部分全新内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三十一条增加了语句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6.        明确提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六条),但删除了在送审稿中几次提及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大概这些事实上相当于“乡级人民政府”吗?
7.        送审稿中提及“信教公民”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需要,但第三十二条删掉了“信教公民”,因此成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宗教活动场所,不知是根据谁的“实际需要”,政府的实际需要吗?
8.        第四十二条有关大型宗教活动,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审批管理,而且增加了“指导”的职责。
9.        第四十五条关于出版、第四十七条关于互联网,删掉了相关“法律法规”字眼,成为根据相关“规定”管理,大概是这方面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吧?在其他几处,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了“规章”(第八条、第四十八条),也是为了补漏,补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吧?
10.        第四十六条以“出版物”统称,删除了“音像制品”字眼,或许留下了灰色地带。

11.         在多个条款中,删除了送审稿中多处提及的“公安部门”,似乎是公安部门不必参与相关事务的管理执行,这既可以看作是宗教部门揽权,或许也暗含公安部门对于这个条例不愿配合吗?
12.        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罚款从一千增加到一万,但是没有规定由谁决定和收取罚款,这留下了个黑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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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 | 我对新《宗教事务条例》的五个立场
原创 2017-09-08 王怡 王怡的麦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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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
  归根到底,我的立场很简单。这个新条例在信仰上是邪恶的,在宪法上是非法的,在政治上则是愚蠢的。作为家庭教会的牧师,我将以和平的方式,拒绝这一条例的合法性及其实施。



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手上签署,于2017年9月3日对外发布,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家庭教会的一位牧师,和长期研究政教关系、关注宗教领域立法的法律学者,我对这个新条例,有下列五个方面的立场。

第一,这个条例在违宪的路上越走越远,是一部与数千万公民的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为敌的非法之法。

宗教信仰自由,是载于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务院无权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设立行政许可、施加行政限制。条例第一条宣称,“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这等于不打自招,宣布了这是一部非法之法。因为,第一,国务院未经法律授权,无权直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尤其不能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第二,迄今为止,全国人大未曾制定任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自由的“有关法律”。说白了,条例的第一条,是一句彻头彻尾的谎言。整个条例,仍然是文革后期所形成的宗教管制理念与系统的继续,是一个丑陋的、反法治和反宪法的产物。

其次,为什么说新条例在违宪的路上越走越远呢?2005版的条例,赋予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权限,虽然是非法的自我授权,但仍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限制,即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在宪法理论上,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正当理由,就是“重大而迫切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虽然旧条例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是违宪的,但旧条例仍然声称,自己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所施加的种种限制,是基于一个表面正当的事由,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政府在实践上如何自我定义和滥用这一理由,但根据旧条例,家庭教会通常的聚会和集体敬拜,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落在这一条例的权限之外。换言之,即使根据2005年版条例,宗教局也无权管理一切宗教事务。因为绝大多数宗教活动,都不可能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而迫切的冲突——除非我们的政府认为,公民个人和集体的宗教自由本身,就是与国家利益冲突的。事实上,这正是那些从文革结束以来,一直主导宗教管理体系的“战斗的无神论者”们的真实想法。也就是说,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根本问题,仍然是主导这一管理体系的文革思维,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然为敌。

而在新条例中,这一在公法上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重大而迫切的公共利益”的借口,也被突破了。现在,新条例试图赤裸裸地建立一个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的庞大而普遍的宗教控制体系,并且增加了一系列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新的控制目标(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在宗教上遏制极端等)。

如果说,根据2005年的旧条例,国务院非法地建立(事实上是延续)了一个由宗教局主导的宗教管理体系(名义上加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但十余年来,宗教局事实上无力管理和面对数千万基督教家庭教会(包括其他宗教中更为复杂的情况)。于是,令人震惊和担忧的是,2017年的新条例,进一步突破了宗教局的主导模式,而不惜将整个政府系统拖入“宗教管理工作”。新条例明确将“宗教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范围,甚至不惜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拖入这一庞大的宗教控制系统。


第二,这个条例在整体上构成了对宪法上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和否定,与公法理论和国际法上关于“宗教自由”的定义和共识,背道而驰。

这不是一部保护宗教自由的行政立法,而是一部反宗教自由的行政立法。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政府中的“战斗的无神论者”和反宗教的极左意识形态,在宗教管理系统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宗教自由的最低含义,包含了公民个人和集体持守、传扬、教导和践行宗教信仰的言论、行动和结社自由。

宗教自由意味着,政府不能在宗教上的是否对错之间进行判断;政府无权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进行教义和教制上的指导和审批。

宗教自由也意味着,公民的集体敬拜和其他宗教活动,除非在秩序上危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限制。政府无权将公民的宗教活动,限制在由政府审批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国务院擅自设立对所谓“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和限制,实质上限制和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务院无权设立这一行政许可。

宗教自由也意味着,在宗教团体内部的教导和培训的自由,以及尤其关乎信教公民作为家长,对子女的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的选择的自由。新条例在这些方面增设了很多限制,同样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是非法设立的行政许可。

  事实上,法治的基本逻辑和精神很简单:不是公民未经政府批准,不能组织和从事宗教活动;而是政府未经宪法批准,不能限制公民组织和从事宗教活动。不是公民未经政府批准,不能从事宗教教育和培训活动;而是政府未经人民批准,不能侵犯人民从事宗教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自由。

而这部新条例显明,在中国社会中,侵犯公民的宗教自由,歧视信教公民的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就是国务院的上述行政立法行为。那些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就是宗教管理系统中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们。


第三、新条例对家庭教会在不加入“三自爱国组织”的情况下,在宗教局登记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留下了空间,但这是不可接受的。

2005版的旧条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但只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宗教团体”,才能在宗教部门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而这个“宗教团体”,在基督教内即为“三自”系统的两会。因为家庭教会普遍拒绝加入“三自”,因此数千万信徒只能在“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聚会。旧条例无意于解决这一长期以来的政教关系困境,但为家庭教会的聚会,留下了一定的法规空间。事实上,十余年来,这一法规空间也在执法上被普遍而有限的尊重。

新条例保留了“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表述,但强化了“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对公民宗教自由的限制。

另一方面,新条例新增了“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的许可,可以由“宗教团体”(即三自)之外的“信教公民代表”,向宗教部门申请“临时活动场所”的登记。这显然是为将一部分家庭教会在不加入三自的情形下,纳入政府的宗教管理体系,留下了法规空间。政府可能希望在经过新一轮的打压、宣传和逼迫下,试图将一部分不加入三自的家庭教会,登记为宗教局的“临时宗教活动场所”。

但对家庭教会来说,这仍然是不可接受的。

其一,宗教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或一群人的信仰,不应在政府强权的管理下,有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宗教自由意味着,除了接受政府对宗教活动的一般行政管理(非歧视性的,即不能对信教群体和不信教群体进行区别对待)外,教会不能接受政府对宗教本身的任何“指导、引导、管理和批准”。

其二,教会也不能接受对崇拜、宣教和教导的任何时间和地点上的审批制度。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这一行政许可本身,不但是违宪的,而且也是违背基督教信仰的一个非法概念。

家庭教会除了接受在民政部门作为独立的“宗教团体”的登记,接受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的一般行政管理外,不应接受任何在现有的宗教管理部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第四,这个条例对于解决数千万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和法律地位,解决家庭教会与官方三自体系之间长达半个世纪的对峙,都毫无帮助。要么只能激发更大的政教关系冲突,并使“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个议题上越陷越深,无力承担。要么只能使新条例在一轮运动式的选择性执法之后,便形同虚设。

制定这一条例的人,既缺乏对历史和现状的同情,也缺乏未来的眼光与政治智慧。在各种社会冲突和政治危机的隐患之中,以增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为名,而行宗教领域的法治倒退之实。在一种盲目的意识形态的自信和自大的推动下,不但不能化解政教关系的隐患,反而容易(甚至主动)激发这一隐患。

半个世纪以来,家庭教会在中国,不断承受着来自这个政权的各种政治和法律打压,其规模和影响却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不断复兴、增长。并在事实上,承担着许多民间社会的文化功能。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和行政执法的普遍约束,政府动用野蛮的、非法的和政治运动的方式,甚至对教会加以肉体折磨和消灭的能力,却在整体上不断减弱。家庭教会愿意为信仰和良心自由付出代价的决心和事实,远远超过了“各级人民政府”愿意为此付出代价的决心和政治承受能力。任何在宗教管理部门工作过的公务人员,都不应无视这一历史事实。如果仅仅为了政治上短暂的利益和投机,而野心勃勃地参与建立一个四十年来前所未有的宗教管制体制,必将对不起历史和民众,也对不起这个政权对宗教管理部门的合理期待。

归根到底,我的立场很简单。这个新条例在信仰上是邪恶的,在宪法上是非法的,在政治上则是愚蠢的。


第五,作为家庭教会的牧师,我将以和平的方式,拒绝这一条例的合法性及其实施。

在2018年2月1日之后,根据这一条例对我个人和我所在教会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决定,我的良心都要求我必须予以拒绝,并积极地以合法的和非暴力的方式,寻求诉诸于复议、诉讼、申诉、控告,或向全国人大提出对该条例的违宪审查等,反对这一条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严重侵犯,和对基督教信仰的非法限制。

不但如此,我劝勉每一位忠心于基督十架福音的基督徒,和每一间忠心于基督君王权柄的教会,都当预备自己,甘愿为福音和良心的缘故,一面尊重和顺服政府的执法权力,一面以和平的方式反抗这一反对基督和反对宪法的恶法,不与这敌对信仰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罪恶有份,并且愿意为此承受利益的损害和肉体的伤害。

并且,我也鼓励一切在法律、政治、公益、教育等相关领域工作的基督徒,或勇敢地发出声音,或默默地促进这一非法之法的废除和改变。

为此,我怀着敬畏之心,感谢独一的上帝,因为祂允许教会在中国,藉着这一处境,得着一个奋兴福音的机会,以甘心受苦、并不躲避的方式,向全社会见证一个超自然的上帝国度和秩序的存在,见证基督所赐的良心自由和灵魂的福音,高于这世上的一切权柄。

  为此,我也感到战兢、惧怕和软弱,愿在十字架上死而复活的基督,帮助我,帮助祂的教会。因祂必与我们同在,并亲自胜过祂的仇敌。祂也必怜悯中国无数的灵魂,最终扭转在上者的心肠,使“战斗的无神论者”败亡,在他们许多的过犯中将他们逐出。也使无数的执法者心里柔软,得以认识那曾被杀的羔羊。


   
                          主后2017年9月8日,写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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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徒面对“条例”勇敢发声,甚愿你我同心合一向主倾心!
原创 2017-09-09 感恩 传道者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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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个世界“停电”的时候
就是我们倚靠那生命之光的时候
当此条例把我们逼的无路可走的时候
就是我们该原地跪下的时候
作者:感恩  | 图: networkt

当国务院于9月7日发布第686号令《宗教事务条例》之后,仅一天不到的时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强烈反应,本平台也于昨日推文《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引起中国基督徒对此条例的格外关心,并在网上出现各种呼声,笔者总结一下,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网上的三种声音

1、和谐派:以假冒福音公众号“齐XX音”为代表,他们为此条例欢呼庆贺。
当条例发布的第二天(8日),该号就发文说:这是一条让人感恩的消息,这是一条让人喜悦的消息!因为,过去几年时间里,华人基督徒不住为此祷告,感恩上帝,这条消息终于来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在尊重宗教信仰、保障信仰自由、宗教团体成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具体的新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标志着我国的宗教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此条例能让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既能实现活动场所的合法登记,又能实现信仰活动不受过多干涉,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由此可以名正言顺,感恩上帝,感谢耶稣!咋一看这解读,真是天大的好消息,充满和谐景象,前途一片光明!可是这只是瞎眼无知的阿谀奉承而已。

为什么说此号是假福音公众号,因为此号曾多次被真理护教者打假:A、此号曾于8月20号发布一篇假见证《朝鲜领导人金正恩悔改归向耶稣》借此吸人眼球,招摇撞骗;B、此号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以商业为目的的吸金公众号,每篇文章的顶部都会提醒读者,文章底部有一条求助留言请查看,那么底部求助留言是什么呢?就是要求读者去点击广告为他们赚钱(点击一次就使他们受益5毛),还美其名曰支持圣工。




2、中间派:以某牧师为代表,认为此条例有五个亮点:
A、这只是一个条例而不是“宗教法”,有很多尚未达到登记条件(或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弟兄姊妹根本没有必要担心这个条例公布后会有大规模的宗教迫害。因它不是法律文件,不过是一个条例.(难道这个条例形同虚设,只是一个噱头而已吗?)
B、此条例为家庭教会提供登记便利,列出了可登记的具体方法方案。如果不愿登记,也会被承认是教会。(若真是这样的话,那就好了!)
C,为宗教院校提供办学便利(此点纯粹是一厢情愿的颠倒是非)
D、没有限制教园学生的信仰生活。解释称:本条例虽然禁止在官方校园内搞宗教活动,但是那些从小就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在校园外与相似宗教信仰的学生们一起唱诗读经祷告是不被禁止的!(难道基督徒拥有此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吗?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某地教会儿童主日学会被停办)
E,让公安部门告别管理宗教的舞台,由宗教部门管理。(难道宗教部门比公安部门管理的更加宽容?)

3、反对派:以成都秋雨之福的主任牧师王怡为代表,针对此条例提出五个观点:
A,这个条例在违宪的路上越走越远,是一部与数千万公民的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为敌的非法之法。
B,这个条例在整体上构成了对宪法上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和否定,与公法理论和国际法上关于“宗教自由”的定义和共识,背道而驰。 C,新条例对家庭教会在不加入“三自爱国组织”的情况下,在宗教局登记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留下了空间,但这是不可接受的。
D,这个条例对于解决数千万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和法律地位,解决家庭教会与官方三自体系之间长达半个世纪的对峙,都毫无帮助。要么只能激发更大的政教关系冲突,并使“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个议题上越陷越深,无力承担。要么只能使新条例在一轮运动式的选择性执法之后,便形同虚设。
E,作为家庭教会的牧师,我将以和平的方式,拒绝这一条例的合法性及其实施。

二、传道者的声音

针对此条例,有人欢喜、有人害怕,有人失望,有人愤怒。 笔者认为一切都在上帝的手中掌管,祂若不许可,便不会有此条例的产生,不管洪水如何泛滥,始终神都坐着为王。箴言书21:1说: 王的心在耶和华手中,好象陇沟的水,随意流转。正像公众号护教卫道所说:君王的心,掌握在神的手中的!君王的思想和行动,如同陇沟中的水,神怎么喜悦,就怎么引导,君王就怎样行。再有权势的君王,在神面前,既不是如猛兽般的洪水,也不是波涛翻滚的大海,只不过是田野之中的一条小水沟。拦阻摩西的埃及法老如此,不可一世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如此,雄占欧亚非的古列王如此,历世历代所有的君王也都如此。

无论他们是逼迫神的百姓,还是恩待神的百姓,都在神的手中。但以理说:立王的是神,废王的也是神(但2:21)!历史从来不是属于某个掌权者,也不属于任何群众,历史是属于神的,一直都在神的掌控之中!(但5:21)即使是逼迫、患难马上就临到我们,我们也不必胆战心惊,因为神向我们所怀的意念永远是赐平安的意念(耶29:11),或许,他保守我们一路通达,又或许,他让我们经历水火。无论如何,祂永远是随己意行做万事的神,祂必叫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

三、众多神仆的声音

汪弟兄说:教会本来都不属于这个世界,世界上的人和事对教会有逼迫再正常不过了,如果世界上的人和事对教会不逼迫倒有点不正常了,要么世界被基督化,要么教会已世界化,无论逼迫大或小,不求主挪去逼迫,如果可以挪去对教会的逼迫,初代教会不会经历两百年罗马的逼迫,主之所以允许逼迫不断临到教会,除了应验圣经预言还要炼净教会,求主保守教会在逼迫中仍能靠主恩典站立得住,也求主保守教会在稳妥中不滑向恶!想从这个世界找自由?要自由?会失望的!求主怜悯我们吧!

陈弟兄说:对于此事小弟兄认为没有必要太过在意。不回应一二会显得我们不通情理,但要回应太多又显出我们缺乏智慧。从来就没有宽松过,又从何谈收紧?以不变应万变,只要对上帝的信心不变,谁又能奈何了我们呢?如果已经做好了殉道归主的准备,一点小风小浪又算得了什么呢?无论如何,主的话是不会改变的: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权柄:原文是门)不能胜过他。 (太 16:18)小子们哪,你们是属 神的,并且胜了他们;因为那在你们里面的,比那在世界上的更大。 (约一 4:4 )

马弟兄说:这条例的确立实施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但本质的反动是人所共知的。执行起来也很难全范围的,国内外舆论压力会是巨大的。家庭教会应清醒面对,保持基督教会应有的形象,拒绝极端言论和作为。不给仇敌留借口,使那些说我们“违法”的人看见我们好的品行,在上帝的日子归荣耀与祂!记住你的身份:基督徒!请说话做事对的起这个身份!

姬弟兄说:教会无论在任何体制下都会受到逼迫,所以我们除了仰望基督的十字架不要再仰望其他。主啊,求你借着这次风暴审判你的教会,洁净你的教会使她成为圣洁的新妇。

陈肢体说:没有一个主权不是在神的权下,如果不是神特别的作为,宗教局就什么也不能做。大水泛滥的时候耶和华神坐着为王。摩西不但把牛羊一蹄都没有留给法老,并且把埃及的财产也带出来了。神不但要百姓走远还要走到祂所指定的地方迦南。神的打击使得法老不得不连夜召了摩西说:依你说的家人都出去,也依你所说的连羊群牛群都带走,并且要为我祝福。甚至埃及人的狗也不敢饶舌,整个埃及都伏在上帝的权下。

四、基督徒该怎么办?

在所有的声音里面都显示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基督的国不属这个世界,基督的真理永远不会被世人所认可,基督的教会也永远不要奢望能在这个世界有一席之地。当此条例把中国基督徒逼的无路可走的时候,就是中国基督徒该原地跪下的时候;当我们四面楚歌无人相助的时候,就是我们该抬头仰望,向祂举目的时候。笔者在此呼吁中国教会所有基督徒迫切为神州福音祷告,求神看顾祂的教会,坚固祂的子民;也为所有站在破口当中为神呐喊的仆人祷告,求神赐下勇气、信心、智慧、和胆量,使他们不与罪恶妥协且能持守神的真理带领神的教会走向圣洁;也为中国所有教会(家庭与三自)的牧者与信徒祷告,求神在这黑暗的世代使我们的灵魂得以苏醒,瞎眼得以看见,软弱得以刚强,能在这艰难的环境中为基督做那美好的见证。

最后我们一起为中国祷告:
创造并掌管天地万物的主啊!我们感谢你,因为祢从来都没有丢弃我们,祢昔日怎样垂听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呼声,求祢今天也照样垂听我们在这地的呐喊,因我们深知在大水泛滥的时候祢仍坐着为王,所以我们恳求您赐福中国,为中国开更大更广的福音之门,使中国教会可以更加自由地传扬福音,使基督信仰在这一片土地上得以兴旺。父啊!君王的心在祢的手中如同垄沟的水随意流转,恳求祢使用此条例赐福中国教会,使中国教会能在真理上合而为一、在牧养上齐心合意、在宣教上同心合一、紧紧跟随主耶稣走十字架的道路,在这世上好像明光照耀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努力实践主耶稣所交给我们拯救灵魂的大使命,直到耶稣基督的再来,愿一切荣耀、尊贵、权能都归给您,奉耶稣基督的名祷告,阿们!

感恩传道    20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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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宗教事务条例》,我们毫无忧虑
原创 2017-09-08 牧心 海内校园

新《宗教事务条例》终于尘埃落定,2016.09.07—2017.09.07,整整一年。对比一下送审稿,我们看一下倒底有哪些变化?成文稿不但没有宽松和粗略,反而比送审稿更加严格和细致。

一年后的七处变化
一、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增加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一条,增加了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三、第四十二条,有关大型宗教活动,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审批管理,而且增加了指导的职责。



四、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送审稿是 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五、第六十六条是新添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第七十条增加部分: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七十四条,罚款额度由1000变成1万。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毫无忧虑的面对
“你们要靠着主常常喜乐,我再说,你们要喜乐。要使大家看出你们谦和的心。主已经近了。应当毫无忧虑,只要凡事藉着祷告祈求,带着感恩的心,把你们所要的告诉神。这样,神所赐超过人能了解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稣里,保守你们的心思意念。 ”——腓立比书 4:6-7
这里的毫无忧虑是指什么?

不是指对任何事情都不顾念或漠不关心。因为人应当有正面与健康的牵挂与关心。比如对没有听过福音或处于困难的人的怜悯和挂心,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健康的危机意识。

这里的忧虑是指负面或不健康的情绪和心态。

圣经记载中,无论是正面或负面的「挂心」、「顾念」、「挂念」、「忧虑」、「思虑」、「挂虑」,在圣经原文中都是同样一个字 。

我们的挂虑可以是正面或负面的,我们需要察验我们所存的心态。

腓立比书的开始,让我们有配得为福音受苦的心态面对逼迫;结尾则要喜乐、谦让的心、一无挂虑、感恩。

我们当以什么行动表达一无挂虑?

表达的重点是感恩的心态。

感恩需要信心,开始体贴并顺服神的心意。


随后,出去内心不恰当的负面情绪与忧虑。

然后上帝给我们应许,超出人能了解的平安;保守心思意念。这里未必是指人身的安全,而是指内心的平安。



面对环境的挑战和威胁。基督徒容易出现负面的挂虑、负面的情绪、容易被激怒、用自己的方法去处理,甚至报复。

在信仰冲突和张力中正确处理负面的情绪,而不是要我们妥协信仰立场。
环境带来上帝的恩典

“亲爱的弟兄啊,有火炼的试验临到你们,不要以为奇怪(似乎是遭遇非常的事), 倒要欢喜,因为你们是与基督一同受苦,使你们在他荣耀显现的时候,也可以欢喜快乐。你们若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因为 神荣耀的灵常住在你们身上。”(彼前4:12-14)
耶稣没有应许:“你只要成为基督徒,就会一切无比幸福。”

主耶稣说:“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

“我这样吩咐你们,是要叫你们彼此相爱。世人若恨你们,你们知道恨你们以先,已经恨我了。你们若属世界,世界必爱属自己的;只因你们不属世界,乃是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所以世界就恨你们。你们要记念我从前对你们所说的话:‘仆人不能大于主人。’他们若逼迫了我,也要逼迫你们;若遵守了我的话,也要遵守你们的话。”——约15:17-20

当上帝把这样的环境赐给我们时,我们就当知道这是何等的光荣,就当预备自己。


很多基督徒闻到一点味道,就求神挪开环境,环境不是神许可的吗?

你会为捍卫真理受苦,你会为永守真道受苦,你会为宣扬福音受苦,你会为反对虚妄受苦,你会为保护良善受苦。受苦到一定程度,会损害你的声誉,会威胁你的财产,会损失你的财富。



当我们知道自己靠主耶稣基督宝血得以拯救,当我们知道自己侍奉的是永生的上帝,就不能因此产生惧怕与忧虑。



耶稣说我们是有福了,我们就不能以为有祸了;
当耶稣说为义受点难为是幸福的,就不能以为是不幸的。

是的,被没收所有是很不幸的,被辱骂嘲讽是很不幸的,被拘留是很不幸的,被监禁是很不幸的,被判死刑是很不幸的。然而,这世上最大与最后的不幸是与上帝永久的分离,是地狱永远的沉沦。



加尔文曾说过一段话:“如果我们无辜,良心清白,我们的财产却被恶人夺去,这样,以人的眼光看,我们确是穷困了,但在天上与神同在,我们却增加了真的财富。我们若被驱逐出国,我们就更靠近上帝的家,与神有亲密的相交。若受凌辱,就逃到基督那里,在祂里面有更稳固的根基。若被人责备侮慢,在上帝的国里,将得到更大的光荣。若被杀害,就可进入永远的荣耀。如果我们低估了主所看为贵重的事,以为这些比不上今世虚幻的荣华,那就真的是我们的耻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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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新*条*例下的七个问题!

原创 2017-09-10 恩信 廖恩信牧师


经文:
【诗29:10】洪水泛滥之时,耶和华坐着为王;耶和华坐着为王,直到永远。

前言
据了解,国内各城市的家庭教会几乎遍地都是。无论是那些聚会人数几百几千人的大型教会,还是十多个人或几十个人的小型家庭教会,在面临2018年2月1日即将颁布施行的新条例时,无论这件衣服合身或不合身,各家庭教会都应该有一个选择:穿还是不穿?家庭教会该何去何从?

选择登记或不登记的争论或许最近会讨论得火热。有些教会内部意见不同,那么可能会导致内部意见分化。平静的教会可能会因此不平静,选择登记的可能会去穿这件新衣服,选择不登记的可能仍然持守家庭教会信仰立场。中国家庭教会何去何从?本文将继续与大家讨论新条例引发的七个热点问题。

1,不登记犯法么?
宪法赐予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是不容忽视,不容质凝的!根据宪法,家庭教会有选择登记或不登记的权利。所谓“家庭教会”是以家庭为单位,以亲人朋友为主体的教会。在国内几十人聚会的家庭教会相对比较多,这种教会也可以称之为有信仰的小团体。与亲人朋友坐在一起唱诗读经祷告,虽然没有登记,但可以把它定为非法么?显然是不可以的。就好像几十个没有信仰的公民坐在一起聊天打牌喝茶,咱们不能说它非法!没有犯罪行为就不是非法的。

若是不去登记也不能算非法。任何国家,若是公民因信仰的缘故,就把它定罪,那么定罪的这部法律法规必定是恶法,这是违犯国际法的!违犯法律是罪,违犯条例则不算罪。这就好像学生违反校园管理条例不能算犯了罪,违反了法律才是罪。前文笔者已说了,条例乃是为宗教官员及教徒起指导性做用,它不能做为定罪的标准!

本次的新条例共有72条,它显然不是为中国公民加72条罪。若是这条例是为有信仰的群体追加72条罪,那么它就是一部恶法了,那么它是违反宪法的!咱们若是因信仰的缘故就多了72条罪,那么就不是保守宗教信仰自由,而是打压宗教信仰。笔者籍此文再次对有信仰的公民普法一次,这次颁布的是一个条例,而不是宗教法。只有法律才可以定性非法与不非法。

家庭教会不登记不算非法,条例指示可以做为临时活动场所。若是不愿做临时活动场所,你们就几十人到家里唱诗欢聚吧,条例没有禁止这种情况。若是条例禁止这种情况,那么条例是非法的,是违背宪法的。

谁能把几十人的家庭聚会定为非法呢?只有朝鲜的暴君独裁金正恩会这样做!据说朝鲜境内的人民,只要谁声称自己是基督徒,就会被抓起来坐牢或枪葬。这种情况,咱们国内文化大革命时期也出现过因信耶稣坐牢枪葬的案例。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应该不会倒退到文革时期了,咱们为中国祷告时别忘了也应该为朝鲜的基督徒祷告,毕竟咱们的属灵长辈文革时期也经过这种逼迫苦难时期。求主耶稣搭救神的子民。

2,中国为什么没有宗教法?
世界上其他的国家都有宗教法,该宗教法主要是为了打击邪教组织而产生。并且邪教组织必须有团体犯罪导致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才被定罪。宗教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管制宗教,乃是为打击宗教犯罪行为提供依据。为什么【法*功】跑到国外不被打压,因为他们在国外没有犯罪行为,所以他们的信仰在国外受到了保护。

由此可见,对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法”比“条例”更具有法治精神!为什么中国没有宗教法只有条例,因为中国已经把打击邪教组织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各国制定宗教法主要目的是为打击邪教组织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中国把国际上宗教法的内容写进了刑法,政府管理层认为出个条例指导宗教官员和教徒符合国情。这就是中国没有宗教法的原因。

3,登记后会怎样?
很多家庭教会想到宗教局登记一下,其中原因如下:
(1),是想取得合法地位。但反对者认为:难道咱们目前的聚会就不合法了?没有犯法,哪来的非法!
(2),想通过登记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把教会扩大。但是反对者认为依靠神比依靠属地权势更讨神喜悦。
(3),登记后的教会可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教会有份于公共服务功能,在这社会彰显爱心、作光作盐、荣神益人。【见条例第五十六条】

家庭教会登记后会怎样呢?家庭教会负责人最顾忧的是:每个月被宗教官员叫去与和尚道士坐在一起参加宗教会议,他们认为这是与偶像同流合污。教会负责人还顾忧登记后,教会内务受宗教官员管制。新条例颁布后,宗教官员会插手教会内务么?这需要官方尽快为这部条例作一个详细的释义。

4,不登记会如何?
不登记的家庭教会自然也是合法的,但是不排除有些地方官员腐败分子会利用手中权力对家庭教会迫害打压。信仰纯正的家庭教会决不会有任何犯罪行为。地方宗教官员一般会用“非法集资”的名义打压教会负责人。那么做为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务必作好预防打压的准备。如何预防打压呢?让教会所有信徒参与签字证明教会财务是教会弟兄姊妹用于福音需要的共同财产。另一种抗打压方式是取消本教会财务功能,做到按需所用,到了需要福音费用时大家AA制都出钱。

笔者提醒各地方官员不要做历史罪人,因信仰的缘故迫害基督徒是会招上帝公义审判的。受害者最多去坐一下监狱,学习保罗到监狱里传一下福音。官员迟早都会退修的,害一个家庭必招一个家庭成员持久的追究。伤一个家庭的父亲,他的儿女迟早会找你算帐的。等你老年时一定会发现“害一个义人会懊悔一辈子的”。迫害一个义人  ,就算他的子孙后代不计较你的恶,这罪岂不追讨你吗?

5,要与受逼迫的同哀哭吗?
保罗说:“凡立志在基督耶稣里敬虔度日的,也都要受逼迫”【提后3:12】。为什么敬虔度日热心爱主耶稣的基督徒会受到逼迫?因为魔鬼对爱耶稣的人很恼怒,它会想方设法来逼迫基督徒。当逼迫来临时,我们要与哀哭的人同哭。我们身边若有受到逼迫的基督徒,我们应当去慰问其家属,给予其家属生活帮䃼,解决其家人的实际生活问题。若是有因条例受到逼迫的肢体,或是有因境外宣教而受逼迫殉道的肢体,我们教会应当及时的去关怀该肢体家人。

6,可以维权么?
王*怡*牧*师的五个观点:
A,这个条例在违宪的路上越走越远,是一部与数千万公民的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为敌的非法之法。
B,这个条例在整体上构成了对宪法上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和否定,与公法理论和国际法上关于“宗教自由”的定义和共识,背道而驰。
C,新条例对家庭教会在不加入“三自爱国组织”的情况下,在宗教局登记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留下了空间,但这是不可接受的。
D,这个条例对于解决数千万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和法律地位,解决家庭教会与官方三自体系之间长达半个世纪的对峙,都毫无帮助。要么只能激发更大的政教关系冲突,并使“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个议题上越陷越深,无力承担。要么只能使新条例在一轮运动式的选择性执法之后,便形同虚设。
E,作为家庭教会的牧师,我将以和平的方式,拒绝这一条例的合法性及其实施。

王*怡*牧*师最后在他的文章中表示:“在2018年2月1日之后,根据这一条例对我个人和我所在教会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决定,我的良心都要求我必须予以拒绝,并积极地以合法的和非暴力的方式,寻求诉诸于复议、诉讼、申诉、控告,或向全国人大提出对该条例的违宪审查等,反对这一条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严重侵犯,和对基督教信仰的非法限制”。

7,咱们可以“赞成”或“反对”这条例么?
根据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享有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批评权,可以对任何政府部门或现有法律法规提出反对批评的意见。并且依照198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国公民若是对现有政府部门或有关法律法规不满,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所以至于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想法更是可以的。有诉求的、可以把诉求向有关部门反映。无论是你对该条例赞成或反对,都说出来吧!

结语:
中国家庭教会何去何从?也许很多人都把焦点放在条例上。但是当我们把眼光转移到耶稣身上时,就会发现这条路上有耶稣和我们伴行。祈祷吧,没有天父的允许一根头发也不能掉在地上!以马内利,哈利路亚!

【亚4:6】他对我说:“这是耶和华指示所罗巴伯的。万军之耶和华说:不是倚靠势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灵方能成事。

写于2017年9月9日,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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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12年后 中国公布新的《宗教事务条例》
中国宗教与社会  2017-09-10 00:09:30 举报 阅读数: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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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 07:11

易林
华盛顿 — 时隔12年,中国在9月7日公布新的《宗教事务条例》,旨在反应中国和世界形势的“深刻变化”。分析人士认为,《条例》与原来的版本相比限制更加严格,但是执行力仍然面临考验。

12年后 中国公布新的《宗教事务条例》

据官方通讯社新华社的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允许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机构传教、设立宗教场所等。

新华社报道说,修正条例是为了反应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中国主席习近平强调要保证防止通过宗教的外国势力渗透,以及防止极端主义思想的散布。

人民日报9月8日发表评论员文章称,新修订的《条例》更好地体现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宗教不是法外之地,宗教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约束。

中国共产党一直表示会保护宗教自由,但与此同时紧密控制宗教活动,并只允许官方承认的宗教组织进行运作。

新的《条例》也将对网络上对宗教问题的讨论、宗教集会、宗教机构筹款以及宗教建筑的建设进行监管。

《条例》的草案送审稿在去年9月发布并寻求评论,过了近一年,这份条例才完成草案的审核,并由国务院公布。美国普渡大学社会学教授、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杨凤岗认为,费时较长的原因,应该是政策制定层内部存在意见分歧和讨论。

从新的条例来看,最后是强硬派占了上峰。与征集公众意见的草案相比,最终的《条例》版本限制更多。杨教授认为, 一些直言不讳的律师和法律学者的意见完全没有被采用。

杨凤岗教授通过邮件对美国之音表示,不同宗教存在不同的主要问题,但《条例》中的内容针对的是所有宗教。他举例说,宗教商业化是佛教和道教的主要问题,《条例》规定商业化方面的限制并且禁止在户外修建大尊宗教雕像。对于伊斯兰教来说,宗教激进化是主要问题,《条例》中也表达了进一步针对分离主义、激进主义和恐怖主义行为的控制。

对于天主教来说,杨凤岗表示,新版与2005年的版本并没有显著区别。 对于基督徒来说,三自教会和家庭教会在近年来面临越来越多的限制。《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杨凤岗举例说,一些地方的人已经收到通知,停止设立学龄儿童夏令营,或是周日学校的通知。他说,《条例》在明年年初开始实施后,对于家庭教会的限制措施会更加严格。

微博上网友们也对《宗教事务条例》展开各种各样的讨论,由于是国务院公布的条例而不是人大通过的法律,一些网友质疑条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网友“平衡中的失衡”说:“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这一条,耐人寻味”。

网友“我美希望川统领”评论说:“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认真执行那就顶个屁用”。

杨凤岗教授表示,就像2005年的条例一样,他预测2018年的这个条例也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杨凤岗说:“家庭教会是“屋里的大象”,谁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条例假装看不见(看见了不明说),意在打压(以往的打压失败了),旨在围剿封死。但形势比人强--有利于家庭教会发展的社会因素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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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雪薇 | 新《宗教事务条例》与宗教信仰组织的保护

香柏领导力

发表于 2017年09月10日



编者按







《宗教事务条例》在近日正式颁布了,我们请两位专家进行了精细、专业的对比,一位是国内权威法律专家冯雪薇律师,一位是美国权威宗教学者杨凤岗教授。听权威者的解释,请大家进一步研究。








冯雪薇

2017年9月10日


2017年9月7日,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了。


犹记2016年9月10月期间, 按照当前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条例草案,并照例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条例修改的具体意见。可喜的是,很多法律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不少信教公民都愿意承担这个公民的权利义务, 给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草案提过不少立法意见和建议。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进步,表明越来越多的公民愿意贡献自己的意见和经验来帮助政府,使得立法者能制定更有利于人民和有利于国家良好管理的法律法规。笔者曾在政府工作过12年, 亲身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立法大发展的时期。也见证了我国立法从程序上开始认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一历史性进步, 这也是我国走向文明社会极为可喜的一步。政府和立法者保持与社会民众的良好沟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对政策的理解水平以及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从当时提出的意见来看, 笔者个人所提的意见点也比较多, 关于是立法还是行政法规来规范, 宗教组织是双重登记还是单一登记制度,还有许多审批条件方面的建议, 并没有都实现在新条例里面。不管怎样,我们总会在提意见时做最大的努力,但是制定出来的条例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没有一个完整的书面解释可以回答,目前也无从知道各个条款背后的具体考量是什么。

关于本次《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着重点, 国务院法制办的回答说《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这些立法目的都是很有必要且符合情理的,但是实现这些目的所采用的管理审批程序和办法是否是都那么高效、那么有利于实现上述两维护的立法目的?还是新条例在操作层面事实上实现了一种审慎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还是未来更多取决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来进行各项审批?法律专家们对此也当然会有各自见仁见智的评估。这些问题今天我们都不要轻易就下结论,而是本着严谨研究的态度来观察条例的未来实施,让时间来验证修订后实施的改善如何。

笔者认为,新条例既然已经颁布,并定于2018年2月1 日开始施行,不可能在尚未施行之前再来修订一遍。这是立法程序也是常识,否则就是对国家资源的不合理浪费。 因此这个时候,更重要的是我们先来看一看,新宗教条例如何管理宗教组织,宗教组织如何来执行这个条例,并且按照条例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目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完全不妨碍关心立法的人们在下一轮修改的时候,继续积极提出自己在立法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的问题

新条例第20条规定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满足的实体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了“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笔者认为这条实际上比过去的做法是一项具体改善。在旧条例下,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北京守望教会曾经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以“守望教会‘拟任牧师未经依法登记的市宗教团体认定, 没有与本社团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故不同意成立守望教会的申请, 建议发起人与海淀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系,接洽有关事宜”。 守望教会拟任牧师未经依法登记的市宗教团体认定,有关审批单位因此不同意成立守望教会的申请,导致该教会登记失败。


现在这个新条例提供了至少两个途径:一是和本地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系,请求该委员会认可牧师的资格;二是使用“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来出任教会章程中规定的长老执事,也可以通过审批。事实上在国外的基督教会登记过程中,常常也是在没有聘到牧师之前,教会就由几个长老牵头登记成立宗教组织。笔者认为这两个途径都值得一试。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也是基督教徒组成,虽然不是一个体系,他们认定另一个教会的牧师是否有牧师资格应该遵循的是普世基督教会的牧师标准,不应该是有任何歧视性的标准,因为大家毕竟信的是同一个信仰。 实践中也有过三自认可家庭教会牧师资质的情况。但凡事都可能有例外情况,假如其中真的有滥用认定资格权力的情况,本条例给出了另一条满足登记资格的情况(就是使用“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来申请,并且更容易实现更务实。 因此新条例中这样的文字在未来应该确实有利于使审批机关更容易批准教会的登记申请。 当然行政机关如何执法,是否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的审批,公民也是可以用合法途径进行监督的。



新条例第20条规定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满足的实体条件中另有一项,要求拟筹建的宗教场所要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管理部门在审批是否满足这一项要求的时候,本条例还有另一项对政府规划部门的具体要求:“第3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这一项对应的政府义务很有必要,因为可以保障宗教组织的合理需求得到本地政府的合理考虑,不至于变成宗教组织的单方义务,那就完全会因为政府规划不考虑公民信仰需求而落空。因此,第32条也是新宗教条例具体有改善之处, 这一点政府的规划部门也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具体落实。


第21条规定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程序。先向县宗教部门提出申请,县里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市府, 市府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但是“寺观教堂”还要由市府报省府,省府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寺观教堂”覆盖了伊斯兰教、佛教和基督教,需要上报的层级更高,理由不是特别清楚。事实上,这几大宗教以外的小宗教很可能更容易出现对社会真正有害的异端,为何他们宗教组织的设立审批层级底了一级呢?估计也有可能是大的宗教社会影响会更大些。总之,这条规定的详细的好处是,有了确定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 90天内, 审批必须完成,申请人必须得到一个批准与否的结果以及理由。否则,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要求政府审批机关披露具体理由。这就是一个社会法治相对完善的好处:政府在履行审批管理职能的时候,必须依法审批,也必须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给予申请,以便于申请人回去改正不合格的部分,成为能合法登记的宗教组织。毕竟宗教组织的基本职能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中央在有关文件中也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在这一前提下,促进宗教信仰组织的合法登记也是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按照第22条,宗教场所的筹建获得了批准并且建设结束以后,还要向宗教部门申请登记, 给予《宗教场所许可证》。但是这似乎是又一道审批,因为看的是“宗教组织的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笔者认为这道审批实际上没有必要, 似乎是与第23条中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时审批内容重叠了。因此,笔者认为新条例是“审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因为立法目的是明确的,要保护这个自由, 所以即使程序复杂一些,审批机关也不应无故寻找任何新条例文字以外的理由来拒绝审批。可喜的是,新条例就登记条件来讲, 是没有多少壁垒的,最关键要看的是宗教管理部门在具体审批过程中是否严格依规审批,是否减少甚至杜绝寻租行为,使得该条例的实施达到条例预期的保护信仰自由的目的。


笔者认为,有一个尚未触及的问题, 如果宗教信仰组织没有筹建场所的计划, 只是计划租用合适的场地作为聚会场所,宗教事务部门是否要批准并且颁发场所许可证呢? 这样的例子也有过,比如北京的国际教会就属于这种情况下从宗教管理部门申请到了宗教场所许可证。这说明没有筹建宗教场所计划的教会也可能获得场所许可证。但是之后,该宗教组织再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时也需要按照23条由宗教主管部门审批。这里的事前审批是否也是按照第22条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就可以了?按照新条例的条文, 没有任何其他的审批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是按照第22条进行法人登记事前审批。



虽然新条例还没有变双重审批为单一登记, 但是减少审批的复杂性、让宗教组织的法人登记能顺利进行,是新条例实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关键。目前实现这个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 让我们一起来期待并观察未来登记审批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更为便民顺畅,以及高效依法运行。



另外,新条例第35条如果不具备筹建宗教场所条件的,经过申请, 县级宗教管理部门可以为他们指定临时活动场所,条件不多于申请筹建宗教场所的条件(第20条)。这一条也给予了县级宗教管理部门很大的权力, 可以用来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也可能有滥用权力寻租的情况。所以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也要监督执法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笔者作为律师个人对于新宗教条例有关宗教组织登记条款含义以及运作方式的解读。愿宗教管理部门在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在宗教组织登记方面成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践行者,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政方针。



注:

[1]见《宗教与法治》2016年第八期,曹志的文章。

[2]参见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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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教会历史看新条例下的教会走向
原创 2017-09-12 牧心 海内校园
如果你看不清当下,就读读历史,因为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如果你看不懂历史,请看看当下,因为历史不断重演。

圣经已有明见:“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岂有一件事人能指着说这是新的,哪知,在我们以前的世代,早已有了。”(传1:9-10)

在教会历史中,会看到一些不同时期的事件,它们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然而黑格尔道破了人类的尴尬所在:“人类从历史中汲取的最大教训,就是人类总是忘记历史教训。”

历史已成故事,看它有何用?历史让我们看见上帝的作为。History is His story.历史是祂的故事。

我们今天依然活在历史当中,我们也在创造新的历史。今天不过是昨天的明天,今天也是明天的昨天。我们不可能和过去毫无关系。

只有清楚地认识过去,才能清醒地了解现在,才能清晰地预备未来。

基督徒应成为具有历史感的人。家庭教会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岁月,也存留下了丰富的历史财富,是上帝在中华大地上的奇妙作为。

我们简略的回顾几个教会历史片段。
1900庚子教难
1807年马礼逊来华之后,福音传入中国。1865年,戴德生创立中国内地会。1887年,李提摩太成立广学会。在1890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传教大会上,报告全国有宣教士1296名,华籍传道人也有1657名。

1900年的义和团之乱:残忍地反教,杀害教徒,杀害西国教士。在义和团运动中,教会产业损失不计其数。据统计,共有241名外国人(天主教传教士53人,新教传教士及其子女共188人,其中儿童53人)、2万多名中国基督徒(天主教18000人,新教5000人)在1900年夏天的屠杀中死亡,被焚毁的教堂,孤儿院,学校等更是不计其数。



经过了1900年的“庚子教难”,教会开始了突破性的成长,信徒增加了三倍之多,教堂聚会点增加四倍,中国信徒出来传道事奉的也成倍增加。1906年在上海华人基督徒开始组织“自立会”,中国教会开始意识到华人要自己开始。经过几年努力以后,产生180多间自立的华人教会。

1911-1919年,中国教会学习自立的时期,华中有「中国耶稣教自立会」运动,华北有「中华基督教会」的自立运动。

教会经历浩劫之后,便经历了空前的兴旺。这是上帝自己的奇妙作为。庚子之乱后,教会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教会注重彼此间的合一,透过彼此合作,果效事倍功半,福音得以广传。
1922-1927非基运动
1922年开始了“非基督教同盟大会”,“非基运动”(反基督教)持续到 1927 之后。他们反对基督教,认为基督徒是帝国主义走狗,教会是资本主义的工具,教会因此也遭受到许多人的误会。


当时有两篇反基宣言是最有代表性的,就是“非宗教同盟宣言”,和“非基督教同盟宣言”。教会中也有人出来辩驳,例如《真理杂志》的张亦镜。



当时学术界人士,如周作人、梁启超等都发表了评论,他们不是基督徒,乃站在中立的立场去评定双方的言论和态度,得出的结论是“非基督徒同盟”实在迫人过甚,缺乏知识,盲目胡说。

“非基运动”之后,有人以为基督教被打倒了。神有计划,也有预备。神将来要在中国使用的几位仆人都处于被预备阶段。王明道出生于1900年,宋尚节出生于1901年,倪柝声出生于1903年。



教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反思:教会基督教对时下中国的社会能有什么贡献?如何向中国人表达基督教?在抵抗帝国主义的侵略上,基督徒当如何表明自己的立场?

教会对引起别人误解和不满的地方,作出了深刻的反省。其中包括教会必须“自立”,这使中国教会开始变得更“本地化”或“本色化”。[注:不是否定唯一救赎论和大使命的中国化]

中国教会孕育了本土的三大系统:山东张灵生和张巴拿巴的真耶稣教会,到抗战胜后,共有1000多处教会和祈祷所,信徒约80000人;倪柝声的基督徒聚会处,约有十万会众;敬殿瀛的耶稣家庭,全国有127处小家,人数无法统计。另有王明道的基督徒会堂。

经过“非基督教运动”的刺激,加速了教会的“自立运动”和“本地化运动”。中国教会在风暴之下继续传扬福音,使得救的人数增加。兴起的福音活动有北京的证道团、真光杂志和生命月刊,在当时对布道很有帮助。教会整体出于不断增长的态势,促使教会开始走向自我成熟的道路,患难已无法压伤她。

1936-1949年,经历了抗日战争,但信徒却越发增添,由53万(536689人)(1936年)增至83万(834909人)(1949年),总增长率达56%。
1950-1957五反整风
上帝藉人的手做扬场的工作,切断了中国教会与国际教会的一切交通联系。西方差会撤离,教会面临空前的逼迫。有形的教会消失关闭,仅1950年6月至1953年12月三年半中,被杀者逾万,被判刑劳改管制者逾6万。1957整风反右中,被处决的圣徒2000多人。主流宗派几无例外地倒向“三自会”。

1950年5月2日,吴耀宗等19人建立三自组织。结果草拟了《基督教宣言》。7月28日《基督教宣言》正式发表,题目全名为《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内容主要针对帝国主义对基督教的影响、拥护《共同纲领》、教会接受政府领导等。

三自宣言发起签名运动,“耶稣家庭”敬奠瀛积极响应,首次签名数占总数的40%。倪柝声著文“我是怎样转变过来的”,率众参加支持,后来退出。

1951.4.16-4.21,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会议,有 151位领袖出席。会议结束前揭开了“控诉运动”的序幕。

1954年7月22日,第一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北京召开,出席者包括232名来自62个不同教会团体的代表。三自革新运动改名为三自爱国运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正式成立,并由吴耀宗出任主席。与会人士希望争取王明道支援三自爱国运动,但王明道拒绝。

1955年7月9日,王明道在《灵食季刊》发表文章,阐明他对三自运动的态度是本于“信和不信不能同负一轭”的基础。


1955年7月21日,《天风》发表一篇6页长的文章,号召教会及基督徒控诉王明道拒绝参加三自运动。自此,一连串控诉运动在全国各地举行。国内土生土长的三大系统的领袖倪柝声、敬殿瀛、魏以撒相继被捕。

1955年10月,宣布三自运动范围以外的任何基督教活动为非法,并号召全国基督徒参加社会主义的建设与改造。
六六七六风暴阶段
这个阶段教会受到空前的破坏,经受了许多的困苦。捣毁教堂,凌辱信徒(剃光头、游街示众、戴高帽),焚烧圣经。各地的基督教会被迫停止公开活动,不少信徒冠以反革命之罪而判刑,教牧人员被要求参加“学习”。这时三自会也被关闭了。



有形的聚会点虽然关闭了,事实上在全国各地,基督徒透过家庭聚会的方式进行崇拜。如同一条河流,教会隐藏自己形成了复兴的地下河。家庭教会的聚会形式,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茁壮成长。

这是一段显露人真实信仰的时期,是上帝特别的考试。许多人不敢承认信仰了,许多人与上帝撇清了关系,但那些坚定的信徒却勇敢地传福音,安慰那些受伤者的心灵。为日后教会的复兴塑造了一批肯背十架的忠仆。

大风暴全面不留死角地吹袭,让信徒经历了中国教会历史上最大的苦难与迫害。这时只有家庭教会在这段时期蓬勃成长。

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福音如春风似的吹遍全国,估计信徒已近三千万左右。

在1978-1980年期间,上帝保留的“神仆们,相继获得释放。如王明道夫妇、林献羔、袁相忱、谢模善、郑慧端、王颂灵、孙务信、李天恩、杨培滋、曾约安、俞崇恩等。



这少数的幸存者继续忠心事主,大多数都留守本地。较著名公开聚会的是广州林献羔、北京袁相忱,号称南林北袁,南北相映为主发光。其余的大多都默默侍奉主。他们出来后给教会带来了很大的复兴,弟兄姐妹很受激励。
1980-2000混乱阶段
家庭教会获得很大复兴,三自会开始“恢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公约”、“规定”、“登记合法化”……

经济对外开放后,大量海外教会及机构渗透,除部分真心关心国内教会的之外,不少是怀有野心发展宗派甚至个人势力的。例如李常受的地方教会;台湾、香港、新加坡、南韩的灵恩派,以经济投资为诱饵发展泛滥。九十年代中,南韩灵恩派依地利人和经济的方便,向山东、东北渗透,大盖教堂,办神学院,培训班……

灵恩派、呼喊派、安息日会等结党纷争各不相让,彼此攻击。教会受到了形形色色非纯正福音的影响,教会非常混乱。

“东方闪电派”由“呼喊派”中崛起,以谎言,黑社会手段迅速波及东北北方一带。给教会带来极大伤害。



1983年5月5日,讨论“坚决抵制李常受的异端邪说”。宗教事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抵制李常受的呼喊派,呼喊派负责人大量被捕,全国七十万呼喊派信徒遭逮捕。

1980年2月25日,中国三自会常委会扩大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肯定三自政策;决定重印圣经,印行赞美诗和属灵书籍;恢复出版《天风》;促神学院复课;筹组全国的教务机构,并发表《告全国主内弟兄姊妹书》。

1982年9月19-24日,肯定了“定片、定点、定人”的“三定政策”。

1987年4月,广州市试点颁布“宗教活动暂行规定”。1988年3月23日,广东省颁布“宗教活动规定”。1988年8月到12月间,广州林献羔6次遭传讯,北京袁相忱也连接遭传讯,命令停止非法聚会。

1990年7月27日,宋尚杰大女儿宋天婴[笔名利未,整理《灵历集光》]被捕押送回北方。1992年4月,谢模善押返上海。1992年5月,山东多义沟千人聚会被捕驱散。

1991年6月,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提出所有宗教场所需登记,不允许境外团体干预及进行传教活动。

1993年11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有关“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讲话,表示宗教人士要以支援党及政府的领导作为大前题,接受法律的规范,努力发挥宗教人士对社会的积极性。

1994年1月31日,当时的总理签署了两项有关宗教的第144号及145法令,进一步限制境内宗教活动,要求所有宗教场所进行登记。

1994年3-4月,经过各地试点后,正式颁布《宗教活动登记办法》,内部文件更详尽的规定教会的行政、财政、组织、管理……细则 ,为是的“保持宗教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使之长期性、稳定性。”

1994年3至4月,开始对犯罪活动进行严打,有些家庭聚会点也受到牵连,不少信徒被捕,聚会点被抄。

1995年2月7日,上海拘捕了邪教组织“被立王”的首领吴扬明。他宣传自己是“被立的王”,以自己为基督,奸淫妇女达百人,影响曾遍及数个省份。


1996年1月14日,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上,列出对宗教活动所进行登记作为全年首要的宗教工作,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规范。

1996年6月,温州有多位儿童主日学领袖被捕并被判多年劳改。9月,深圳有信徒领袖私自印刷属灵书籍,被拘留审问。

1998年4月,温州有一家庭教会领袖因“在外地从事宗教活动”被扣留审问,罚款二万元。北京家庭教会领袖袁相忱在一租用会场为信徒公开施洗而被拘。

1999年1月,陕西省多位家庭教会领袖因“有组织的宗教活动”而被捕。

1999年11月,山东有一家庭聚会点,每人罚款二百至六百元。即使三自教会派代表来求情说这些信徒是基督教徒,还是无法解决,必须罚款才放人。
2000-2017安逸阶段
国家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新兴教会迅猛发展,许多教会不断植堂,扩展事奉领域。

世俗主义、享乐主义是对教会最大的冲击,成功神学大行其道。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务条例》。由时任总理于2004年11月30日签署。其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七个方面的内容。

2009年9月13日,山西省临汾金灯台教会的10位领袖被捕服刑。11月25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为名,分别判处教会牧师等负责人杨荣丽女士七年,罚金3万元;王晓光三年,罚金1万元;杨璇三年半,罚金2万元;崔家兴五年半,罚金5万元;张华梅女士四年有期徒刑。11月30日,又有五位山西临汾教会领袖被判劳动教养两年,罪名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2009年11月1日,守望教会在海淀公园东门外举行首次户外主日崇拜。

2014年5月28日晚,在山东招远市的一家麦当劳餐厅里,一名女子在就餐时,因为拒绝了一伙全能神[东方闪电]邪教徒索要电话的要求,招来了杀身之祸。在短短几分钟内,她被一伙人围打致死。



2014年清明节后,浙江省开始拆教堂及十字架等“违章建筑”。

2016年9月,异端门徒会在湖北敛财数千万元,被抓获。捆绑他人禁食禁水祷告治病致人死亡。从2011年至2015年,在短短四年时间里,通过实施所谓的复兴计划,兴办汽配厂、养猪场、超市、服装厂等事业就迅速聚敛了7000多万元的巨额邪教活动资金。

2017.09.07,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天教会的反思及走向
在中国教会的历史长河中,看见神的恩典和奇妙作为。教会在形形色色的环境中,忍受了难以名状的困苦,最终却将生命的敬虔与真理传承了下来。

教会能有今日发展,一切都是本乎神的恩典和怜悯。每每回顾教会历史,我们只会更加感恩,更加谦虚,更加谨慎自守。

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只是事实,历史不仅是故事,它的价值乃是发现事件背后的价值和意义:十字架的道路具有不可逃避性,惟有靠主才能得胜。

让我们在反省的悔改中,得到神指示何为善,知道他向我们所要的是什么,更求神使我们能学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
1
教会在患难中得以炼净
不能否认的是,教会里不少人是挂名基督徒,因着各种不同的诉求和动机来到教会,但他们内在的生命没有改变。上帝必须洁净他自己的教会,因为信徒必须要做主门徒。在火一般的环境中,基督徒会重新战队,显露信仰根基与对主的忠诚。

新条例会抬高信仰的价值,有利于洁净教会,造就背十字架跟从主的门徒。一切都需要主的恩典,在环境中能站立得稳也是出于神的保守。

教会容易失去受苦的心志,容易陷入世俗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泥潭中。每过一段时间,教会需要被提醒,信徒需要被提醒,地上不是永远的家。

信徒的生命容易流于表面。很多人热衷追求神迹奇事、病得医治、求饼得饱,不少基督徒喜欢进行理性的辩论,而忽略对真理的真正渴慕,缺乏对十字架的实际体会。

经历患难后,教会会认真反思:到底什么是信仰?跟随基督究竟意味着什么?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跟随主需要付出哪些代价?
2
逼迫带来复兴,分散带来宣教
主耶稣升天前,把大使命留给众门徒,但大使命真正的实践是在门徒受逼迫之后。逼迫带来复兴,分散带来宣教。

新条例下,教会要化整为零,分散迁移,促进宣教发展。抓紧对青年信徒的训练,提高教肓水准,使他们的生命、恩赐、知识、技能一齐增长。

福音的广传需要付上代价。圣经吩咐我们无论得时不得时务要传道。耶稣基督自己就为了救赎使命付上了十字架的代价。在舒适安逸中很难学到敬虔的生命及真理。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爱惜自己生命的,就失丧生命;在这世上恨恶自己生命的,就要保守生命到永生。”约12:24-25
3
教会要弃绝各样的罪
教会如果不圣洁,就失去圣灵的同在。逼迫患难从来都压不垮教会,但是形形色色的罪却能摧毁教会。

很多家庭教会结党纷争、争权夺势,把时间精力浪费在内耗上,同工间的配搭低效,无力做福音拓展事工。

十八岁在香山侍奉宋尚杰博士的李爱珍大姐曾回答过:“为什么神的仆人43岁就被主接去了?”她说:“该死,该死,不死他就成神了!”神爱他忠心的仆人,免得他落在更大的试探里。

今天很多教会领袖好大喜功,名义上是为神做大事,实质上是喜欢大联合。庞大系统的教会形式容易在漫长而残酷的环境中被打垮。真正教会的合一不是组织上的统一,而是真理和心灵上的合一。

撒旦的手段一向非常高明,通过各种名利权色等手段,击倒牧羊人,羊群就四散,教会就蒙受亏损。

上帝看重的不是外在的建筑物、事工规模,而是看重人内在的生命,一个人的圣洁比所作的圣工更重要。
4
教会要有怜悯的心肠
当教会热衷于建立富丽堂皇的聚会所,当教会只热情于聚会点的装饰,当教会热心于内部的教会生活,同时却失去了怜悯的心肠,不关顾弱势群体的需要,那这个教会就是上帝所不喜悦的。

新条例会窄化家庭教会的生存空间,我们要看到它的属灵意义。这有利于基督徒开始去服务社区,学习在这个冷漠的时代关心邻舍。注重爱心关怀,热心行善,教会当起到光和盐的作用,用真实的好行为影响社会。

杨安溪曾说过一个故事:“解放前我和宋尚杰博士他们在香山住了三年,一到粮食青黄不接的时候,几乎各个乡镇上都有粥场,在那里唱佛号,声音达于数于之外。每次开粥之前唱三四十分钟呢!佛教深入人心是个社会性的。那时,我看见一个小女孩大约十二岁,在爬那个榆树摘榆钱,脸上又白又胖,是饿肿的。那树离我只是不到十米远,她一上去,一抓一大把往嘴里塞,接头往前看,‘扑通’就摔死了,她父母在那里哭。很多人早晨一顿粥,下午一顿生命就延续下来了,却没有一家基督教的粥场。”
在社会关怀上,面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佛教徒捐款往往比基督徒多。很多基督徒的理由是“教会不是慈善机构”。在四福音中,我们看到耶稣极具怜悯心肠。初期教会颇得民众喜爱,主将得救的人天天加增给他们。

教会不能失去爱的见证,家庭教会不能自诩有信心,却失去了爱心。

“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是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弥6:8)
5
教会要注重祷告
家庭教会重神韵而不重形式,没有会议室里热切的讨论,没有董事会似的激烈干仗。事无巨细,都是通过祷告、交通来决定的。这也是中国家庭教会复兴的秘诀。 但现在很多新兴城市教会,缺少了迫切的祷告,教会像公司一样运作,同工会像开股东大会。这是教会需要悔改的地方。

求主加添信心与力量面对环境。不放弃信仰的立场,也不会对抗有关部门。因为这本是属灵争战在地上的反应。庚子教难后,一些宣教士主动放弃了清廷对教会的物质赔偿。此举令李鸿章等大员感到稀奇,以后对教会也就逐渐放松了态度。

不可松懈为在上有权柄的祷告。人都是软弱的。使徒说:“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这是好的,在神我们救主面前可蒙悦纳。”提前2:1-3
无论环境如何变幻,上帝依旧是上帝,他依然统管万有,祂仍然掌管一切。环境在变,掌管历史的主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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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 | 我对时局和教会使命的三个意见
原创 2017-09-12 王怡 王怡的麦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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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
  教会和神的仆人,必须为着这样的传讲,反复地、多次多方地承受代价,甘愿接受政府的逼迫和武力的控制。教会说服任何一个政权敬畏上帝的方式,就是以顺服和受苦,来胜过刀剑和强迫的力量。直到刀剑与强迫,在基督徒的信仰和良心面前,一次次显出它的无能,一次次走向最终的败亡。



第一,对时局和教会使命的神学意见。

任何一个时代的局势,都不取决于它在经济、政治或文化上的任何指标,而在根本上,取决于这个世代与主基督的福音的关系。任何一国之政府与散居在该国的基督教会的关系,都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现状与将来的关系。并从根本上说,反映了上帝永恒的国度与一个短暂的地上政权的关系。如诗篇所言,“耶和华使列国的筹算归于无有,使众民的思念无有功效”,而“以耶和华为神的,那国是有福的”(诗33:10)。

一国之政府,对待神的教会和神所设立的仆人的举动,都是一个宇宙性的外交事件。政教关系,在本质上是超自然的外交关系。地上的政权必须意识到,任何政权都是短暂的,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任何领袖都是要死的。这样,国家的法律和行为,才会有最起码的谦卑,在短暂之上,敬畏那更高的、永恒的统治;在有限之上,敬畏那完全和至高的、掌管一切灵魂的权柄;在必死的命运之上,敬畏和仰望那永远的、被救赎的生命。

教会在任何政权下,所传讲的福音,都应包括上帝的律法对该国政府及其一切权力的、充满怜悯的警告。教会必须对外宣讲,一切权力都属于上帝,也来自上帝,得到了上帝的许可,也接受上帝律法的限制。教会必须告诉在上的掌权者,废王、立王的权柄和时机,在于耶和华。教会尤其有责任,警告那些逼迫和限制上帝子民的信仰自由的政府,它们正在得罪一位至高而公义的上帝。它们的行为,正在为自己堆积地狱的烈火。教会必须有勇气向一个作恶的政府宣告,上帝已经按着祂的大怜悯,为那些愿意悔改的人,预备了一条不可思议的救赎之路。就是神为世人舍弃了祂的儿子,使教会的元首和君王耶稣,在人类史上最强盛的政权——罗马帝国手下,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从死里复活,以自己全然无辜的血,洗净了一切信祂之人的罪。

教会必须反复地、多次多方地告诉中国政府,福音的传讲和对耶稣的敬拜,是对一切政府权力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限制。政府有责任保证教会和基督徒,自由地、和平地宣讲这个福音,政府不能对此施加任何干预,而必须将信或不信的结果留给每一个公民的良心。政府也有责任保证教会和基督徒的集体敬拜和其他宗教活动。中国政府必须承认,地上短暂政权的权力,不能干预、限制和取消这一永恒的自由。否则,整个政权及每一个参与其中的恶人,都必将承受上帝真实而可怕的审判和诅咒。

教会和神的仆人,必须为着这样的传讲,反复地、多次多方地承受代价,甘愿接受政府的逼迫和武力的控制。教会说服任何一个政权敬畏上帝的方式,就是以顺服和受苦,来胜过刀剑和强迫的力量。直到刀剑与强迫,在基督徒的信仰和良心面前,一次次显出它的无能,一次次走向最终的败亡。


第二,对时局的具体意见。

据此,我必须宣称,中国政府对待主基督的教会的态度,是邪恶、野蛮而粗暴的。并且,最近几年来,这一邪恶、野蛮而粗暴的态度,正在加剧和变得越发刚硬。这一态度,必然导致中国社会和整个政权,陷入越来越大的危机之中。换言之,加紧对基督教会的逼迫、限制和打压,不但不能缓解政治的压力和危机,反而是诸多社会危机积重难返的根本的、和属灵的原因。

我必须指出,中国掌权者的下列举措,不但不可能得到一切向主忠心的教会和信徒的认同,并且无论一时之间如何看似有益,若不悔改,停止,敬畏那位曾被钉在十字架上的主耶稣,他们终将遭受到上帝对这个政权无情的和可怕的报复,上帝必按着教会所遭受的苦难、藐视和压力,加倍地击打在恶势力的身上,使这个时代的繁华和强盛,一夜之间如水冲去,化为烟云。

1、中国政府自从江泽民时代以来,不断强调和推行“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国策,强化意识形态上对基督教会的控制。这一做法的实质,是意图重新树立一种“国家宗教”,使整个政权处于与基督敌对的状态。作为基督教会的牧师,我必须指出,这代表着中国政府对基督教会的宣战,也意味着中国政府在对教会的态度上,倒退到了接近于文革的时代。

2、中国政府近年来努力推行和扶持的“基督教中国化”政策,以及对“政主教从”的中国传统的强调,以及因此而来的拆毁教堂十字架的运动、在教堂内外安装摄像头、“五进五化”等政策、以及对教会的儿童主日学和教会教育的打压等,都是与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观背道而驰的,不但全面违背了中国宪法、赤裸裸地取消和侵犯基督徒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是一系列直接向基督宣战的敌对行动。

3、中国政府近日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强化了上述两个层面上对教会的敌对态度。一是意图以打压教会来重树“国家宗教”,二是意图以国家强力来扭曲基督教信仰。这部恶法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失败。因为国家全面改革的失败,必然首先呈现为政教关系的失败。而政教关系的恶化,将决定这个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因此,这部控制宗教的“自我宗教化”的恶法的出台,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标志着这个政权若不悔改,改变它对待基督教会的态度,这个政权就已进入了或长或短的最后的历史阶段。


  第三,对教会使命的具体意见。

在这样的时局下,教会的首要使命,是放胆无惧,无论得时不得时,积极传扬福音,建立教会。不是在这样的时局下后退,而是在这样的时局下向前。不是以前公开聚会的,现在转入秘密聚会。而是以前秘密聚会的,要赶紧转入公开聚会。公开聚会的,要加快建立新的教会,培训更多忠心的仆人。教会必须为逼迫和复兴的来到,预备承受代价,重新走上家庭教会的前辈们所走过的十字架道路。

其次,教会必须守住基督国度和大使的位分,以属灵的外交关系,来面对国家对教会的敌对态度。教会应明确拒绝接受《宗教事务条例》的管辖和权柄,勇敢宣称这是一部违反圣经和违反宪法的恶法。在这部恶法面前,如彼得和众使徒一样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

为此,我呼吁,一切以各种理由仍然留在三自系统中的神的仆人和上帝的百姓,不要自欺,因为神是轻慢不得的。勇敢地离开埃及法老的辖制,尽快地,迫切的,和坚决的离开三自系统吧。为此不惜付出舍弃教堂、舍弃工作的代价,因为这是主喜悦的,是好得无比的。我也必须向神在中国的百姓发出警告,当这个政权向着主的教会举起刀来的时候,以任何理由留在三自系统内、与这敌基督和出卖弟兄的罪有份的人,都难免上帝的遗弃和公义的审判。

最后,感谢主基督,因为正如约翰·加尔文所说,邪恶的统治者,是上帝对邪恶的人民和国家的惩罚。中国政府对上帝的无知和对教会的侵犯,并非单单出于政府工作人员本身的罪恶,而是整个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共同体的罪恶的必然反映。我们每一位中国的基督徒,也都在这一罪恶的结构和机体当中。因此,教会的使命,是为了这个国家公开而真诚的悔改,替我们的同胞和统治者向上帝祈求祂的怜悯,好叫祂的审判,因着祂的怜悯而被推迟,甚至因着中国的悔改和复兴,而后悔不降所宣告的灾祸,也未可知。

我更加赞美主,因祂将在基督里的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职分,赏赐给今天的中国教会,好叫教会有机会与全社会一起承受时代的危机和来自强权的压制,而使基督复活的生命,因着教会在死的形状与基督联合,而在整个中国社会发动,以至于信靠耶稣的人,将因着今天一大批中国家庭教会甘心走上的十字架道路,而多得数不过来。

愿荣耀归给三一上帝。愿神的恩典临到黑暗悖谬的中国社会。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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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对新《宗教事务条例》,为什么我们不必惧怕?
原创 2017-09-21 沈阳 慕义智库



耶和华是我牧者
王祖蓝 - All About Loving You


一年前的9月26日,慕义书院微信公号曾经明确地指出,新《宗教事务条例》必然会强势出台。时局并没有超出我们的预测。

如今,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这个条例比此前的草案还要严厉。对这个重点不是限制政府行为、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条例的批评和指责,在网络上已经比比皆是。我们这里没有必要重复,而是要勤勤恳恳地说一些鼓舞人心的真话。

一些海外学者和海外媒体多次强调,中国将会对基督教家庭教会如何如何。这些人士如此强调,是其职业习惯使然。某些传道人亦如此认为——认识现状的确很有必要,但,无论如何,对现状的描述不应带来不顾现实的恐惧。

可预见的事实是,基于现阶段执政党的政党属性和中国公共治理的“刚需”,基于执政者和治理者的能力,新宗教事务条例不可能被全面落实。

我们再次强调,宗教事务要处理的从来不仅是基督教家庭教会,还有天主教地下组织、藏传佛教、境内外伊斯兰教恐怖主义以及被明确归纳为邪教的一系列违反犯罪活动。防范的重点从来是后者,且也必须是各种恐怖主义活动。

我们依然强调,偌大中国,依法打击腐败官员黑恶势力的“从严治党”,远比“宗教法治”任务艰巨。在中国,中共最大的危险来自于体制内的贪腐势力。客观地说,从十八大以来的高压反腐,已使这一势力中的一部分人惶惶不可终日。制度化防腐,仍会强力继续。在腐败势力彻底清除之前,有关中国治理和发展的日程表之中,新条例所宣称的“宗教法治”是排在很后面的。

基于上述制度政治学方面的分析,我们特别强调:对比各种有组织的邪教活动、恐怖活动和其他矛盾,基督教家庭教会仍然是“制度外人民内部矛盾”议题。基督教被当成“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性质是宪法赋予的,是改革开放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要求。中国没有任何改变的理由。。

我们当然认为:从文化的包容度来看,儒家国度的差序格局(费孝通语)中,中国人传统的温和礼让,只要基督教继续走十字架道路,体制内的具体执法者就没有必要对家庭教会怎么样。

朴素的无神论固然令宗教信仰者不喜欢,但它的常态是:除非侵犯自身利益,会对你的存在和冷暖无动于衷;为了未来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为了未来自我保存的需要,甚至会竭力表达可能的温和。——当然,这不是制度性的。

我们的确认为:对一些建制性教会和一些期待朝向建制性教会方向发展的教会来说,新宗教事务条例会有威胁。对那些频繁与海外发生联系的传道人来说,新宗教事务条例的限制是“史无前例”的。但是,这种“史无前例”感是一种错觉。事实是,中国仍是那个中国,北京仍是那个北京。

改革开放已经将近四十年。中国一直坚持改革双轨主义,一直在坚持“分类控制的维稳体系”。分类控制,等同于分类开放。对一些组织,政策是精确打击、定点清除;另外一些则不是。固然让体制内外纷纷很不舒服,但,改革开放中国这一相对活力所在,未来不可能靠着任何政策变迁予以根本性改变。

这样,我们必然、仍然顺理成章地认为,即便中国不会有西方式民主,即便中国不能真正法治,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相应的政策精神不会改变。

这是说,即便有矛盾突然爆发,仍然会是阶段性的、区域性的,而不会是全局性的。过分伤害基督教家庭教会,将会让力不从心的执政者陷入1992年走向市场经济以来最罕见的孤立。而这,是执政者和治理者必须竭力回避的

最后,我们再次以最简单的方式回答亲友们密切关注的系列议题。

例如,最近有朋友弟兄问我,基督教家庭教会是否合法。我们的看法从来都很简单,敬拜万王之王耶稣基督的教会合法性不言而喻、不证自明。

更可况,执政党从未在公开文件中说基督教家庭教会非法。是有地方政府这样做,但这是地方政策,是他们在越权解读他们无权做最终解释的文件。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将来教会会否受大规模冲击?就短期而言,会。就长期而言,没有制度性必要,却有结构性地、运动式执法之可能。对中国来说,这依然没有新意。再次说,中国仍是那个中国,北京仍是那个北京。

而从政治科学角度来说,我们的判断很简单,一个预设几亿人民违法犯罪的草案、并下定决心严厉打击,唯一可行的就是选择性执法。一个大规模选择性执法的政府,必然会严重损害其权威直至殆尽,令其立法一纸空文。

改革开放时代,中国需要全面接轨正在智能化、自动化的欧美经济。这是执政党长治久安的物质基础。2015年工信部《中国制造2025》和今年7月20日科技部的全面人工智能化战略,远远比新《宗教事务事务》更当落实。

       这样,一个重大的结论是,除非有明确的圣经理性支持,拜托各位网络闲人不要草率地谈很多人喜欢谈的大逼迫。殉道是上帝的恩赐,是上帝的特殊又特殊的呼召,可遇难得。即便我们做好了牺牲,仍然不要在人群中散步恐惧感。

       真正需要正视者在于:基督教会内那些对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救恩之宣讲“砸场子”的受了水洗的慕道友,就他们对真教会的逼迫来说,从来比任何一个带枪的无神论者或异教徒的逼迫来得干脆利落、一针见血、惊心动魄。

       各位牧者,为此,请扎扎实实地对本教会的同工和会众进行在基督里的门徒培训,扎扎实实的在本教会推进信仰告白的反复确认。记住,这一确认必须是位格性的,而不是大教堂式、派单制式的“逢场作戏”。上帝把祂的教会交给了你们,你们就有这个责任认认真真地在本教会进行与基督联合的福音确认。

  对这个星球来说,我们是匆匆过客,难免一死。我们可能老死,可能病死,可能在老之前就已病死。过去我们未重生,后来我们蒙恩得救,那么多艰难险阻都在上帝耶和华的保守下度过了。难道还怕今后短暂人生的短暂患难?

  因着与基督联合而来的两大应许(“因信称义”和“圣灵内住”),我们不再是“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希伯来书2:15)。这意味着,怕死的基督徒是不成圣的基督徒,是当为自己的软弱而羞耻的基督徒。

   如此,“不要怕,只要信”(路加福音8:50)。如果你仍然不相信,如果你还有疑虑,就新《宗教事务条例》的体制内实践,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本文作者沈阳为政治学者,时评作家;
曾任国家发改委主管《改革内参》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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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苦不一定就是背十字架(重发)
2017-10-01 丁书奇 Mstory
➕关注本号,定睛十架➕

从条例(草案)谈起,受苦不一定就是背十字架
作者:丁书奇

很多年以来,家庭教会一直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不是非法也不是合法,虽然每年都有一些家庭教会受到逼迫和干扰,但这些案例都不是根据明文的法律在执法,而是各地方执法部门非法行事。说白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信任家庭教会,所以搞出来的变相维wen行动。

可以想象,随着新《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的发布,事情会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家庭教会即将面临大逼迫基本是铁板钉钉的事,当然程度和范围则不好说。不过按照地方执法部门的习性,对灰色地带的事,要是无利可图且没有上级命令,很少会采取行动。但如果有执法依据,那么自上而下的连带责任,势必会促使基层执法部门加大执行力度。

总之,新《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信号,对家庭教会的影响势必很大。自条例草案公示以来,已有多位律师和牧者们介入此事,通过联名发表声明、写反对意见信等方式表达教会的立场;海外的一些弟兄姊妹和基督教机构也在声援;很多教会专为此事开祷告会;网上也有禁食祈祷的倡议书等等。总之,凡关注此事的基督徒,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做着力所能及的事情,荣耀归主,哈利路亚!但与此同时,也有好几种流传甚广的声音,颇让人不解,本文主要想聊聊以下几种错谬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当局要做什么事情都已经定好了,这些牧者和律师们做的事情不会有什么用,没必要做那些事情,我称有这种想法的基督徒叫“有用没用派”。且不说保罗上告凯撒的美好见证,单单按照常识而言,这种想法也是耍小聪明罢了,实际非常愚昧。很多时候,我们做一件事,首先并不应该考虑是否有用,而是应该考虑是否正确,是否行在神的道中。牧者和律师们的做法合情、合理、甚至也合法,有何不可为?“有用没用派”的这种说辞,出于极端理性自负的头脑判断,作为基督徒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和本分,将结果交托给神。

第二种是“属灵派”说辞,一些基督徒认为,此时我们应该单单倚靠神的大能,祈祷信靠,坚固信心,而不应该倚靠人的臂膀,寻求世界的帮助。这种想法可能有两个源头,一是对先知书的错谬解释,一个是偏“重洗派”的教导。不错,先知书里上帝有明确的声音告知以色列人当如何行,但这并不是整体适用的真理启示。旧约只是预表,而在新约中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成就了救恩,自此真信徒便有圣灵内住保守,我们不应该生搬硬套旧约,而需要从整全的信仰考虑问题。这种想法多少也有一点“重洗派”绝对和平主义的影子,以为凡事消极等待,单单安静祈祷,敬虔度日就好了。这种看上去更属灵,更高超的想法也不是圣经的教导,基督徒从来不是祈祷的机器和道德生活的皮囊,众使徒的见证和保罗的书信,有大量教导如何与世界打交道的原则,我们需要学习。

第三种声音可以叫“权衡利弊派”,他们认为海外的弟兄姊妹和基督教机构不应该介入此事,因为这样会让事情的性质发生改变,给教会引来更大的麻烦。显然,这种想法更加偏向世俗,基本是权衡利弊的结果,这种处于人的怯懦和算计的心态,万万要不得。在基督徒眼里,没有海内海外这样是区分,全世界的弟兄姊妹都属于神的国,同属一家。顺便插一句,不得不说在现代社会,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国度观变得越来越淡了,中东地区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基督徒被穆斯林屠杀,普世教会有什么靠谱的行动吗?很多时候我们基督徒很会以祷告为藉口,放弃自身的责任。这连假冒伪善都算不上,根本就是不害臊。

我似乎不怀疑中国的基督徒有“受苦忍耐”的决心,但我不认为这可以和“背十字架”直接划等号。两千多年来,中国人被帝制压迫奴役惯了,骨子里的奴性和惧怕,让很多人对环境有极大的忍耐和适应能力。但是,我们不应该产生幻觉,认为这就是为主“背十字架”了。吃得苦中苦,不一定就是为信仰做见证的缘故,而很可能单单就是吃苦罢了,这样只会产生大量“属灵”的泡沫。两者之间的区别非常微妙,但却值得仔细分辨,求神鉴察。

所谓“背十字架”从来都是主动承担,而不是消极忍受,主耶稣上耶路撒冷,保罗去罗马,古代信徒明知有生命危险还敢宣告信仰,这是背十字架;而过去几十年,处在灰色地带的家庭教会,除了及个别的一些主动承受逼迫尽本分,为主做见证之外,大部分教会要么是被招安挂在了三自名下,要么是消极被动,尽力逃避打压和逼迫,过一天算一天。显然,这样的教会依旧充满着对世界的惧怕,依我看来,受再多苦,也不能算是“背十字架”。这话说得有点苛刻,若有冒犯请谅解。

和主后几个世纪的环境相比,在当下的中国,为信仰的缘故并不会轻易就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样的时代,我们更应该刚强壮胆,除去畏惧。请为那些积极争取信仰自由的律师和牧者们祈祷吧,他们已经冲在了最前方;请为自己教会的牧者们祈祷吧,他们可能即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请为自己向神祈祷吧,求神保守我们的心思意念,不要逃避现实。

家庭教会是时候像彼得和众使徒那样,被神的道捆绑,顺从圣灵的带领,为挂在木头上的那位作见证了;是时候大声说出那句:“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求神赐给我们力量,若是逼迫必定来到,盼望更多的家庭教会务定睛十字架,不再消极躲藏,为自己白白受苦;而是主动承受,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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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增
土生土長香港人,有志於中國基督教及當代中國政教關係研究。從事神學教育工作二十多年,現任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 網誌

國際
試點:解讀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風格
試點:解讀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風格週二 2018-07-03 邢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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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策試驗」的政策風格

關於中國宗教政策研究中,某些打壓措施是否該理解為全國政策,常常引起不同的討論及評價。近日,筆者讀畢德國學者韓博天(Sebastian Heilmann)的《紅天鵝:中國非常規決策過程》一書中,[1]發現其中的分析框架,有助我們認識中國宗教問題。韓氏形容中共是一隻超越了人們一切想像的巨大「紅天鵝」。對於黨國體制的「韌性」(resilience),他以「游擊式的政策制定」(Guerrilla-style policy making)來作解釋。這是橫跨「毛時代」與「後毛時代」,具有穩定性的政策風格。其中,在中央主導下的地方試驗,便是作者詳盡地分析的中國獨特政策過程。

中國的政策,有一種稱之為「政策試驗」,即在各地設立「試點」或「試驗區」,再將其中成功經驗總結為「典型經驗」,然後在更廣泛地區繼續嘗試(「由點到面」或「以點帶面」),以此檢驗新政策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需再作調整,最後才上升為國家政策。韓氏指出,政策試驗最核心之處是地方與中央的互動,有的階段主要是由地方推動,有的階段主要靠中央推動。總的來說,大的政策目標是由中央確定,具體實施辦法則先由地方自己摸索,然後才推廣到全國。在實踐過程中,試驗的方法允許嘗試新的解決辦法。從毛澤東時代到後毛時代,具有一定連貫性。這是中國威權主義呈現的獨特政策制定過程(頁xiii)。

在中國黨國體制下,中央與地方之間不存在權力制衡關係,故中央與地方的互動,不是權力下放,分權或聯邦主義。中央動手將試驗委託給地方官員,但總結推廣政策仍是中央的職責,中央政府對協調改革進程具有關鍵作用(頁59)。

中國的政策試驗,主要以三種形式進行:(一)試驗性法規,即為政策試行而制定的暫行法規;(二)試點,即特定政策領域內的示範和試點項目;(三)試驗區,即被賦予充分自主權的地方行政區(頁61至66)。

大多數政策試驗最先是由基層幹部為解決本轄區內的棘手問題而發起,同時也是受到仕途升遷和物質利益的驅動。基層幹部會向上一級相關領導尋求試驗的支持。上級領導對基層試驗的鼓勵和保護是一種潛在的「政策保障」,這種保障對基層開拓性的試驗起了決定性作用。因為在中國政壇,如果沒有上級支持,個別官員自發的改革行為是拿自己的仕途冒險(頁67)。

被篩選出來的正式「試點」經中央批准後試行新政策。試點單位定期向上級匯報,中央和地方官員以經驗介紹會的形式進行交流和協商。如果有好幾個主要決策者支持,新一輪以「典型經驗」為基礎的試點會在更大範圍內推廣。接下來,中央決策者會以黨的文件,政府規章或國家法律的形式在全國範圍內執行。接下來,對新政策的闡釋和執行又會引起下一輪的試驗(頁68)。

韓氏又總結了三種不同的政策治理模式:(一)指令性,即中央政府直接以行政監督或投資方式來實現;(二)契約性,即在中央部委與省政府間採用的簽約式治理;(三)指導性規劃,即中央發出信號,引進間接的刺激機制,藉此刺激政府所期望的行為(頁158)。

韓氏特別指出,失敗的試驗一般都不會以正式行政命令或文件形式明確宣告終止。官員需要揣摩上面發出的微妙信號,再心照不宣地結束上級不再關注或支持的項目。某些公開的失敗例子,會被歸結為地方行為不當,而不會牽連上層政策制定者(頁49)。

韓氏最後論及習近平時代的政策風格,即重新加強中央集權鞏固黨國的層級制度,中國決策過程進入「危機模式」:集權、思想動員和發佈指令。黨最高領導層收回所有決策權,黨發出的指令必須優先執行。他形容此乃「頂層設計」,即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權力被集中到習領導的中共中央領導小組,強調黨紀(頁169至172)。

宗教政策與試點

本書對我們了解中國宗教政策,有何啟迪?

在中國宗教政策上,是否也有類似的「政策試驗」或「試點」?回顧中共建國後的歷史,在1958年,中央曾以溫州平陽作「無宗教區」(退教運動)的試點。[2]後來,到文化大革命,消滅宗教政策便正式在全國落實。文革後,恢復宗教組織及活動。1986年,國務院宗教局提出在有條件的省區,應結合地方具體情況,制定宗教法規,由地方頒佈試行。而率先出台的,便在廣東省。1987年,廣州頒佈〈廣州市宗教事務行政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廣東省頒佈〈廣東省宗教活動場所行政管理規定〉。1991年,中共6號文件提出「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從1994年起,二十多個省及直轄市先後推出宗教事務條例,最後在2004年,便頒佈了全國層面的《宗教事務條例》。[3]上述均為中共在宗教工作上的「試點」及「試驗性法規」的例子。

2016年4月,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有河北省、江蘇省、廣東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負責宗教官員作會議發言,涉及了創新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廣東)、宗教中國化(寧夏)、加強宗教界人士工作(河北)等重大議題。這些均在習近平涉及宗教問題的講話中,成為全國宗教工作的新方向。[4]可見,習近平的宗教政策,也是從「試點」及「試驗區」的經驗總結出來,呈現了中央與地方間的互動。

拆十:中央與地方的政策互動

其實,在2014至2016年間浙江省以「三改一拆」為名進行的強拆十字架運動中,浙江省黨委領導(夏寶龍)在拆十運動中扮演的角色,全省自上而下的全面落實拆十指標,相信已沒有爭議。[5](很難想像,仍有人意圖將拆十理解為基層幹部的行徑)。當時最大的懸念在於,中央對拆十是毫不知情或是全面支持。這種猜困惑多少反映出某種簡單的二元思維,前者假設中央(特別是習近平)對拆十毫不掌握,後者則以習夏的密切關係,推論浙江拆十是中央授意進行的「試點」。

拆十是否中央授權進行的試點?由於對事件的官方(中央及省)內部決過程仍不掌握,實無法作任何實質結論。不過,按韓氏關於中央與地方的政策試驗互動分析框架,我們可進一步思考:(一)整個浙江省的拆十運動,假設中央對此毫不知情,事實上是對中國黨國體制的一種無知,特別是習時代的「頂層設計」與「中央再集權」取向;(二)那麼,接下來要問的,便是拆十運動期間中央與地方的互動,是中央的指令式要求,或是某種指導性的規劃下的結果?前者可視作直線的試點授權,後者則可理解為中央在宗教工作上具有某種規劃的方向,浙江省因應其獨特背景(宗教大省),既存在一定的具體政策自主與空間,但整體上仍要符合中央(習)的指導性規劃方向。

如果我們再將拆十置於習近平上台以來在宗教路線上的調整及部署,特別是對國家安全及宗教滲透關係的高度重視,則習在宗教工作上提出新的指導性規劃,要求地方按其實際情況,解決「宗教難點」,確是合理的推論;(三)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未有安排浙江省的經驗分享,是否代表拆十是「試驗失敗」?所謂「失敗」是指中央的指導性規劃方向錯了?還是地方在具體執行上的涉及的問題?如果我們參照會議上江蘇省的經驗──「杜絕因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引發個人極端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則浙江的問題,相信並不在「拆十」本身,而在於執行時未能有效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即個別地方教會及信徒反拆十的群眾及法律維權抗爭)。事實上,涉及拆十的重要官員,由省委書記至省民宗委及統戰部主事幹部,均未有受到懲處,而反對拆十的基督教愛國團體領袖卻被政治清算,即充分說明「拆十」仍是符合中央指導性規劃(即中共政治運動鬥爭中所重視的,符合中央領導意志的「正確路線」)。

習近平新宗教秩序的規劃與試點

按筆者在拆十期間在溫州的地野考察及訪談,以及對期間的政策文件及官方報導的綜合分析,筆者相信,習近平以上任以來,宗教問題已納入其危機模式之中,特別是在重視意識形態鬥爭的大前題下,國家安全與宗教滲透問題成為重要的決策考慮。顯然,習對過去宗教工作有所不滿,認為黨的宗教工作存在失誤,必須嚴肅糾正,將失控的宗教亂象納入規劃,建構習時代的宗教新秩序。

一方面,宗教發展較快的地方(宗教熱)便成為改革重點,另方面,如何全面強化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及管控,也必須作出政策上的創新試驗。現在回顧從2015年中央統戰工作會議,到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2017年修訂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各地出現針對基督教發展的不同情況,我們可以清楚見到新的宗教秩序規劃正在醞釀,大規模的強拆十架運動,儘管主要於浙江省發生,但背後仍跟黨國在宗教工作上的轉變有關,絕非孤立及個別的現象。

其實,2018年2月以來,河南全省針對基督教的管控,[6]在性質及規模上,跟浙江省拆十有著相似之處:(一)這是省級由上而下針對宗教的政治運動;(二)兩省均為基督教大省,運動具有明確針對基督宗教的目標;(三)黨員信教、大學生信教、未成年人信教,同時又要消滅及涉及宗教的公開外顯標記(如十字架、春聯等)。此外,以打壓家庭教會生存空間的專項治理工作,也在不同地方展開。[7]誠然,有關情況,並非在中國全面執行。但卻不應小覬其政治及政策含意。

事實上,即使在厲行強拆十架的浙江省,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宗教場所的河南省,仍能找到個別例外情況。北京或廣州出現針對若干家庭教會的專項行動,也沒有在全市普遍執行。這種執行上的異差,必須回到中共的政策落實處境中去分析,例如,選擇性執法,既反映中共統戰「區別對待」的手段,藉樹立鬥爭典型,制造分化的果效,也涉及了政治、行政資源及政治代價的計算,以及政策階段性的部署……我們必須對黨國的宗教政策作批判性的分析及研究,並全面掌握各地的信息,而非片面地及一廂情願地接受官方論述,僅僅因為個別情況,而妄下中央沒有收緊宗教政策,問題是個別而非全國的結論。

小結:游擊式宗教政策

韓博天以「游擊式的政策制定」來形容中共,正說明黨國這種非常規決策過程的靈活性及不穩定性。所謂「游擊式政策」,包括以下特色:(一)統一領導和群眾動員結合;(二)永恆流動和持續變化是政治和權力的常態;(三)政治決策處於隨時變更的狀態,以便政策修訂留有餘地;(四)制定即過程,即決策是一個即興發揮和反複調整的過程;(五)避免重複的標準操作;(六)從具體試點和實踐經驗中總結工作方法;(七)高層作出戰略性決策,地方積極及獨立地完成具體組織和執行;(八)主動利用政治力量之間和社會內部的矛盾製造有利機會,實現既定目標(頁17)。中共宗教政策的落實,如何體現這種「游擊式的政策制定」,可留待學者作更多具體的研究,呈現其中的複雜性。

筆者期望,關心中國宗教自由及教會發展者,首先,當對黨國體制及宗教政策有更全面的認識,並提醒自己要跟權力建制保持距離,免得被吸納成為黨國的政治代理或在地協作者。此外,須避免陷入權威迷思,奉個別官員的回應為圭臬,一廂情願地為其所言與現實間的矛盾作和諧化的政治化裝工夫。再者,要對不自覺底迷信政教合作的意識傾向有所警惕,出於良好意願而對政策作片面理解,無視其中存在的問題,或對自身能對改變政策的角色及影響力作過大或浪漫的期望,均為政教互動中的盲點所在。最後,面對不平衡及扭曲的政教關係,特別是在黨國權力「高牆」與宗教群體的「雞蛋」之間,更需要鞠身自省,該與誰同行。

參考:

[1] 韓博天(Sebastian Heilmann)著,石磊譯:《紅天鵝:中國非常規決策過程》(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8)。
[2] 舍禾:《中國的耶路撒冷:溫州基督教歷史》(台北:宇宙光,2015),下冊,頁483至495。
[3] 邢福增:《新酒與舊皮袋:中國宗教立法與《宗教事務條例》解讀》(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宗教與中國社會研究中心,2006),頁8至10。
[4] 邢福增:〈全國宗教工作會議評──地方宗教工作經驗〉(一)、(二),立場新聞。2016年4月24日,4月25日。;
[5] 關於浙江省拆十運動,詳參邢福增:〈拆十字架的政治:浙江省「三改一拆」運動的宗教-政治分析〉,《道風:基督教文化評論》,期44(2016年春)。英文修訂版,“The Politics of Cross Demolition: A Religio-Political Analysis of the ‘Three Rectifications and One Demolition’ Campaign in Zhejiang Province,” in Review of Religion and Chinese Society 5:1 (2018): 43-75. 是期Review of Religion and Chinese Society也是拆十運動的專輯,收錄了五篇研究論文。
[6] 邢福增:〈「中國加利利」與習近平新時代基督教秩序的實踐〉,時代論壇,2018年4月28日。
[7] 邢福增:〈從〈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 看黨國對家庭教會的管控〉,立場新聞,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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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土長香港人,有志於中國基督教及當代中國政教關係研究。從事神學教育工作二十多年,現任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 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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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事實來說服我──再思中共宗教政策的六招辯解套路
請用事實來說服我──再思中共宗教政策的六招辯解套路週四 2018-07-12 邢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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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中國發生強化管控及打擊基督教的個案時,常常聽到不少香港及國外基督教人士以不同說法來官方政策辯護,筆者將之歸納為「六招套路」:

(一)轉移視線:這不是中央的政策,並沒有在全國發生,僅僅是個別地方的問題;

(二)推卸責任:針對地方問題,又會將負責推卸為基層及下級幹部自把自為的失誤;

(三)迴避問題:政府是依法辦事,並非針對宗教,誰叫教會自己違規不守法;

(四)前後對沖:與從前(一定是最差的「文革」)比,已有很大進步。現在是中國宗教信仰自由最好的時間,放眼未來,一定會愈來愈開放;

(五)倒果為因:政府的針對行為,有時是因為教會跟政府對抗的結果。教會領袖應該溫和地表達意見,中國的事情,公開對抗是解決不了的;

(六)別有用心:西方反共反華勢力亡我之心不死,小心被其利用,政府針對的是敵對勢力而非宗教,與宗教自由無關。

為了幫助關心中國宗教自由及基督教發展者理清問題,特撰文回應。本文只針對論點,以事論事,無意推論持有關論述者背後的動機為何。筆者關心的問題是,這些論點是否符合事實,能否幫助我們正確認識中國宗教自由的情況。

一、中央主導,地方實踐的宗教試點

1. 試點

套路(一)及(二)的重點,是要為「中央」或「全國」辯護,指出中央並沒有針對基督教的「全國」政策,故發生的一切都只是「個別」例子。論者會列舉一些並沒有出現類似情況的個案(例如拆十只在浙江、禁止未成年人到教會只在河南等等),總之問題既不具「全國」普遍性,便屬「個別」「地方」現象。同時,每當觸及針對基督教的案例時,論者又會將這些「個別」問題歸咎於地方下級及基層幹部。

對此,筆者剛撰寫了〈試點: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作風〉一文,[1]借用了德國學者韓博天(Sebastian Heilmann)的分析框架,指出中國宗教工作中,也會有「政策試驗」,即在各地設立「試點」或「試驗區」,再將其中成功經驗總結為「典型經驗」,然後在更廣泛地區繼續嘗試(「由點到面」或「以點帶面」),以此檢驗新政策是否需再作調整,最後才上升為國家政策。政策試驗最核心之處是地方與中央的互動,有的階段主要由地方推動,有的階段主要靠中央推動。總的來說,大的政策目標是由中央確定,具體實施辦法則先由地方摸索,再才推廣到全國。2015年5月,習近平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講話中,論及關於加強對宗教的依法管理時,便指出「一些地方探索創造了有益的經驗,要總結推廣」,[2]在在說明中共宗教工作的「試點」模式。對此問題,可參閱〈試點〉一文,筆者在此不贅。

眾所週之,中國政策有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問題,在宗教領域也不例外;特別是基層幹部在執行政策時,確可因應地方獨特處境而有所差異。韓氏以「游擊式政策風格」來形容中共的「政策風格」(policy style),其中涉及的靈活性與不穩定性,在宗教工作中也能見到,呈現因「時」「地」「人」的差異。不過,這種差異,到底該被視為「個別」還是「試點」?其衡量標準,必須作全面評檢,涉及:(一)中央整體政策的分析;(二)所謂「個別個案」的「個別性」與「普遍性」。

2. 中央宏觀的指導性政策

筆者在〈試點〉一文中指出,習近平上台後,明確在宗教工作上作出根本調整,特別是將宗教問題聯繫國家安全,並強化對宗教事務的管控。事實上,這種強化控制的情況,並非僅針對宗教範圍,而是習時代中國進入「中央再集(習)權化」的結果。在習重申「講政治」的大前提下,宗教工作只是全局的反映。原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王作安在2017年7月《求是》發表的〈做好宗教工作必須講政治〉,便從政治意識、政治規矩、政治方向及政治擔當四方面,聯繫到宗教工作,清楚說明問題的核心。

所謂政治意識,是要求幹部「從政治上認識、把握和處理」宗教問題,認識到宗教並不是「私人的事情」,其「群眾性」對社會有廣泛的影響,特別是注意「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日益加劇,宗教極端主義在一些地方蔓延,非法宗教活動屢禁不止,網路非法宗教活動對現行宗教政策法規形成挑戰」等問題。至於「宗教規矩」,即要求幹部全面執行「中央宗教工作大政方針」,「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絕不能「以當地情況特殊為由不執行中央決策,另搞一套」。同時,又提出要「高度警惕」黨員信教問題,指出此乃「黨員不能觸碰的一條紅線」。抑有進者,王氏指出,黨員「要積極宣傳馬克思主義無神論」。在「政治方向」方面,王氏突顯習近平的宗教政策方向,即各宗教在「中國化」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方向下來適應社會主義社會,並要「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而所謂的「政治擔當」,即要求幹部敢於「把解決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作為突破口」。[3]王的立場完全符合習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及全國宗教工作會議講話的精神。[4]立足於對新時代中共宗教政策的全面分析,相信比仰賴個別官員的「統戰式」回應,更能幫助我們掌握問題。

3. 地方與中央的政策互動

關於「個別個案」問題,首先,到底何謂「國家政策」?其實,中國幅員廣大,涉及三十一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中央政策在執行上,確有不同程度差異。因此,地方差異與全國政策之間,有著微妙關係,不應簡化地以地方差異來否定「國家」或「中央」的政策。其次,針對近年較顯著的宗教問題,如果有關政策已經在全省廣泛範圍以政治動員運動的方式執行,如例浙江省的拆十、河南省的禁止未成人參與宗教活動[5],那麼,單純以其他省區未有出現有關情況,便得出這非中央政策的結論,即忽視了上文提及的「試點」問題,或是無視了中央與地方間複雜及微妙的互動關係。

筆者承認,要全面掌握中央與地方有關政策互動的資料並不容易(不少涉及宗教的政策文件及領導內部講話均列為密級),因此,我們更需要客觀而嚴謹地分析現有資料,特別是上文指出在該省出現的情況是否與中央領導的政策指導性原則及精神符合來作判斷。再者,如果該政策在省內的執行確實存在著自上而下的佈局,由省委至地級、縣級、鄉級以至村級層層傳達,指令完成,全面動員,那麼這種傾全省黨政之力的決策,將之視為與中央間有著某種互動,便更具決策合理性。將問題簡化為基層執行幹部的質素問題,或是省級領導獨斷莽為,難免在客觀上有政治辯解之嫌。

就以香港六七暴動為例,迄今暴動期間中央的決策過程及其與香港左派間的關係仍是個「黑箱」。但就著現時掌握的資料,確可見到存在著中央與地方(香港土共)間複雜的互動關係:六七暴動受到中共中央文革極「左」鬥爭路線影響,繼而獲得中央支持(如《人民日報》社論),但後期又因中央下令而停止,後來更有中共官員(如周南)公開批評六七。這種複雜的互動關係,相信也適用於研究浙江拆十運動。

記得筆者在數年前聽到有人指出拆十乃個別事件,曾有感而發寫下:

……從空間的角度來對比,一處發生的問題,不代表全局的問題……這幾乎可以用來回答所有針對中國問題的答案,坦白說,只是迴避問題而沒有直面問題。「中國」到底是甚麼?如果每處真真實實發生的問題,都推說這只是局部,整體「中國」仍在進步,這就代表沒有問題發生嗎?難道所謂局部的問題就不是問題?請不要忘記,浙江省不錯只是三十一個省區之一,但過去在省內發生的,卻是省領導從上至下強勢推行,在全省範圍內廣泛推行的強拆十字架運動,掌握公權者以「執法」為名,粗暴地踐踏宗教自由,二千多所教堂十架被強拆,各地粗暴地違拆,甚至不合理地拘禁反拆人士,這難道只是下級行政官員不小心執法之舉動嗎?二千多所教堂的十架被拆下,二百多萬基督徒的信仰尊嚴及宗教感情遭到踐踏,這不是真真實實的主體嗎?「中國」如果只被約化成一個宏觀及抽象的概念,並將其中真實的個體壓下,片面地宣傳「整體」的所謂「進步」,這是真正的「進步」嗎?每一起真實的被壓迫個案,豈不正是無情地控訴這個「描象」的「整體」的虛偽嗎?[6]

今天,筆者仍願以此來作回應。

二、依法、依法,多少惡行假汝之名而行

針對套路(三),這壓根兒是利用「法律」來迴避及掩飾問題。

1. 法治乎?還是以法治國

首先,這種高舉「法治」的論述,其實正是近年黨國在宗教工作上的重點,套用習近平的說法,即是「加強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不過,中共的「法治化」,只是一種「以法治國」(rule by law)的「法」,而非嚴格意義的「法治」(rule of law)。事實上,中國的法律主要用來強化對公民的管控,相反,黨及國家等行使公權者,卻不一定受法律約束。有學者指出:「當黨與國家當局選擇不讓法律約束他們時,法律就不約束它們。」[7]孔傑榮(Jerome A. Cohen)便形容中國的情況為「法律的列寧主義」(Legalist Leninism)。[8]

因此,中國近年在宗教立法上的進程,與其說是以法律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倒不如說是在「法治」的名義下,強化對宗教事務的管控。2018年生效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內容,便清楚反映出問題所在。而行政部門(國家宗教局)對《條例》的解釋,既呈現《條例》背後黨國的意圖,也將這種藉「釋義」來僭建法律的中國特色充分表露。[9]誠如習近平講話指出,「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該保護的必須保護,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該打擊的依法打擊」。[10]法律成為黨國管控宗教的工具,而非體現對宗教自由的基本保障。(順帶一提,關於「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的論述,正好在浙江拆十時,成為官方媒體的重要論述。[11])

2. 隱藏著的「宗教」議程

其次,與加強「法治」同步推進的,是以非宗教名義進行的各項社會項目改革,包括國家安全與維穩項目、社會治理創新、城鄉發展規劃等。有關措施並非單純針對宗教問題,但卻可在宗教領域推廣,將宗教工作納入非宗教性質的項目內,並配合相應的政策法規來貫徹執行。其中,在社會治理創新方面,近年針對家庭教會的專項,便常以噪音擾民、消防安全、人流管理、建築安全的名義進行,藉此向教會施壓。[12]又如,浙江省拆十,便是藉「三改一拆」運動來推進。按官方的論述,一切在清拆「違建」的名義下進行,並非針對宗教場所。但在省委頒佈的文件中,卻明確指出「善於運用社會治理的通用法則,用非宗教的方式處理宗教問題」。[13]因此,不論教會的是否涉及「違建」,十字架卻成為明確要拆除的目標。[14]地方政府高舉執法(拆違)之名,卻未完全遵守法律程序來拆十(違拆),然後反過來指控反對拆十者為「違法」,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甚至全面打壓以法律維護權益的律師,以經濟罪名將反對抗十的宗教領袖作政治清算。[15]遺憾的是,這種愈益強化的所謂「法治」手段,卻成為某些人為官方辯護的理由(聲稱拆十是因為教會有違建),完全無視了政府堂而皇之以法治名義所施行的違法及威權暴力。

三、進步……是獨裁者的進步

筆者嘗試綜合回應套路(四)至(六)的問題。查這三道招式的核心是中國在進步之中,現在是宗教自由最好的時間,並且會持續進步(套路四)。因此,面對其中的問題,需要以耐性進行溝通,對抗方式不足以解決問題(套路五),反倒會被反華敵對勢力利用(套路六)。

1. 一切都歸功於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首先,為中共宗教政策辯護者會以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宗教發展來證明中國宗教自由的進展。誠然,改革開放以來,中共的宗教政策改弦易轍,揚棄了文革期間定下消滅宗教的目標,這確是中共宗教工作的重要路線調整。不過,取而代之的,是中共將宗教重新置於其一元式的宗教管理體制內,即恢復五十年代起建立的計劃宗教市場,並且將其制度重設點,訂於大躍進時代的1958年(而非相對較寬鬆的1954年)。就基督教而言,即在聯合禮拜的基礎上,開放宗教活動場所,取消宗派組織,將教會置於三自組織控制下。這種一元式的宗教管理體制,賦予黨國認可的愛國宗教團體的寡頭壟斷地位,藉此控制及調節宗教市場。[16]不過,八十年代以來,黨國恢復的計劃式的宗教市場,並不能完成黨國交附的任務。大量拒絕參加愛國教會的家庭教會,儘管不獲官方認可,不具法律地位,卻如雨後春荀般發展,對計劃宗教市場構成嚴重威脅。[17]

改革開放以來,官方統計的基督徒人數,從1982年的300萬,至2018年增加至3800萬。值得留意的是,1982年的300萬,比1949年的100萬,增加了三倍。[18]自中共建國後,即全面執行改造及控制宗教政策,隨著極「左」路線主導,最後在1966年走上全面消滅宗教之路。因此,中共建國後,中共的宗教政策是改造與控制宗教,並在1958年起漸步調整為消滅宗教。這樣看來,1982年的300萬基督徒,不可能是1979年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下才發展出來的。相反,在中共改造、控制甚至消滅宗教的政策下,基督教仍能在極艱難的處境生存,甚至文革期間的非體制地下形態,不僅沒有被政權消滅,反而取得增長與復興。改革開放後中國基督教的生存與發展基礎,是黨國原來宗教政策失效的結果,而非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功勞。

誠然,八十年代中共重回控制宗教的路線,宗教得以在相對穩定的條件下發展,加上中國社會急劇變遷,構成中國社會宗教熱及基督熱的宏觀背景。不過,中國基督教的復興因素,必須從全面角度來檢視,而非單一將之歸功於宗教政策的落實。我們更須公允地指出,中國各地的家庭教會,在不具官方認可(甚至限制)的情況下,仍取得長足發展。為何不具合法地位的家庭教會(官方稱之為「私設聚會處」)仍能發展?這與其說是官方宗教政策的成果,毋寧視之為中央宗策未能全面貫徹的後果,反映出黨國無法根本解決家庭教會問題的困局。

質言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基督教的增長,中國官方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非單一原因。教會歷史清楚說明,國家政策與教會發展之間的關係,並非簡化的因果邏輯。吊詭的是,因著政治權力的介入,更導致愛國宗教團體的寡頭體制的官僚化及腐敗。官方宗教體制及領袖被吸納為權力建制所衍生的問題,豈不在今天官方教會中清楚浮現出來嗎?

2. 促退與利用並行的管控宗教政策

抑有進者,習近平上台後,已清楚表明對宗教熱的不滿,並提出宗教與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間存在「意識形態的較量」。[19]在2015年中央統戰工作會議上,習明確指出「發揮宗教積極作用,不是把宗教當作濟世良方,人為助長宗教熱,而是要因勢利導、趨利避害,引導宗教努力為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怡族團結、祖國統一服務」。他又說:必須要「慎重對待」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數量上增長很快」的問題,要「警惕宗教滲透的危險,警惕帶有政治意圖的宗教訴求」。[20]宗教熱的原因涉及問題眾多,但黨的宗教工作未能全面貫徹,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1]習曾批評:「有的同志認為民族、宗教問題很敏感,能不管就不管,出了事不是依據法律和政策去解決,而是能捂就捂,捂不住就『花錢買平安』」。[22]

查中共建國以來的宗教政策,除了消滅以外,更長時間其實是「利用」與「促退」並存,至於兩者之間比重,往往視乎政治形勢而有所不同。中共作為無神論政權,對宗教的思想性、群眾性及組織性一直嚴加防範,並因黨員及青少年信教問題,產生強烈危機感。習近平在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業已清楚說明:「共產黨員要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又說:「要加強對青少年的科學世界觀宣傳教育,引導他們相信科學、學習科學、傳播科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23]如何在政策上加強無神論宣傳教育,杜絕黨員及青少年(包括兒童)信教,遏止宗教快速發展,已成為習核心的政策重點。

不過,中共在文革後又不得不承認宗教無法「被消滅」,因而一方面希望能強化控制,長遠地遏止宗教熱的增長,另方面則積極引導宗教為黨所用。這是中共宗教政策的根本理念。不少人以為中共肯定宗教的社會作用,如鼓勵宗教團體興辦慈善及社會服務,乃宗教政策的重大突破;卻未有注意到,這種有限度的肯定,存在著許多制肘。[24]只要了解中共近年對NGO的嚴密管控與打壓,便更清楚黨國的政策考量。當然,筆者不會否認NGO及宗教慈善事業在各種限制下的作用,但卻不應無視了背後的政治干預及管控,並據此來美化中共的宗教自由。

3. 獨裁者的進化

毋庸置疑,中國變得愈來愈強大。不過,中國在強大崛起的同時,卻企圖以雄厚資本來強化其專制本質。中國研究專家沈大偉(David Shambaugh)在《中國的未來》(China’s Future)一書中,指出未來中國發展的四種可能:(一)硬威權主義(Hard Authoritarianism);(二)新極權主義(Neo-Totalitarianism);(三)軟威權主義(Soft Authoritarianism)及(四)半民主主義(Semi-Democracy)。沈氏在2016年出版原著時,預計中國最大的可能,是維持2009年以來奉行的「硬威權主義」方向。[25]不過,考慮到近年的發展,筆者相信,中國從「硬威權主義」轉向「新極權主義」的傾向,也愈來愈大。誠如《完美獨裁》(The Perfect Dictatorship)一書的作者斯坦.林根(Stein Ringen)形容,中國不僅僅是威權國家,而是建立了一套全面的控制模式的獨裁體制,他稱之為「管控專制」(Controlocracy)。[26]中國已發展為成熟的警察國家,從全天候的視頻監控[27]到社會信用制度,還有各項國安及維穩專項,以及黨無所不在的全面領導;可以說,「歐威爾式」(Orwellian)的「帝國」業已在中國建立。那些對中國的「進步」讚美不絕,甚至美化中國的專制為穩定及成功秘訣者,成為毫不批判地擁抱中國,片面地歌頌正面及進步的中國夢之隊;卻無視中國存在各樣矛盾與問題,更不會承認他們所歌頌的進步,只不過是藉強權高壓維穩,並犧牲公義來支撐的「偽裝盛世」。[28]

4. 黨主教從專權2.0版

從習近平的講話可見,他要在這個「歐威爾式」國度中建立宗教新秩序。這個秩序涵括了意識形態(以「中國夢」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指導的宗教中國化工程)、法律管控(宗教工作法治化)、人事(裁培「政治上靠得住……關鍵時起作用」的宗教界人士)、宗教功能(宗教為黨國服務)等四個範疇,並以黨的領「導」及政府的主「導」(習說:「『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為核心,再貫徹至地方基層組織,形成黨「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的管控格局。[29]一直以來,中共均以「政主教從」為政教關係的中心,如今習近平的宗教新秩序,無疑將之全面昇級為「黨主教從」的專權2.0版。[30]

在「黨主教從」的格局下,宗教界人士必須自覺融入建制,接受黨的政治領導及依法管理,扮演好黨國與宗教組織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而在中國境外,則成為「中國因素」下的「在地協力者」或政治代理人。[31]習近平說:「要為他們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尊重和發揮他們在宗教內部事務中的作用」,這樣,有關人士便可「大力宣傳黨的宗教理論和方針政策,傳播正面聲音」。[32]習又說:統戰工作就是「要尊重、維護、照顧同盟者的利益,幫助黨外人士排懮解難」,[33]「必須重視發揮宗教界人士作用」特別是「引導信教群眾」,因為「信教群眾往往願意聽宗教界人士的話」。[34]

作為被黨國吸納及重視的「同盟者」,宗教橋樑人士及在地協力者一旦面對宗教事故發生,便須積極發揮其影響力,多作溝通及反映意見。如何避免讓信徒走上抗爭,演變成重大群眾事件,甚至訴諸境外媒體介入事故,免得被境外敵對勢力利用進行滲透,成為其「作用」所在。他們更須為官方政策作辯護及宣傳,在輿論上發揮積極作用,藉此抗衡各種批評宗教自由的聲音。問題是,為了捍衛教會及信仰權利而跟政府當局據理力爭的權益,為何不受保障,反倒要揹上破壞大局,激化矛盾之罪名?掌握公權者未有受到法律的制約,反過來恃法仗權,干預宗教自由,但橋樑者(同盟者)與協力者只著眼於為官方政策辯解,而非深究問題根源,完全無視有關事件對宗教自由的犯侵。這種「黨主教從」的政教關係,以「維穩」壓倒「維權」,只圖合理化甚至神聖化自身與黨國的同盟聯繫,卻否定了教會對自身公民權利的表達,無疑進一步鞏固了中國特色的政教分離(即宗教團體不能干涉國家及政府事務,卻不代表其可免受政治權力的干預)。

有趣的是,境外敵力勢力的宗教滲透,往往在中共宗教工作的論述中,發揮重要作用,成為合理化黨主教從的意識形態。其實,只要回顧中共黨史,即可發現打從1921年中共成立以來,基督宗教一直成為意識形態工作中的重要鬥爭對象,呈現了從文化侵略到宗教滲透的演變。

早期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文化侵略論述已成為非基運動中的政治鬥爭口號,到五十年代中共建國後,進一步發展成控訴基督教與帝國主義關係的重要武器。文革結束後,中共逐漸揚棄帝國主義文化侵略的論述,並以宗教滲透取而代之。但不論是文化侵略或宗教滲透,實際上仍是指向以美國為首的「敵對勢力」,加上其他國家(如韓國)或地區(香港),利用基督教來進行對華的侵略或滲透(和平演變、顏色革命)。中共一直介懷基督宗教的西方背景,並高度關注宗教傳播與政治擴張(涉透)的關係。值得注意的是,在後帝國主義或後殖民時代,中共標榜的抵禦宗教滲透,主要的關注是鞏固威權體制對既有的一元式宗教管理制度,及其對宗教團體的管控,擔心宗教自由的開放會促成來社會的民主化轉型,進而威脅中共的執政地位。質言之,中共的宗教政策與工作,是宏觀政治及外交鬥爭工作的重要環節。高舉反共反華勢力的宗教滲透論,既反映出黨國為保住權力而衍生的不安全感,也是為了在國家安全下建構愛國主義論述(中華民族復興,中國夢)而必須樹立的敵人。

四、小結──兼答梁燕城

先交代本文的寫作源起。2018年3月18日,筆者正在美國普度大學訪問,曾在個人FB貼文,指出文首提出的六招套路。沒想到貼文引起不少迴響,不少人追問該如何回應?由於安息年間忙於其他寫作,一直未及續寫。期間又收到好些查詢,於是筆者在6月底決定提筆。為了疏理其中關於中央與地方的政策的「試點」問題,筆者撰寫〈試點: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作風〉一文,於7月2日上載FB網誌,並分別立場新聞、時代論壇、信仰百川、獨立媒體等網上平台發表。經過數天努力,筆者完成本文,最後名命為〈請用事實來說服我──再思中共宗教政策的六招辯解套路〉,本篇也可視為〈試點〉一文的續篇,有興趣者請同時參閱。

不巧在台北埋首撰寫本文期間,筆者在數天內先後收到數人(包括外國不認識者)傳來梁燕城博士的〈我只向上帝,聖經及理性屈服──回覆邢福增〉,並查問本人會否回應。本人略感詫異,一則梁文引述了〈試點〉一文末段,認為是筆者對其〈中國教會處境的了解〉(6月25日)的回應。查〈試點〉全文並沒有提及梁燕城博士。正如前述,〈試點〉的意念,早於本年3月萌生。與其說〈試點〉一文(也包括本文)是針對某某個人,倒不如說這些論述已長期流傳,成為香港教會內某種關於中國宗教自由問題的「論述」。既然梁博士認為他也屬於其中,並撰文回應,筆者也樂於交流。另一教筆者詫異者,是梁文一直未見公開,按道理,要回應別人觀點,最慣常的處理是直接交流,或投予原文發表平台,如此才能收理性交思辯之果效。不過,筆者在梁博士的FB專頁及其他網上平台,均不見梁文。後來始確認該文確出於梁博士之手(因從他所屬的群組發出)。教筆者納悶的是,為何以內部方式(卻又半公開地流傳)來回應一篇公開的文章?筆者作為被批評者,卻要迂迴轉輾,甚至以「出口轉內銷」的方式,才能收到梁文?

梁文一方面是從不同角度對筆者作個人抨擊,另方面又提出當下該如何評價中共宗教政策及宗教自由的問題。關於後者,筆者的觀點及論證既已在本文有清楚論述,故決定以此兼作公開回答。至於前者,考慮到文章篇幅問題,將留待另文再作處理。

筆者重申,關於中國宗教自由問題的討論,必須基於客觀事實,本文針對的不同辯解,或囿於主觀意願,或與客觀事實不符。筆者的信念是:宗教自由並非孤立,乃涉及結社自由、出版自由、表達自由、言論自由等公民基本權益,跟整體中國社會現實息息相關。關心中國教會者,不應將問題抽離於宏觀處境。中共對宗教的強化管控,只不過是其打壓公民社會的側寫而已。

草筆至此,文章真的寫得有點冗長。筆者決定再引用〈試點〉一文結語作結:

筆者期望,關心中國宗教自由及教會發展者,首先,當對黨國體制及宗教政策有更全面的認識,並提醒自己要跟權力建制保持距離,免得被吸納成為黨國的政治代理或在地協作者。此外,須避免陷入權威迷思,奉個別官員的回應為圭臬,一廂情願地為其所言與現實間的矛盾作和諧化的政治化裝工夫。再者,要對不自覺底迷信政教合作的意識傾向有所警惕,出於良好意願而對政策作片面理解,無視其中存在的問題,或對自身能對改變政策的角色及影響力作過大或浪漫的期望,均為政教互動中的盲點所在。最後,面對不平衡及扭曲的政教關係,特別是在黨國權力「高牆」與宗教群體的「雞蛋」之間,更需要鞠身自省,該與誰同行。

(關於此段文字引起梁博士的批評,及引伸的其他問題,將留待另文作回應。)

參考:
[1] 邢福增:〈試點: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作風〉,立場新聞,2018年7月2日。
[2]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2017),頁164。
[3] 王作安:〈做好宗教工作必須講政治〉,《求是》2017年14年(7月15日)。求是網。
[4] 有關筆者對有關會議的評析,參〈近十年來中國宗教工作的評檢──從「四個必須」到「四化」〉,《鼎》,期178(2015年秋),頁6至13。另〈2016全國宗教工作會議評〉,本文原分期刊於《時代論壇》網上版,2016年4月24日、30日、5月1日。
[5] 邢福增:〈下一代靈魂之爭──在中國,未成年人可否參加宗教活動和信教?〉,端傳媒,2018年2月23日。
[6] 邢福增:〈我進入了中聯辦〉,氏著:《中國乎?本土兮!身份認同的十字架》(香港:印象文字,2016),頁180至181。
[7] 斯坦.林根(Stein Ringen)著,薛青詩譯:《完美獨裁: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新北:左岸文化,2017),頁171。
[8] Jerome A. Cohen,“The Insecurity Underpinning Xi Jinping’s Repression,” Washington Post, 23 Sept. 2015.
[9] 邢福增:〈創新宗教管理?還是強化宗教控制?──評《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宗教與法治》,期10(2016年冬),頁13至27;〈從「釋義」看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對家庭教會的影響〉,《鼎》,期188(2018年春);〈從〈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看黨國對家庭教會的管控〉,立場新聞,2018年6月2日。
[10]《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頁164。
[11] 如〈堅決處置非法,更好保護合法:二論自始至終抓好「三改一拆」〉,《浙江日報》,2014年8月19日。
[12] 有溫州針對基督教私設聚會點的文件指出,要「找準問題切實口……從活動點噪音擾民、房屋結構隱患、消防安全隱患、用電安全隱患、大型聚會活動安全等入手要求停止宗教活動」。
[13]〈「三改一拆」涉及宗教違法建築處置工作實施方案〉,紐約時報中文網曾轉載文件的部分內容。
[14] 邢福增:〈拆十字架的政治:浙江省「三改一拆」運動的宗教-政治分析〉,《道風:基督教文化評論》,期44(2016年春),頁25至61。
[15] 邢福增:〈強拆十字架與當前中國的合法性危機〉,《中國乎?本土兮!身份認同的十字架》,頁191至198。另〈拆十風暴中的顧約瑟牧師〉,端傳媒,2016年2月3日。
[16] 邢福增:〈民間組織政策與中國基督教〉,《二十一世紀雙月刊》,期114(2009年8月),頁26至37;另邢福增:〈政教關係〉,羅金義、鄭宇碩主編:《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變與常》(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09),頁313至328。
[17] 邢福增:〈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合法化〉,《香港中文大學基督教研究中心通訊》,期6(2009年5月),頁1至4。
[18] 關於中國基督徒的人數問題,參邢福增:〈中國基督教的區域發展──1918、1949、2004〉。《漢語基督教學術論評》。第3期(2007年6月),頁153至197。2008年的基督徒人數,參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2018年4月。
[19] 這是習在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指出的,轉引自龔云:〈宗教熱對主流意識形態構成嚴重挑戰〉,《科學與無神論》,2017年4期,頁3。
[20]《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頁165、163。
[21] 有評論指:「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宗教方針政策理解不到位,對宗教問題複雜性估計不充分,認識模糊。部分領導認為,宗教工作只要不出事,不添亂就行,『不願管』的思想比較嚴重,一些宗教管理工作還停留在口頭上、文件裡,具體落實不夠,直接導致地方宗教工作被忽視,職能被弱化。個別幹部對宗教問題認識不統一,存在『不敢管』的現象,將宗教神秘化、敏感化,不堅持依法辦事,個別黨員幹部帶頭參與宗教活動成為宗教徒,有的甚至直接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存在『不會管』的情況,缺乏宗教知識,不能正確把握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要求,要麼管得過死、侵犯了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柱利,要麼放任自流,助長了宗教的無序發展……」周湘智:《地方統戰前沿問題與案例分析》(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第7章。
[22] 習近平:〈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統戰工作的重大意義〉,中共中央文獻室編:《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頁560。
[23]《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頁171至172。
[24] 邢福增:〈中國民間組織管理改革下基督教慈善公益事業的參與〉,國家宗教局中國宗教研究中心、基督教文化學會合辦,「基督教的慈善公益事業與關愛社會的實施研討會」,2014年10月28至29 日,香港。惟文章收入國家宗教事務局研究中心編:《基督教慈善事業與實施》(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8)論文結集時,被刪去大部分內容。
[25] 沈大偉(David Shambaugh)著,侯英豪譯:《中國的未來》(台北:好優文化,2018)。
[26] 斯坦.林根(Stein Ringen):《完美獨裁:二十一世紀的中國》,頁266。
[27] 邢福增:〈「老大哥在看著你」──關於加強宗教領域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的爭議〉,立場新聞,2017年3月30日。
[28]「偽裝盛世」一過詞,見許知遠:《偽裝的盛世》(新北:八旗文化,2012)。
[29]《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頁168。國家宗教局研究中心加潤國對「導」的說明是:「『導』的基本內涵是領導(加強黨的領導)、主導(堅持政府主導)、引導(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相適應)、疏導(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基礎規範宗教活動)、核心是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和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包括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建設和宗教活動場所自我管理以及社會各界協同管理。」加潤國:〈深入學習「7.26」重要講話,深刻理解「導」的科學內涵〉,《科學與無神論》,2017年6期,頁14。
[30] 關於習近平的宗教新秩序,參邢福增:〈「中國加利利」與習近平新時代基督教秩序的實踐〉,時代論壇,2018年4月28日。
[31] 參吳介民編:《吊燈裡的巨蟒──中國因素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新北:左岸,2017)。
[32]《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頁170至171。吳氏指出,在地協力機制的作用,就是使中國的影響力進入當地(如台灣、香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活各領域,讓中國因素引發效應。吳介民:〈中國因素的在地協力機制:一個分析架構〉,《台灣社會學會通訊》,期83(2015年11月),頁5。
[33] 習近平:〈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統戰工作的重大意義〉,頁561。
[34]《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頁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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