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 9月发放任何月份工资都按新税法
http://news.online.sh.cn 2011-09-08 08:09 [来源]:劳动报 8月工资若到了9月初再发,到底该按何标准计算起征点?昨天,国税总局有关人士就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的说法进行了正面回应:若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
昨天有消息称,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9月1日实施后,按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8月工资9月发合并计算
此外,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还提醒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