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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10]2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10-4-25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本市将自2010年起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网络继续教育”)。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安排
  (一)网络继续教育与面授培训并存。2010年,本市将在推行网络继续教育的同时,继续保留面授培训,持证人员可任选其中一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仍按本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办理。实行网络继续教育后,沪财会〔2007〕14号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网络继续教育在2010年下半年启动。在各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原则上自2010年7月1日开始,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通过所在主管财政机关对口的网校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具体时间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二、2010年网络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市局统一招募网校。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募和专家评定,确定承担网络继续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网校”)。主管财政机关不得自行选择未经市财政局招募认可的网校。
  (二)网校与主管财政机关对口。为方便网校与主管财政机关对口联系,加强主管财政机关对网校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价,防止网校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市财政局将在与主管财政机关和网校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网校与主管财政机关的对口关系,持证人员只能通过所在主管财政机关对口的网校参加继续教育。
  (三)收费标准全市统一。在确保网络继续教育收费低于面授培训收费的基础上,所有网校统一收费标准,主管财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四)持证人员自主选课。网校按市财政局确定的课程开发要求提供网络课程和相应的辅导材料,持证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直至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对于网络继续教育的所有课程,市财政局及网校均不再提供教材,持证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免费资料。
  (五)网上学习属地测试。持证人员将选定的课程学习结束后,应通过网络预约测试时间,参加所在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测试。测试采取开卷机考形式,根据“选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由计算机根据持证人员所学课程自动随机生成试卷,测试结束当即告知测试成绩,成绩合格的持证人员当即在现场办理继续教育确认的相关手续。成绩不合格的持证人员,10天后可再次通过网络预约补考。已预约测试但无故不参加测试,或测试时违反考场规则的,将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六)组织管理维持现状。网络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仍按沪财会〔2007〕14号文的规定办理,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税收管理关系在各区、县税务局的单位,其持证人员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应至所在主管财政机关参加测试;会计管理关系隶属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的持证人员,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应至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设立或指定的考点参加测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且会计管理关系隶属市财政局的持证人员,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应至市财政局设立或指定的考点参加测试;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仍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应至所在主管财政机关参加测试。
  三、推行网络继续教育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网络继续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技术要求高,社会影响大。主管财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平稳推进。要合理谨慎地预估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数量,合理布局测试点,合理安排考场,重点做好机房建设和考务管理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强考场管理。主管财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与网校及考点的协调沟通和信息传递,加强考场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及时解决网络继续教育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正常的测试秩序和管理秩序。
  (三)加强信息管理。主管财政机关应与网校、考场做好信息交换,确保参加考试的持证人员信息准确无误,确保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信息及时登记入库。
  (四)加强宣传引导。主管财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网络继续教育的优势和操作方法,引导持证人员积极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网络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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