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杨小兔的妈妈
(今天又被兔哥欺负了!)
发表于 2009-2-9 13:08
只看此人
在校内上体育课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主要责任?
求助事项:
在校内上体育课,两个相差二个年级的学生在同一跑道上跑步,两个在最后冲刺过程中发生推让,导致其中一个学生骨折,学校该负有什么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08年6月,闵行区一所中学安排预初和初二班级同时在一根跑道上进行跑步,而且当时体育老师也不在场,不幸的一幕发生了,预初的D同学和初二的Q同学在最后冲刺阶段撞在了一起,D同学倒在地上,导致尾指部分骨折。不时Q同学的家长一听到此消息,立马就赶到医院,并当场拿出3000元现金用于支付医药费。并在住院期间多次探望,并询问具体事发经过,当时D同学和其家长一再表示不是Q同学的责任,是因为自己不小心而摔倒在地上的。在此期间,学校仅在事发当天送孩子去医院,其他事情一律不过问。D同学的伤势后经儿科医院诊断为骨折,经过手术,目前已经治愈。(并在出院小结上已经清楚注明)2008年10月,D同学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开具做伤残鉴定的证明。当时D同学的家长提出,他们这次的伤势可定性为9级,甚至可以做到8级伤残,所以希望校方和Q同学的家长对受伤同学做出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伤残8级,具体赔偿金额在20多万元。校方不答应开具做伤残鉴定的证明,并说这事情根本和学校无关,Q同学家长提出,此事肯定会有一个了结,他们可以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
2008年12月,D同学上诉法院,并出具了伤残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10级(最低级别,凡事骨折都定性为10级),要求被告1(校方)和被告2(Q同学)做出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如下:医院费2000元、伤残赔偿41000元,误工费5800元(两个家长都请假在家)、精神赔偿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律师费5000元,出租费和停车费600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2400元。
今天法院开庭了,根据双方孩子在庭上的陈述,法官认为孩子在事发过程中都有推让动作,为此法官在庭上明确表示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孩子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在进行证据确认的时候,法官发现D同学的母亲出具的请假证明是假的,他母亲本无工作,是请人开的假证明,因为在误工费上法官确认应为2200元(原提出要5400元,现确认为父亲的请假费用)。关于后续治疗费10000元,法官提出此次诉讼为结束该事件所做的最后了断,若要支持后续治疗一说,必须要推翻这次的诉讼,并重新进行举证。今天调解的最后结果为:两个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医院费2000元、伤残赔偿41000元,误工费2200元(扣除伪造的3600元的误工费)、出租费和停车费600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2400元,共计50000多元均无异议。但对精神赔偿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律师费5000元均不予支持。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将择日做出判决。
[ 本帖最后由 杨小兔的妈妈 于 2009-2-9 13:1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