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劳务报酬所得的“次”: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对于当月跨地域的同一劳务报酬项目的连续性收入,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域,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单选题)。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 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 ×(1-20%)×2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 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 ×(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
①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 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②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 速算扣除数)×(1-20% )]÷当级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