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echoshu
(。。。。)
发表于 2008-9-19 11:46
只看此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有一些疑问。
大家一起探讨啊
(1)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与第七条,是否可以这么理解?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劳动者书面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从第二月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截至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关键:第一个月的工资不是双倍。
(2)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谁让用人单位违规在先呢?),这时用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有双倍工资?是这样吧?!
(3)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六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虽然现在很多企业都为劳动者缴纳了四金或者综合保险,但据我所知,很多企业都不是足额缴纳。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可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赔偿?
(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额外丈夫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这里的“工资标准”是指什么?比如上一个月该劳动者除了每月固定工资外,还有季度奖金、加班费等不是每月都有的,是否包含在内?
就想到这些,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