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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朋友新签了一家公司
跟公司签合同时,合同上注明了,如若无故不能到岗需付违约金
请问这是否合理?

2、以前我们单位一个员工,离职前将电脑内的重要文件全部没有保留,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

盼解答,谢谢各位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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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xf731 于 2008-6-6 09:23 发表 \"\"
1、朋友新签了一家公司
跟公司签合同时,合同上注明了,如若无故不能到岗需付违约金
请问这是否合理?

2、以前我们单位一个员工,离职前将电脑内的重要文件全部没有保留,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

盼解答,谢 ...
个人意见,以做参考。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过这一条,所以说企业内部制定的合同和制度,应该是可以。但如果提起诉讼,打劳动合同官司不适用,只能作为一般合同法违约行为来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关系该员工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范畴,跟劳动法看上去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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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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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海,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所以在合同中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如果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这样规定迟到早退的扣款处罚且员工事先也知道该规定的话,是可以的。
2、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但同样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话,该员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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