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详细资料
TOP
下面是引用羊囡囡于2004-09-10 13:43发表的 : 没事找事!!
下面是引用chenchen于2004-09-10 13:45发表的 : 这个老婆有这种想法是不错的,但换了是我肯定不会这样的。
下面是引用匿名于2004-09-10 14:05发表的 : 这个LP好象还是想要这套房子的,我感觉不应该呀,因为这个LP实际是没付出什么饿。 如果是我,我不会要求加我的名字的。 其实还是不提的好,因为如果一起生活,不在乎产权证的名字是谁的,如果离婚,她是否会要求分这套房子,法律上是否会支持分这套房子,都是个问号。但你提了,LG又不同意,心里的疙瘩就有了。 说明白点,两个人都太在乎钱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别扁我,我还是匿名吧。
下面是引用童童妈于2004-09-10 14:12发表的 : 真是没事找事瞎操心,其实这个老婆做得真不聪明,只要LG婚前没有公证过这套房子,结婚五年后这房子是就双方共有财产,即便产证上是LG的名子也一样。
下面是引用千慧妈于2004-09-10 15:19发表的 : 现在的规定好像说婚前的永远是婚前的,跟婚后几年不搭界,但前提是全部钱清。。。。。。不知道对不对??
下面是引用千零于2004-09-10 15:34发表的 : 这个女的感觉上有点好吃懒做贴娘家的那种,LG防她看来还是有点道理的。
下面是引用童童妈于2004-09-10 15:17发表的 : 楼上说的对房产应是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