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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职业病 郑大一附院诊断合法有效

职业病 郑大一附院诊断合法有效

郑大一附院诊断合法有效

懿德医院管理研究机构
万绍萌


没有发现有人真正弄清了这个问题,所以,我来说说。不会出错的,因为是依法说话。

一、定义上看,职业病,首先是病,其次才是职业病。
职业病的法定定义,说明职业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是因为劳动者因为职业的原因罹患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4月18日由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十类职业病,都是临床上的疾病。如尘肺、铀中毒、中暑、接触性皮炎、苯所致白血病等等,这些都是病,但不一定就是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某物质引起的疾病,且该疾病属于法定目录上的疾病,才称为职业病。换角度说,劳动者不是因为职业活动中的接触某物质产生的病,不是职业病;非劳动者因为接触某物质引起的疾病,也不是职业病。
具体说,张海超的尘肺,假设不是因为在某厂劳动长期接触引起,那么他的尘肺病不是职业病。假设某地铀泄漏造成附近居民铀中毒,那么铀中毒是疾病,而不是《职业病目录》中所规定的职业中毒中的职业病。
再用一个众所周知的疾病——中暑来说明。中暑既可能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可能发生在职业活动当中,中暑本身首先是疾病,劳动者发生在职业活动当中才是职业病,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就不是职业病;非劳动者无论发生在什么场合,都不属于职业病。但中暑无论如何,肯定就是疾病。
我们无需无限地归纳与列举说明。

二、诊断学上看,郑大一附院诊断“尘肺合并感染”的效力大于职业病防治所。
临床上,诊断疾病一般依据于临床症状诊断、辅助物理化学诊断(如尘肺的影像学诊断)和病理学诊断。前两者都是间接诊断,唯有病理学诊断才是直接诊断,最终的诊断。病理诊断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切片诊断,张海超开胸的目的就是为了这个诊断。
【据了解,张海超今年6月9日开始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右肺下叶)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碳末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玻璃样变,不除外尘肺。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引自《河南商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诊断的效力上来讲,病理学诊断的医学效力大于目前职业病尘肺影像学诊断的医学效力。病理学是直接诊断,是定性的诊断,影像学是间接诊断。
所以,郑大一附院的诊断效力大于目前职业病防治所。

三、法律上看,郑大一附院诊断“尘肺合并感染”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呼吸内科医生诊断肺部疾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文件,没有超范围执业,呼吸内科医生诊断肺部疾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赋予医师的权利,该行为合法有效;
病理科医生依据病理切片,出具病理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病理科医生诊断人体任何部位的病理切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赋予医师的权利,该行为合法有效;
呼吸内科医生,结合临床症状与病理诊断,得到出院诊断:“尘肺合并感染”,该诊断合法有效。所以,郑大一附院诊断“尘肺合并感染”合法有效。

四、违法性上看,郑州一附院没有实施诊断职业病的行为,所以没有违法。
法律上,判定合法与违法,依据的是行为主体即郑州一附院是否有违法行为。
诊断职业病的法定行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郑州一附院并没有依据病人的职业史,没有依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没有三名医师集体诊断,也没有共同签署诊断书,更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就职业病而审核盖章,只有临床诊断及病理诊断。郑州一附院的诊断行为不是职业病的诊断行为,纯属临床诊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郑州一附院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由于郑州一附院的诊断行为不是职业病诊断行为,是临床诊断行为,因而不适用该法律,该院没有违法。

我们再假设一名石棉厂的工人,没有条件看管孩子,父亲上班,孩子在旁边一边玩,常年接触粉尘。这孩子患病,且与石棉肺同样的临床症状、肺部同样的病理改变,应该找什么样的医生来诊断?如果职防所不给诊断,医院诊断又非法。治疗尘肺又是职防所的独门生意,那么,让孩子去死吧。

[ 本帖最后由 乐原爸 于 2009-8-17 17: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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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案调查为验肺民工做开胸手术医院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05:00  四川在线
  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郑大一附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被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


郑州职防所误诊始末  针对“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的质疑,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职业病诊断不存在垄断,欢迎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依法申请资质认证。

  ■商报记者 郑筱倩

  实习生 孟淼

  郑大一附院被通报批评

  据了解,张海超今年6月9日开始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郑大一附院是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诊断,为什么会被通报?

  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厅昨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治不存在垄断”

  目前,各地都是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曾经有网友质疑,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对此,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这属于误解。职业病诊断资格这个大门一直是敞开的,只要符合条件,医院都可以申请资质认证。

  昨日的通知要求,在此专业机构的基础上,每个省辖市必须至少有一家三级综合医院作为职业病诊断机构,省直三级医院应依法积极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我省卫生部门决定即日起在全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存在粉尘、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将被重点督察。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符合条件关闭的企业,要立即提请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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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厅领导真蠢!!
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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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了报纸上登的,你说的没错!! 对张海超来说还好碰到那家医院和医生,但是----看后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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