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妈妈 2006-8-25 00:09
我明天准备去行政诉讼请个为DDMM帮我看看这样行吗?
起诉状
(之一)
原告 **************
被告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漕宝路381号
邮政编码:200030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撤消对于原告在2006年6月2日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6126747)
二、 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6月2日下午18:25驾驶车牌号为苏AP5670的面包车,行驶在乌鲁木齐南路、衡山路时,被交通警察以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当时我们就提出异议,当时我们同行5人,所携带也是随身行李和工具,并非货物,但该执勤民警不听解释,坚持作出处罚决定。并且在我们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也不调查清楚,不听解释,坚持认为我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们对此表示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一、 原告认为我违反了《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可是我仔细开了《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就是没有找到我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具体法条如下: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以上法条仅仅是告诉我们如果违反了《法》将如何处罚,可是跟本就没有规定我们违反了什么法条,要我如何遵守。
二、 原告没有解释,我却仔细研究了《法》及《条列》从中我发现可以对机动车装载货物作出规定的法条如下:
《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条列》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条列》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综合以上法条,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法》对于客运机动车载物没有太多限制,只是要求不能超载质量,超长,超宽,超高,而对于在车厢内则没有规定,而对于载货有限定,但没有明确都有哪些规定。
其次:《条列》对于客运机动车载货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对载物也是除了不能超载质量,超长,超宽,超高外没有其他规定。也就是在面包车内装物是没有其他限制的,而载货是除了后备箱和车外行李架外都不能装。这一点我想也是符合该法的立法思想的,因为货是物的一种比较特殊的一部分,他能带了利益,所以有特殊规定。那实际上我们与被告的分歧就在于我们所携带的物品是物还是货。是物,我们就没有违法,是货,我们就违法了。
三、 根据我查字典了解物与货的区别如下:
物:人以外的具体的东西
货:①货币;钱:通货。②出卖:货卖。[名词]①货物;商品:百货,南货,订货,销货,货真价实,奇货可居,商店来了一批货。②指人(骂人的话):笨货,蠢货,好吃懒做的货。③姓。
综上所述,货实际是指钱,货币,加了物字,也仅仅表示商品,那我不知具体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但我想,起码应该是商品才算是货吧,这样理解也符合上面《条列》对车辆载货的立法精神吧。连摩托车都可以在后坐载货,没有规定不能载物,面包车不见的在车箱内连物都不能放吧,这样规定,岂不是连我们的公文包都不能放了。
四、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面包车不能载物,我们就没有违反《法》。而被告认为我们违反了《法》因为我们装载了货物,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希望被告能够证明我们当天所携带的是货物,如不能举证,则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一、上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126747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徐复决字2006第(28)号
证据三、挂号信封复印件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壹份
起诉人:********
2006年08月25日.
家有大头女儿 2006-8-27 05:49
事实与理由中:原告和被告是不是写错了?
还有:文中不能出现"我",要统一写原告。.
尧妈妈 2006-8-27 11:18
多谢提醒
[quote]原帖由 [i]家有大头女儿[/i] 于 2006-8-27 05:49 发表
事实与理由中:原告和被告是不是写错了?
还有:文中不能出现"我",要统一写原告。 [/quote].
尧妈妈 2006-9-5 16:18
有回音了
由于公安局将我们申请复议的人姓名写错,不能起诉,我们要求公安局重新出具复议决定。可能是他们觉得我们态度这么坚决,今天打电话通知我们处罚取消了。谢谢大家关心。以后大家如果有交通违章问题,我们可以一起探讨维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