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yinc 2018-1-20 22:54
重庆橄榄树归正学堂拟被停办行政处罚听证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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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重庆橄榄树归正学堂拟被停办行政处罚听证会实录
原创 2018-01-20 戴志超 泉源之地
重庆橄榄树归正学堂拟被停办行政处罚听证会实录
记录人:戴志超(经两位代理律师郭海波及罗韬审核后发布)
2018年1月16日下午15时,重庆橄榄树归正学堂拟被停办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在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6012会议室正式召开。在听证会开始前一小时,前来预备参加旁听的包括:学堂的部分父母、老师及孩子们,他们所在三间教会的弟兄姊妹,以及闻讯赶来的本地及外地教会肢体共计40余人。
举办方在其办公楼一楼电梯口张贴了更改听证地址的公告(由七楼的大会议室换成了六楼一个很小的会议室),但未依法书面通知被处罚人叶永嘉,是两位律师及叶永嘉前一天前来递交法律手续才知道的。听证会当天请来了七八位特勤保安及警察维持秩序阻止我们进场及登记签字,直等到听证会前十五分钟才告知我们,只提供给我们三个旁听席位。故我和一个学堂理事及一位学堂家长在签字登记身份信息后在特勤的带领下进入会议室参与旁听。
进入6012会议室后,在会议桌旁一共有十个席位,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三名及记录员一名(五人均为渝中教委综合科科员),调查人员席位两人,被调查人席位三人,委托人叶永嘉及代理律师郭海波及罗韬。后方有八个旁听席,其中有他们邀请的街道办公室人员两名及教委人员一名,我们这边三名,加上两边各一名特勤。在主持人俞罕贝科长的主持下,会议开始,宣读了会议纪律并核实了身份。
当主持人问是否申请回避。代理律师首先申请听证员及书记员回避,因为听证员与书记员未提前7天告知叶永嘉,记录员与调查人员都是渝中区教委综合科的工作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其他关系”。此回避申请被主持人驳回, 他的理由是已经考虑过这个问题,听证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无关,与调查人员不属于同一个科室。之后代理律师申请主持人回避,因为下面三条理由:
1、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1条,主持人未提前通知当事人场地变更,也没有提前告知听证员及记录员姓名。
2、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律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律人员担任。据我们了解,主持人是综合科的,请示明是不是专职法律人员。
3、决定记录员不回避。我们认为记录员与你同一个科室,应该回避,否则影响本案公正。
主持人表示按照法定的条件,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均由本机关负责人认可,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回避。鉴于委托人一直纠缠于程序问题,希望尽快进入流程。律师说好,但我们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一阶段 听证调查阶段
案件调查人员举证:
1、他们在24-8拍摄的照片,里面有桌椅板凳、黑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的课表、考勤表等。认为这些证明其中有教学活动。
2、拍摄的一小段视频,当事人叶永嘉在视频中说:我没有钥匙。认为这个证明叶永嘉是承租人。
3、一份听证笔录,一位家长告知他们的自己的孩子在这个学堂上学,每月学费金额。
从这三项证据,显明这是一所未经登记的民办学校,我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进行取缔。
当事人叶永嘉代理律师罗韬质证:
针对我们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有三点意见:
1、当事人叶永嘉没有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我们是基督教学堂,叶永嘉不是办学主体。
2、我们没有“利用宗教进行妨害教育制度的活动”。
3、我们没有收到整改通知书,也就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我们举办的学堂是属于基督教性质的学堂,是一个基督教性质的初等教育学堂,这个学堂的性质也不属于教委管,也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管辖的范围,教委无权处分和处罚我们。针对调查人员出具的三组证据:
1、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是真实的。合法性:没有说明取证过程,取证时是否告知在执法,是否经过学堂允许?委托人不知道他们如何进入24-8进行拍摄的,程序非法,取证过程非法,应当予以排除。关联性:这些证据想证明什么?想证明擅自办学吗?还是想证明利用宗教妨害国家教育制度?还是想证明没有限期整改?没有关联性。
2、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是真实的。合法性:没有说明取证过程,取证时是否告知在执法,是否经过学堂允许?取证过程非法。关联性:凭着视频中叶永嘉的一句话这个房子我承租的,我忘了带钥匙,就能证明叶永嘉是办学人?荒谬。
3、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由于是复印件,原件在哪里?真实性不明。合法性:教委有没有资格去调查家长呢?上面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字,没有家长的签字,不合法。关联性:有一位家长说自己的孩子在这里上课,就能证明这是一个民办学校吗?关联性不足。
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举证证明我们是宗教学校(基督教学堂)而非民办学校。
书证:1、《橄榄树归正学堂章程》2、《橄榄树归正学堂招生简章》3、《家长授权书》4、《学生课表》5、《学堂2017-2018秋季学期校历》
当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供书证,并口头阐述我们的办学性质,及教学目标时,遭遇主持人及调查人员打断,反复提醒要围绕今天的主题,不要进行宗教宣传。代理律师申诉说我们的举证就是要证明我们是宗教学校,而非民办学校。不让我们阐述宗教内容,对我们的举证不公正。之后得以简要阐述学堂的办学性质,招生简章,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等。
在书面举证后,调查人员并无与举证相关的问题,最后只问了一个:橄榄树归正学堂是谁审批的,是不是合法的学堂?开始时,代理律师本想举证来回答此问题。但调查人员咄咄逼人,说只用回答合不合法,代理律师说无法回答.在要继续阐述的时候,就被调查人员打断,他似乎很满意这个回答,说那就够了。
此时律师向主持人申诉,指责对方不能打断发言。得到主持人许可后,继续回答说:合不合法的问题本身是一个假问题,你要告诉我合不合哪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定。由于我们是宗教学校,而不是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法》第82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截至到目前为止,除了在《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中规定了宗教院校(指大专院校)外,并无宗教初级小学的相关内容,国务院尚未出台关于宗教学校的条例。根据“法务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橄榄树归正学堂是合法的。
人证:橄榄树归正学堂的四位老师及一位家长出席做了美好的见证,证明这是一间非营利的基督教学堂,只针对三间教会的会友招生,并不对外招生。我们的课程中有崇拜及圣经课程,校历中设置有复活节和圣诞节的假期及活动。我们的培养目标是“敬虔的后代,真理的仆人,正直的公民”,我们进行的是宗教教育,并不是民办学校,不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
当律师特别问到一位在海外神学院留学受过良好教育的老师为何要来这里教书时,她充满了爱的表达令在场听证的人员动容。在前面出场三位证人作证时不断打断证词,让我们不要进行宗教宣传,并指明宗教活动请在宗教场所进行的主持人及调查人员,这次从头到尾都在默默倾听。这位老师讲明上帝对她的呼召,她自己对上帝和对孩子的爱,以及被宣教士对中国的爱所激励,以至于放弃了本可以留在美国生活的机会,来到这群基督徒孩子中间,成为他们的英语老师,传扬上帝的真理和爱。
好像从此刻开始,整个听证会的氛围开始改变,成为了福音见证会(这是我们的初衷),充满了敬虔的味道,我想这与场外等候的四五十人的代祷,以及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各处圣徒的代祷密不可分。感谢上帝给原本彼此陌生的双方预备专门的会议室和时间坐下来彼此了解,在行政官员面前作述说我们的见证,正如圣经上所讲:
你们若是热心行善,有谁害你们呢?你们就是为义受苦,也是有福的。不要怕人的威吓,也不要惊慌;只要心里尊主基督为圣。有人问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就要常作准备,以温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存着无亏的良心,叫你们在何事上被毁谤,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诬赖你们在基督里有好品行的人自觉羞愧。 (彼得前书 3:13-16 和合本)
接下来是一位家长出席作证,当律师问他,你明知道这个学校是不能颁发社会认可的毕业证,但你为何还把孩子送过来时,他讲了他自己的人生见证,如果不是这个信仰,他根本不会结婚及生孩子。他受了整套公立教育,但找不到人生的意义和方向,所以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仍然受这样的教育,而希望他受信仰的教育,成为敬虔的后代,真理的仆人,以及正直的公民。
在我方举证完毕之后,调查人员对于认证没有意见。由于会议至此已经进行了快两个小时,主持人宣布休息五分钟,并且在休息的时候请刚才作证的证人去记录员那里对证词进行确认及签字。
第二阶段:听证辩论阶段。
主持人: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为:1、《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否适用本案。2、教委对橄榄树学堂是否有管辖权。请双方根据焦点问题列出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不得插话。当事人先发言。
当事人代理律师罗韬发言:
1、从我们刚才的书证及人证,已经充分证明,橄榄树归正学堂是一所宗教学校,并且是宗教学校中的初等教育学校。既然是宗教学校,就不归《民办教育促进法》管。
2、宗教学校不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也不适用《义务教育法》及《教育法》,教委对橄榄树归正学堂没有管辖权。由于目前没有法律对宗教初等学校进行明确规范,法无禁止皆许可,我们就是合法的。
当事人代理律师郭海波发言:下面我根据中国政府签字确认,适用于本国的国际性公约来为学堂办学的合法性进行辩护:
1、《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26条,针对教育作出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换言之,是父母,而不是国家,有权替子女决定他们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教育。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8条,采用了《世界人权宣言》对宗教自由的表述。但第4条在论述父母对子女教育的选择权时,特别指出教育选择权包括了宗教教育:“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诺,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3、《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更加明确了儿童也是人,也享有宗教自由:“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对宗教教育和儿童教育有更综合的表述,“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橄榄树归正学堂的基督徒父母们为自己的基督徒孩子选择一所基督教的学堂,是完全合乎这些规定的。并且橄榄树归正学堂师资远远超过中国一般初等学校的师资配备,这里进行的是精英的、古典的、有爱的教育。根据这些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应该保证基督徒的父母和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当事人叶永嘉:主持人一直说只能谈教育,不能谈宗教,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接下来申请,在我申辩时请不要打断,但你们仍然有打断的权利。在行政处罚通知书上说:
1、“叶永嘉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这个说法是不公正的,“擅自”的意思是公然违法,但在刚才举证过程中,我们已经表明很清楚,我们不是“民办学校”,目前也没有法律条文有对宗教学校进行规定。
2、“利用宗教进行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本质上照国家义务教育所表达的精神,我们没有违背及妨害国家教育制度。法律是禁止恶,不是禁止善。(事后永嘉说当时想到经文:加拉太书5:22-23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我们培养的是正直的公民,没有违法国家制度。那么多的宣教士因为爱这片土地和这里的人,来到这里为我们舍命,但是现在好多的人不知道这点。
3、“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我们根本就没有收到整改通知书。
根据这三点,我认为给我们这个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希望贵委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撤销这个行政处罚。
调查人员:刚才委托人及当事人承认有办学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根据我们刚才举证的照片,图片中的相关教学设施,已经证明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是存在的。
罗韬律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我们没有面向社会办学,是封闭系统,也不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不符合民办教育的特征,《民办教育促进法》不适用。并且据当事人申明,法律禁止邪恶的事情,不禁止良善的事情。有没有证据证明归正学堂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任何证据。今天所有的证据只能说明办学事实,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事情,没有任何法律可以禁止。不是擅自,也不是民办教育,也不存在利用宗教妨害国家教育制度,因此代理人认为调查人员在处罚告知书中所指控的违法事实是不存在的,橄榄树归正学堂及当事人叶永嘉也不应当被教委处罚。
郭海波律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及第十五条,根据上面的证据和我们的论述,我们认为,第一,贵委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要整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62条的规定,这是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二,橄榄树学堂是秉承中国近代史上所有教会学校的精神,著名的小学、中学、大学的前身都是教会学校。比如以前的燕京大学,齐鲁大学,华西协和大学等,以前的教会大学为中国培养了一批品学兼优的人才,他们毕业之后不仅能够胜任工作,而且具有正直、仁爱、忍耐、诚实、公义等现代社会缺失的道德品质。因此请教委及有权的行政机关来处罚的时候,应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把权利收回去,为中国教育之后的发展开一条道路。
当事人叶永嘉:关于擅自我还有第二点申明,国家设立教委机构,是为了对不义的事情进行监督和管制。我们举办了橄榄树归正学堂,本身我们并不想做一个地下学堂,我们很欢迎你们来看我们到底怎么来教的,你们可以指出我们做的不对的地方,我们心里并不需要躲躲藏藏的。关于这个“擅自”,我想主要是因为没有允许我们登记的地方,这个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关于这个方面,可以允许大家来考证,到底它是不是一个为孩子好的,真正的一个良善的教育,我想这个是经得起考证的。我的陈述完毕。
第三阶段:最后陈述环节
案件调查人员:各位下午好,前面的证据已经显示我们调查人员所得出的结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都适用本法。”所以开展教育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我委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我委拟作出“责令叶永嘉所租24-8及叶永嘉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处罚决定。
罗韬律师:首先,从刚刚的举证质证环节,代理人所发表的意见,调查人员没有意见,这是非常好的现象。关于他所引用的,只要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都是归贵委管。那很简单了,请问宗教学校归不归你们管?如果宗教学校不归你们管,那就说明有一类学校不归你们管。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无论是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说到了宗教学校另行规定,所以调查人员对法律的认识不太全面。在刚才的环节已经阐述很明确,我们一再强调:我们是宗教学校,贵委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处罚依据。
第二,针对刚才的举证及质证环节,有一个事实,学堂是由理事会来管理。叶永嘉只是学堂老师,不是办学主体。即使你们认为可以处罚,也是主体对象错误,这是第二个观点。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贵委认为你们有这个权利,也属于你们管辖,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你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归正学堂有社会危害性。从这个根本性的环节来看,你们没有证据,也没有依据。更不论说,你们在调查环节程序是否合法及公正,我们在质证环节也说的很清楚。
今天这个听证会实际是没有权利的,我们一再申明我们是宗教学校,但是你们说我们是民办学校,你们没有证据证明。我们请求教委,仔细衡量利弊,谨慎地作出处罚。若我们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贵委并没有处罚依据,请谨慎的使用手中的权利。
主持人:听证会到此结束,主持人将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上报本委负责人。请听证参加人员留下来核对记录,其他的旁听人员可以先行离开。
(请各位保存、复制,多多转发。为中国大地复兴真正的教育代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