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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c 2015-6-19 14:51

拐卖儿童者,你拐走的是上帝的形象

拐卖儿童者,你拐走的是上帝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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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艾利克森  橡树文字工作室  橡树文字工作室

橡书Vs.时事《基督教神学导论》


编者按:这两天,微信朋友圈里充斥着“给拐卖儿童者判死刑”的呼声。笔者作为一名父亲,心中对人贩子也是恨得咬牙切齿。再加上读《申命记》时,曾看到这节经文:“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当奴才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人的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24:7)于是,更觉得这些人贩子应该被处死了。但是,心中又想,这节经文毕竟是旧约时代以色列的律法,它不一定就适用于现代的中国;而且人贩子也是具有上帝形象的人,要是一律判死刑的话,好像也有点说不过去。困惑之中,笔者只好求助教会的一位牧师。牧师回应说,自然法都是植根于十诫的,而旧约《申命记》中这条对拐卖人口者的律法是对十诫的具体应用,因此,法律应当给人贩子施以重刑。而比起旧约律法,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人贩子确实量刑较轻。但是,要解决拐卖儿童的问题,不能仅靠法律制裁,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改变人心,那就是唤醒中国人对上帝所创造的生命的尊重。跟牧师谈完话,笔者又看了几篇关于贩卖儿童的文章,心情愈发沉重。因为笔者发现,中国虽然对人贩子量刑不重,但比起美国、日本已经重很多(美国近年基本没再出现拐卖儿童事件),而中国拐卖儿童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又是与买家的巨大市场需求有关,比如,大家可以想一想那些众多的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等,而这一市场需求也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不健全的收养制度联系在一起。另外,也有文章指出,有人对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因此,拐卖儿童问题不能单靠判人贩子死刑来解决。
针对这一事件,橡树的微信今天特别发出一篇关于人具有上帝形象的文章,希望能唤醒国人对儿童生命的尊重,也帮助大家对拐卖儿童这一事件有一个更合圣经的立场。


人有上帝的形象他们应当和谐相处


我们必须尝试着对到底何为上帝形象做出一些结论。在这一问题的解释上存在着广泛的分歧,这就表明:在圣经中并没有任何直接的陈述,可以用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我们也就必然要从圣经论到这一主题的少数经文中做出推论:


1.上帝的形象普遍存在于人类当中。第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人亚当,不仅是人类中的一个分子,而且也是照着上帝的形象造的。


2.上帝的形象并没有因为罪的缘故,或亚当堕落的缘故而丧失掉。真实的情形是,上帝的形象并不是某种偶然或外在于人类的东西,而是某种与人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东西。


3.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表明,存在于这人身上的上帝形象会比那人更多。卓越的禀赋,诸如高智商,并不是上帝形象的存在或等级的证据。


4.上帝形象并非与某些可变因素联系在一起。譬如说,圣经中既没有任何直接的经文把这一形象同人与上帝、人与人关系的发展联系起来,也没有把它建立在依靠实施治理的基础上。《创世记》1章中的描述只不过说上帝决定照着自己的形象和样式创造人,然后就这样做了。这一点似乎是先与任何人的行动。


5.鉴于以上考虑,人的上帝形象应该主要被看成是实体性或结构性的。就其赖以受造的方式而论,这一形象乃是人本质中的某些东西。它所指的乃是我们是什么,而不是我们拥有什么和做了些什么。相反,关系观与功能观关注的实际是这一形象的结果或应用,而不是这一形象本身。


6.这一形象是指人的构造中使他们的结局最终成就的那些要素。这一形象乃是人格中的某些能力,它使每个人都能像上帝那样,成为一个能与其他人互动,能够思想和反思、有自由意志的人。


上帝造人有着明确的目的。上帝愿意让人知道他、爱他并顺服他。他们应当与他人和谐相处,正如该隐和亚伯的故事表明的那样。当然,他们被安置在这个世界上,乃是为了要对所有的受造之物实施治理。但是,这些关系和这样的功能乃是以其他事物为前提的。当我们积极参与到这样的关系中,并履行了这一功用的时候,我们就都是最为完全的人;因为,此时我们乃是在实现自己的目的(telos),也就是上帝为我们设定的旨意。但是,这些却都是上帝形象的结果,或是对这一形象的应用。这一形象自身乃是出于上帝的一系列特性,它从人身上反映出来,使人能与上帝、与人相交并施行治理。


除了上帝形象是什么的问题,我们也必须追问为什么人是照着上帝形象造的。上帝在他们生命中到底有怎样的旨意?而正是在这一方面,其他上帝形象观对我们特别有裨益,因为它们所关注的乃是这一形象的结果和应用。在这一问题上,耶稣基督的品格和作为就成了对我们尤其有益的引导,因为他乃是上帝为人所命定的本质完美的例证。


1.耶稣与圣父有完美的相交关系。他虽在世上,却仍与圣父相交,并常向圣父祷告。对于他们之间的相交关系,我们可以从《约翰福音》17章那段大祭司的祷告中明确地看到。耶稣说到,他怎样与圣父原为一(21—22节)。他已经荣耀了圣父,而且还要再荣耀圣父 (1、4节);圣父已经荣耀了他,而且还要再荣耀他(1、5、22、24节)。


2.耶稣完全遵行了圣父的旨意。在客西马尼园中,耶稣祷告说:“父啊,你若愿意,就把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路加福音》22:42)的确,在耶稣整个传道过程中,他自己的意志乃是次要的(《约翰福音》4:34,5:30,6:38)。


3.耶稣总是向世人彰显出他那强烈的爱。请注意,我们举例来说,他顾念以色列中迷失的羊(《马太福音》9:36,10:6),同情那患病之人(《马可福音》1:41)、忧伤的人(《路加福音》7:13),又对那跌倒之人大有耐心,且宽恕他们。


上帝的旨意,就是要我们与上帝相交时也当有这样的密契、顺服和爱心,就是要我们用爱心彼此连接。我们只有完全彰显了这些特点,才是完全的人。


人有上帝形象之含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是不妥当的


1.我们属乎上帝。多萝西·塞耶斯(Dorothy Sayers)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而且大卫·凯恩斯(David Cairns)也已经为此做了论证:尽管并未出现“上帝形象”的表述,但它却对全面理解《马可福音》12:13—17至关重要。 这段经文中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向凯撒纳税。耶稣取了一枚银钱来,问上面是谁的像。当那些法利赛人和希律党人正确地回答“是凯撒的”,耶稣就回答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到底什么是“上帝的物”呢?或许,就是那些有上帝形象的东西。耶稣当时乃是说:“把你们的银钱归给凯撒,因它上面有凯撒的像,所以就当归给他。但是,当将你们自己归给上帝,因你们有上帝的形象,且是属他的。”委身、奉献、爱心、忠心、侍奉上帝,所有这一切都是那些拥有上帝形象之人的恰当回应。


2.我们当效法耶稣,因他完全彰显出了上帝的形象。他是上帝本体完全的真像,是人性未受罪污染的人(《希伯来书》4:15)。


3.我们只有在恰当地建立了与上帝的关系时,才能经历到完全的人性。不管一个人何等有教养,又何等温文尔雅,若非上帝的赎民,就没有谁能成为完全的人。因此,在我们的神学思想中,为人道主义留下了一席之地;这种人道主义是一种基督教的人道主义,是合乎圣经的人道主义,它关注的是要把他人也同样带入与上帝恰当的关系中。新约圣经清楚表明,上帝要恢复人被毁损的形象,或许还要在这形象之上建造,并要超越这形象(《哥林多后书》3:18)。


4.学习和工作都有益处。实施治理,乃是上帝形象的结果和应用。我们不仅要治理自己的人格和能力,也当认识并管理受造物。请注意,实施治理乃是上帝起初造人的旨意所在,它先于人的堕落而存在。因此,工作并不是一种咒诅,而是上帝善美旨意的一部分。


5.人是有价值的人。人的生命神圣,这是上帝对万物的计划中一条极重要的原则。即便是在人堕落之后,谋杀也是被禁止的;其原因是,他们虽为罪人,却仍是照上帝形象造的(《创世记》9:6)。


6.人的上帝形象是普遍存在的。这一形象见于各类人身上。男男女女都有上帝的形象。《创世记》1:27及5:1—2都清楚表明,这种形象为男女两种性别所共有。同样道理,所有种族也都被包括在上帝的大家庭中,因此也是他所爱的对象。人无分老幼、无分贵贱、无分婚嫁,都一同被纳入其中。


上帝形象的普遍性意味着,人类被赋予一种尊严。虽然人扭曲了上帝起初定意要让他成为的那形象,但每个人身上仍有某些美好的东西存在。这一形象的普遍性同样也意味着,所有人都对属灵的事有敏感之处。尽管这些敏感之处深埋在人心里,且很难发现,但每个人都拥有这样的潜力与上帝团契,除非认识到这一点,否则就将是不完整的。


因为我们都是照上帝形象造的,所以绝不可侵害他人合法实施治理的权利。人的自由若非因滥用这一权利而被废止,就绝不能将其夺去(那些滥用自由的人包括:谋杀者、偷盗者,等等)。这就意味着,极明显奴隶制是不合理的。然而,除此之外,它还意味着:通过非法手段、操纵或恐吓方式剥夺他人的自由,是不妥当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实施治理,这一权利只有在侵害他人实施治理权利时才会终止。


另一个具有深远意义、尤其是伦理意义的问题,涉及那些还未出生的人,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母亲子宫中的胎儿。胎儿是应当被看成一个人,还是母亲体内一块组织?假如是前者,那堕胎诚然就是剥夺人的生命,而且会导致严重的道德后果。假如是后者,那堕胎就只是一个外科手术程序,把一个不需要的生长物诸如囊肿、肿瘤摘除。


尽管圣经中没有任何经文结论性地表明,胎儿在上帝眼中是一个生命;但是,若把各处不同经文(例如,《诗篇》139:13—15;《路加福音》1:41—44;《希伯来书》7:9—10))当作一个整体,确实会给我们足够证据,非常可能得出这一结论。当人在处理某个可能会毁灭他人生命的重大问题时,他的谨慎态度就表明,随后会采取一种很保守的程序。假如一个人在开车时,看到或许是一堆破布或一个孩子躺在大街上时,他会假设这是一个人。一位具有良知的基督徒,会把一个胎儿当作一个人来看待;因为,极有可能上帝会把一个胎儿看成一个人,一个能(起码有这种潜力)建立起一种因受造而当有的与上帝团契的人。


每个人都是上帝照自己形象创造的。上帝赐给每个人人格能力,使他能敬拜、服侍我们的创造主。我们若用这些能力来实现这些目的,才能完全达到上帝要我们成为的样子。只有到了这时,我们才会成为最完整的人。


摘自艾利克森著《基督教神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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