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yinc 2015-4-3 11:20
【每周牧函】教会治理是会众的蒙恩之道
【每周牧函】教会治理是会众的蒙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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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位在基督身体里联合的亲爱肢体,平安。
没信主之前,多数人会认为“治理”是一种辅助性的、或所谓行政性的事务。换言之就是没有最好的一种事情。就像吃完饭如果可以省掉洗碗就 最好一样。信主后呢,可能很多信徒会认为“治理”是一种谈不上属灵的、或至少是最不属灵的一种教会事务。
但到底什么是“治理”呢,如果你们看见上帝起初给亚当的使命就是“治理这地”;我们就能为“治理”给出一个听起来就很属灵的定义:其实 治理的意思,就是“弟兄和睦而居,何等地美,何等地善”。
换言之,没有合符圣经的治理,一群分开来都很属灵、合起来就组成“老亚当集团”的罪人,休想和睦而居。
对教会和信徒来说,并不只是证道或个 人谈道时,才是传福音。教会的一切公共崇拜、聚会、祷告、团契、交通和治理,都具有传道的性质;都是宣讲、见证基督恩惠福音的管道。在基督耶稣里面,因着 他君王、先知和祭司的尊贵,已包含了教会所有的职份(offices)。正是透过这些职分和全体会众的彼此服事,“凡事都要规 规矩矩的的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才能使信徒的生命被基督的道所建立、管理和保守。
因此教会权柄的唯一渊源及其界限,就 是神的话语。只能以此为条件,并且为此所限制。教会的教义(doctrine),治理(government),劝诫(discipline)与崇拜(worship),都在《圣经》里有清楚的教导,或者可以从中合理地推论而得。主吩 咐说,在这些事上不可加添或删除。
有些信徒对我们教会的受洗条件、会友委 身和领餐资格的审查,有不理解或不同看法。但我必须说,任何一间蒙召建立的地方教会,皆有权宣告自己的信仰,宣布受洗、团契交通(领餐)的条件,宣告牧 师、长老、执事及会友之资格,制定教会治理规章。地方教会在行使权柄时,诚然都可能因条件太松散或太严紧而在针对个人的判断上出现错误;但就如美国长老会 教会章程中所说的,“就算如此,这些资格之审查也并没有妨碍信徒之个人自由和权利,只是误用了基督赐给教会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柄而已(太16:19)”。
意思是说,是教会、而不是个人,有制定和衡量不违反圣经教导的治理模式的权柄和责任。但在另一方面,《威斯敏斯特信条》比其他任何信仰 告白都更加强调“唯独上帝是人的良心之主”,因此信条说,在一切信仰与崇拜事务上,全人类都有个人判断的权利。任何个体都无须顺从任何违背《圣经》的命令 和纪律。因此,一方面,世俗国家必须在有关宗教与崇拜的法律上,平等地保护宗教信仰者的良心自由。另一方面,教会也不能向会众提出违背圣经要求或超过圣经 以外的纪律,以免辖制会众的基督徒良心。
合符这一平衡原则的教会治理,就是作为议会制的众长老治会。在圣经中,从旧约的以色列会众到新约教会,都是代表制(representative)的,而不是民主制(democracy)的。而世俗社会的治理,最近几百年来同时受到这两种体制的影响,就 形成了代议民主制(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我们认为改教后形成的长老制(Presbyterianism)传统,最合乎圣经的代表制原则。即地方堂会在神的话语上的教导与治理 的判断权柄,既不归属于一人,也不归属于会众;而是托付给教会选召出来的、不低于三人的教导长老(teaching elders,也称牧师)和治理长老(ruling elders)所组成的教会 议会,或教会法庭。然而教会在治理上,常常受到两种世俗化的、反长老制的试探和压力,一种是否定代议制的个人崇拜,一种是倾向民主制的多数人崇拜。因此我 想对你们说,对圣徒群体而言,没有比治理更属灵的事务。因为地方教会的治理,是我们一生属灵操练的蒙恩之道。
与众长老一起爱你们的弟兄王怡写于20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