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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hong 2008-10-3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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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wxhong 于 2008-10-31 09:03 编辑 [/i]].

junhuayang2005 2008-10-30 18:36

在学校受伤,参加过平安校园团体险的应该是在理赔内的.

wxhong 2008-10-30 18:39

[quote]原帖由 [i]junhuayang2005[/i] 于 2008-10-30 18:36 发表 [url=http://ww123.net/baby/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00048&ptid=4579737][img]http://ww123.net/baby/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在学校受伤,参加过平安校园团体险的应该是在理赔内的 [/quote]
谢谢先!那就是说学校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了?
理赔的话估计只能是医药部分了?.

junhuayang2005 2008-10-30 18:42

现在由校园伤害条例出台了,并非学校要负所有的责任.我找找看相关的条例,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学校要负责的..

junhuayang2005 2008-10-30 18:46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该市实
际情况,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13日发布《上海市中小学
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
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
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
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
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
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
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
人身伤害的危险;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
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
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第七条 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
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的;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
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
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
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八学生伤害事
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职员侮辱、殴打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
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二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
不当的;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七学校和学
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八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
人行为引起的;九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
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
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
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
、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
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要求调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调解结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

  学校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
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
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
护理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
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
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

junhuayang2005 2008-10-30 18:48

这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wxhong 2008-10-30 19:26

谢谢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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