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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yr3 2007-4-14 20:37

宝山区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 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山区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 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前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幼儿园。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前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坚持公办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满足每位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入学要求。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告知等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了解。
4、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前阶段招生入学入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工作要求。
按照市教委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区、校招生两级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勾的选择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创办特色、开展实验为名举办重点班、特色班。实行划块免试入学的原则,起始年级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中小学可逐步实施小班教育。
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招生过程做到“入学(入园)告知”,信息公开、政策公示。区教育局将2007年招生工作意见,中小学资源配置,师资情况基本信息将于2007年4月15日前通过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幼儿园招生
(一)招生办法
1、统一报名
2007年4月下旬,由教育局统一颁布招生通知书。公示二周后,全区各级各类幼托机构按通知要求,统一时间接受适龄幼儿的报名。
2、联合招生
考虑到地域新生分布不均匀,报名园不一定是录取园,由乡镇教委或学区统一协调,确保各园招生名额依法均衡安排。
3、根据幼儿园接受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原则,实施分批录取,先录取常住户口孩子,后录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时间
1、4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公示学校资源配置、收费标准和基本建设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招生办法;
2、5月12日—13日报名,外区、外省市户口的孩子登记,根据幼儿园班额决定。凡在本区托幼机构报名入园的均实行报名费减免。      
3、6月份分批发出录取通知书。
(三)招生说明
1、各幼儿园(所)应严格按班额数有关规定,控制办园规模,特殊情况需要超编的须报基教科批准后方可实行。
2、为保证本区智障及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入园,可在教育局安排的海三及呼二幼儿园报名入园,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轻度有智障的儿童随班就读。
四、小学招生
(一)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须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入学。
2、学校对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发放“入学告知书”,家长签收“入学告知书”后按要求及时将回执寄给学校。
3、聋障、视障、中重度智障的适龄儿童可到宝山区培智学校进行报名咨询,接受入学指导和安排。
(二)招生时间
1、4月27日开始各小学在各自校门口和校区范围内各居(村)委会张贴适龄儿童新生领取“入学告知书”的通告。
2、5月12日—13 日,凡适龄健康儿童可持户口证明到规定的校区领取“入学告知书”并签收。蓝印户口、持引进人才居住证等儿童到就近学校登记。
5月16日前,家长将告知书回执返回有关学校。
3、5月26日,27日全区各小学接受新生报名。区培智学校在东林路555号,接受残障儿童咨询。
4、6月30为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5、8月15日全区各小学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
6、民办小学招生与公办小学同步进行。
(三)招生说明
1、严格执行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的规定。个别地区因布局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必须以书面申请报基教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2、新建住宅公建配套尚未落实的地块新生入学,可由学区或镇教委协调安排,确保新生按时入学。
3、父母一方为本市居民的适龄儿童要确保安排入学。
4、非本市户籍特殊困难的适龄儿童,符合有关条件的,学校应按规定给予借读,解决就学问题。
5、部分学校为限制择校无序行为,对户口迁移作如下规定:
(1)全家(父、母、孩子)户口入爷爷、外公处并与老人同住的,迁入应当在一年以上。
(2)户口迁移须监护人(父母)与孩子同户。迁入应当在一年以上。
(3)如购买商品房而户口未来得及迁入的,可凭房产证(产权须有父母及孩子姓名)
(4)新购房视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五、初中招生
(一)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收辖区内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调配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2、为满足部分学生个性发展,创设我区素质教育品牌,今年继续实施有艺体类特色教育的学校,可面向全区招收10名特长生的措施。招收特长生可进行相关素质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具体申报认定程序由局体卫艺科科负责,相关学校应将有关信息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
3、本区小学
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升学手续,区教育局行政部门按政策,统一安排就读中学。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按我区关于非本区户籍学生统一调配规定,办理在本区继续就读初中手续。
(二)招生时间
   1、3月下旬至4月上旬全区小学毕业生摸底及模拟调配。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2、4月27日由小学向在校的本区户籍学生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5月22日收回 “告知书”回执。
   3、4月30日为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申报和户籍地变更截止日,逾期不再受理。
   4、5月下旬向各初中学校告知新生招生数。
5月20日体艺特长生材料申报截止(名单、材料送体卫艺科)。
   5、6月中旬起初中招生调配工作正式实施。
   6、7月5日初中新生凭告知书到对口学校报到,并领取“初中入学通知书”。
   7、外区县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学生,根据户籍地,统一调配安排,并适时告知学生报到入学。
   8、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
(三)招生说明
   1、在本区小学就读的毕业生中,13种特殊情况户籍的学生入学,将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区域教育资源条件,统一调配。
   2、新建住宅小区尚未划定的校区,由局会同镇政府、学校协调解决。
   3、已在本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存在小学毕业问题,原则上继续在本校升级,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家长要求,学校同意方可参加民办学校的招生。
六、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
坚持国务院“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通过挖潜,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在招收外省市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时,要告知家长,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的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七、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经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类竞赛、等级考等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在报名时不得要求提供各类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特长生”。
3、接受区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对口范围的学生。所收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实行免学杂费政策,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待遇。
4、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基本与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同步进行。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使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八、加强监管
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要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要求。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中、小学幼儿园领导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圆满完成本区今年的招生工作。
附:咨询和举报电话:56842089、56122871、56841602


                                            宝山区教育局
200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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