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yang 2007-4-1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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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浦东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对象
1、各公办幼儿园招收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儿童。满足以上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均属本次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为有效);
(2)持有招生区域内有效蓝印户口的;
(3)持有招生区域内产权证的(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4)儿童本人暂无上海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具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口的。
(5)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的;
(6)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的,由教育署统筹解决。
2、根据《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民办幼儿园在满足对口公建配套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招生条件同上),可扩大招生范围,实行自主招生。
3、外籍适龄儿童到具备招收外籍儿童资格的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4、智力、听力等有障碍的儿童可到爱心幼儿园或上南三村幼儿园特教班报名。经医疗机构鉴定智商在70左右的适龄儿童由各教育署统一协调,安置到随班就读的幼儿园就读。
(二)招生办法
1、明确招生地段
各教育署在对现有托幼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2007年各幼儿园对口招生地段,并报社发局教育处审核。各幼儿园根据招生地段组织招生工作,个别入园矛盾突出地区由教育署集中报名、统筹协调。
2、发布招生公告
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幼儿园招生通告,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招生通告张贴在招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各民办幼儿园自行印制的招生简章及其它宣传资料须到所属教育署及社发局教育处备案。
3、组织招生工作
(1)各幼儿园根据招生范围认真组织本次招生工作。在招生矛盾突出的地区由教育署统一协调招生。
(2)在招生过程中各招生单位须认真核查幼儿出生证、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仔细登记幼儿实际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确保幼儿的报名材料真实、完整。
(3)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于2007年7月31日将经教育署确认的招生名单登陆至电子学籍档案。
4、确定招生工作时间表
3月15日-3月31日 各教育署分别调查适龄儿童数,并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幼儿园招生地段。
4月1日-4月15日 汇总招生信息,并对招生地段进行微调。
5月8日 公告幼儿园招生信息
5月8日-5月12日 市、区示范幼儿园发布招生通告
5月13、14日 市、区示范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5月25日之前 市、区示范幼儿园发放入园通知书
5月26日-6月1日 一级及其它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发布招生通告
6月2、3日 一级及其它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6月20日之前 一级及其它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发放入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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